作者:周軍律師.
咨詢請關注,私信必復。
![]()
在金融借款、民間借貸糾紛實務中,民刑交叉情形十分常見,其中借款人因涉嫌與借貸無關的其他刑事犯罪被立案偵查后,民事借貸糾紛是否應中止審理,成為雙方爭議的核心。
那么,借款人涉嫌其他刑事犯罪,與其相關的民事借貸糾紛,是否應當中止審理?何種情形下需中止?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曹妃甸某銀行訴遷西某商貿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中明確:
借款人涉嫌其他刑事犯罪,民事借貸糾紛是否中止審理,核心看民事案件的基本事實是否必須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且刑事案件尚未審結。若二者并非基于“同一事實”,民事案件基本事實無需以刑事案件審理結果為依據,即便借款人涉嫌其他刑事犯罪,民事借貸糾紛也不應中止審理,應繼續推進;若民事案件必須以刑事案件審理結果為依據,且刑事案件未審結,則應中止審理。
本案焦點問題為,遷西某商貿公司(借款人)相關人員涉嫌職務侵占等刑事犯罪,曹妃甸某銀行與遷西某商貿公司、唐山某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是否應當中止審理。
根據本案查明事實,曹妃甸某銀行與遷西某商貿公司、唐山某公司簽訂《借款協議》,約定曹妃甸某銀行向遷西某商貿公司發放借款3000萬元,借款期限一年,唐山某公司以相關財產提供抵押擔保。借款到期后,遷西某商貿公司未按約定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曹妃甸某銀行遂向法院提起金融借款合同訴訟,要求遷西某商貿公司償還借款本息,唐山某公司承擔抵押擔保責任。訴訟過程中,唐山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某因涉嫌職務侵占罪、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被立案偵查,遷西某商貿公司、唐山某公司據此抗辯,主張本案應中止審理,待刑事案件審結后再繼續處理。一審、二審法院均支持該抗辯,裁定駁回曹妃甸某銀行的起訴,曹妃甸某銀行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民事案件中止審理的前提是“必須以相關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刑事案件尚未審結”。認定民刑案件是否構成“同一事實”,核心看主體是否相同、基本事實是否競合,若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主體不同、基本事實無關聯,即便存在關聯也不應中止審理,這是“刑民分離”原則的核心體現,也是為了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避免以刑事程序干預民事糾紛。
據此,本案中,董某某涉嫌的刑事犯罪系其個人行為,刑事案件的責任主體是董某某個人,而民事借貸糾紛的責任主體是遷西某商貿公司、唐山某公司,二者主體不同;且董某某的犯罪事實與本案金融借款合同的訂立、履行無關,民事案件的基本事實無需以該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故本案不應中止審理,一審、二審法院裁定駁回起訴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應指令一審法院繼續審理。
周軍律師提醒,借款人涉嫌刑事犯罪民事案件是否中止,核心看民事案件是否必須以刑事案件審理結果為依據。債權人遇到此類情形時,應積極舉證證明民事糾紛與刑事犯罪無關聯、無需以刑事審理結果為依據,維護自身債權。遇到民刑交叉案件審理、借貸糾紛中止認定、債權維權等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
普及法律常識,幫您維護權益。
點贊關注分享,讓親友都得到法律保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