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跟行政機關重新協商來達成和解,當然最好不過。”近日,惠州市某園林公司負責人向法院申請撤回一起行政訴訟時如是說。該案撤訴后,園林公司起訴其他街道辦的4個案件也以調解方式結案。這些爭議的妥善化解,得益于博羅縣人民法院在判前發出的調解建議函。
作為惠州市行政案件集中管轄法院,博羅法院以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為核心目標,推出“兩函三書”機制,即調解建議函、行政機關敗訴風險提示函、判后履行告知書、司法建議書、行政審判白皮書,推動工作重心從“案件審結”向“爭議解決”轉變。2025年底,惠州市出臺《關于加強行政行為自我糾正的實施意見》,為該院更大力度運用“兩函三書”化解行政爭議提供了制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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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前調解建議函發出后,雙方當事人到博羅法院行政爭議調處中心達成調解
今年1月,博羅法院審理園林公司訴某街道辦未按約履行行政協議一案時,發現其與轄區內多個街道辦存在類似訴訟,認為妥善化解本案具有示范意義。開庭后,法官梳理明確該案的爭議焦點為付款條件是否成就及付款總額,且爭議事項有再行協商解決的可能,遂在宣判前發出《調解建議函》,建議街道辦與園林公司再次協商,制定更可行的調解方案。
收函后,街道辦主動與園林公司就合同最終結算價款、部分款項支付條件等核心爭議重新協商,最終達成和解。3月,園林公司申請撤訴。
“對于即便依法裁判仍難以定分止爭的案件,我院會在宣判前發送《調解建議函》,再次搭建溝通平臺,力爭在一個案件中把爭議化解。”博羅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廖秉廉表示。
該院還以“提前預警、主動糾正、督促整改”為思路,向行政行為存在瑕疵的被訴行政機關發送《行政機關敗訴風險提示函》。今年1月,在審理張某訴某社會事務管理局、某電子公司工傷保險資格認定一案中,法院發現某社會事務管理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存在主要證據不充分問題。后法院致函交警部門調取事故現場視頻等,并結合其他在案證據,認為該決定書證據不足,遂發出敗訴風險提示函,建議行政機關依法自糾。該局收到函件后,撤銷原決定并重新作出認定,張某隨后撤回起訴。
如果說判前“兩函”意在判決之外尋求更優解,那么判后“三書”則是博羅法院落實“監督與支持”、將司法監督轉化為規范執法的內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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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工傷保險資格認定案庭審現場
今年4月,一宗不服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案件的何某告訴法官:“收到判決和《判后履行告知書》后,人社局很快就撤銷了原決定,我也得到了新的認定結果。”自2025年6月起,博羅法院針對行政機關敗訴的涉民生案件,隨判決一并發送《判后履行告知書》,釋明拒不履行風險,促推行政機關盡快糾正。
為從源頭化解行政爭議,博羅法院積極做好行政審判“后半篇文章”,司法建議是其中一環。2021年來,該院向行政機關等單位發出司法建議55份,推動個案審理走向系統治理;同時,每年發布行政審判白皮書及典型案例,包括集中管轄五周年司法審查報告、年度行政訴訟情況報告、強制拆除類案件司法審查報告等,供行政機關對照優化,規范執法水平。
來源:法治日報 惠州博羅法院
審核:黃慧辰
編校:何雪娜
采寫:黃淑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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