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大假第二天,桂客留言以《追債反獲刑,誰在“以刑化債”?》為題,轉發了《紅星新聞》對山東青島李德青案件的報道。
桂客留言在“編者按”中指出,此類堪稱“以刑化債”的典型案件。通過此案顯示,涉企冤錯案件的甄別糾正仍舉步維艱,蒙冤者被迫常年上訪,其負面影響不容小覷。
“5.20”快到了,正值《民營經濟促進法》即將實施一周年,可能也因為此案實在太蹊蹺,所以這篇文章立即引起了強烈反響。
在諸多紛至沓來的留言和評論中,既有大量支持、聲援、鼓勵的聲音,也有不少提出質疑、批評、建議的觀點。
有的認為,此案的民事部分和刑事部分緊密相關,核心問題是涉案投標文件是否屬于李德青偽造。因此,原判按“先刑后民”處理是正確的——要解決民事問題,首先就要處理刑事部分。
有的批評認為,“《追債反獲刑,誰在“以刑化債”?》的標題,帶風向的成分太過明顯”。
由此看來,此文引發強烈反響,絕非僅僅事關李德青一個人的申訴維權,也不純屬是應當“先民后刑”還是“先刑后民”的程序問題:
如果李德青反映的“以刑化債”能夠成立,那就涉及到民營企業家在民事訴訟中被錯誤追究刑事責任的大問題!
有理由相信,這個“以刑化債”問題能否得到妥善解決,與黨和國家有關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保護民營企業家合法權益大政方針的貫徹實施以及《民營經濟促進法》的落地生根,密切相關!
![]()
“5.1”大假期間,桂客留言相繼接到申訴人李德青提供的刑事申訴狀和代理申訴律師提供的代理申訴意見。李德青說,刑事申訴狀已由代理申訴律師于上個月,專程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訴立案大廳訴訟服務中心”正式提交。
李德青感嘆道,以前他還年輕,都是一個人在申訴、在戰斗,結果屢戰屢敗。現在,聽了好心人的專業建議,決定在向最高人民法院的申訴階段,委托律師代理申訴,“最后一搏!”
李德青及其代理申訴律師提供的這些材料,反映了本案中存在的“六大疑點”:
為什么立案偵查會發生在追索貨款的民事訴訟期間?
李德青被刑事立案偵查,發生于李德青向平度供電公司依法追索貨款的民事案件、平度供電公司提出管轄權異議期間。
值得注意的是,平度市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三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但補充偵查未獲取任何新的實質性證據,反而通過變更指控數額、追加指控內容等方式,強行拼湊“犯罪事實”。
此種“以拖代查”的操作,本質上就是在公安機關偵查程序違法、證據不足的情況下,為達到定罪目的而拖延時間。顯然,這嚴重違背了《刑事訴訟法》關于補充偵查的立法本意。
![]()
為什么刑事訴訟中“公檢法”會達成“內部共識”?
平度市公安局偵查人員直言:“案件經青島政法委調度,青島公檢法已達成‘內部共識’。平度供電公司民事判決需支付的款項,將直接認定為刑事案中的‘國家損失’。后面可能變更罪名,傾向于認定‘詐騙罪’。同時,將展開對李德青‘虛開增值稅發票’‘偷漏稅罪’等核查工作。此外,作為偵查機關,肯定朝著李德青有罪的方向去查,不可能朝著無罪方向查。”
更為重要的是,就在偵查人員對李德青疲勞審訊、強勢施壓、逼迫接受平度供電公司提出的不合理條件未果后,便先后以“逃稅罪”“合同詐騙罪”對李德青立案偵查。
后來的事實證明,這兩項罪名均未成立。
于是,最后只好以“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對李德青立案偵查。
平度市公安局這種有罪推定、肆意追加新罪名的違法辦案方式,系純粹的為強行定罪加碼。
為什么會出現三次延期、兩次退偵、四次裁判?
如前所述,平度市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曾三次延期、兩次退偵,最終以原封不動的材料提起公訴。
審判階段,歷經原一審、發回重審、重審一審、重審二審共計四次裁判,核心定罪證據未達“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瑕疵明顯、鏈條斷裂,無法排除合理懷疑。
公訴機關核心指控證據——“偽造的投標文件”復印件,既無李德青企業公章,也無騎縫章,與實際投標文件完全不符(未蓋章將被視為廢標),且該證據系來源于所謂的“受害人”平度供電公司。
更加令人存疑的是,原一審承辦法官在庭前會議時,居然扮演起“調解員”的角色,要求李德青接受平度供電公司提出的“和解條件”,高度疑似“未審先定”。
![]()
為什么出現證人集體串供、統一虛假口徑的異常情況?
李德青提供的錄音證實:平度供電公司原經理侯文煥、原副經理梁云偉等管理層,為逃避支付李德青貨款,多次組織脅迫本案其余三名被告人郭旭波、戈升友、王欽永等職工統一虛假口徑、編寫虛假證明材料、模擬庭審應對話術。
李德青說,錄音證據是王欽永為“自保”而備份下來的,但隨著本案的走向越來越違法化,王欽永實在看不下去了。于是,在本案原刑事二審前將其提供給了李德青,用以證明平度供電公司相關領導是如何栽贓陷害李德青的。
為什么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罪名會一變再變?
李德青說,為達到“以刑化債”的目的,使合同無效,起初檢察院提起的核心公訴罪名是“合同詐騙罪”。然而,最終卻被法院認定為“不符合我國刑法規定的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庭審過程中,公訴機關甚至企圖將平度供電公司偽造的《禮品登記表》提交法庭,用以指控李德青行賄。但出乎意料的是,被李德青的辯護律師當庭揭穿。真相大白后,公訴人被迫撤回此項公訴。
![]()
為什么律師申請閱卷會被法院以“涉密”為由斷然拒絕?
代理申訴律師接受李德青委托后,前往山東三級法院調取案卷材料。
平度法院檔案室工作人員在請示領導后,明確告知律師山東高院有文件指示禁止復制,但又拒絕出示有關文件。
青島中院直截了當地以“此案涉密”為由拒絕查閱。
山東高院則是直接答復:駁回申訴的材料“沒有存檔”。
其中尤其詭異的是,代理申訴律師在青島兩級法院依法申請查閱案卷時,均被異口同聲告知:“必須經原審承辦法官同意”。
但是,經了解,原兩審法院四次審理的合議庭法官要么離職、要么退休、要么去世,唯一還在職的青島中院趙彩霞法官居然聲稱,她這個審判長“只是掛名,不清楚案情!”
李德青清楚地記得,她可是在本案中先后兩次擔任二審審判長的員額法官!怎么還不清楚案情呢?!
![]()
由此可見,盡管此事在山東早已“結案”。但是,對于李德青來講,卻并沒有“服判息訴”。
從程序上講,雖然我國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的限制性規定刑事申訴次數。但從司法實踐來看,往往歷經數次、逐級申訴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也只會象征性地立個“信訪號”,并最終只通過短信或在“人民法院網上申訴信訪平臺”回復“駁回申訴,請服判息訴”。
令李德青實在想不通的是,本案中并無任何國家利益損失,平度供電公司不僅未支付分文貨款,還反過來起訴確認經公開招投標達成的合同無效。
同時,公安機關在民事糾紛未解決的情況下,卻以刑事手段立案偵查,屬于典型的“插手民事經濟糾紛”,這不僅嚴重違反了法定程序,而且還違反了罪刑法定、疑罪從無、刑法謙抑性原則。
![]()
2021年5月19日,在最高人民法院舉行的“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保護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典型案例(第三批)”新聞發布會上,中國日報記者提問:“將趙某利詐騙案作為典型案例發布,對人民法院的司法審判有什么指導作用?”對此,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周加海鄭重表示:“要嚴格區分刑民界限,防止將經濟糾紛當作刑事犯罪處理。在經濟活動中,即便雙方存在重大利益訴爭,甚至一方的行為造成另一方重大損失,也并不必然意味著存在詐騙等刑事犯罪行為。”
的確,從隨之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多次新聞發布會上傳遞出的信息顯示,充分體現并嚴格遵循了罪刑法定、疑罪從無的原則處理,讓企業家卸下思想包袱,輕裝前進。
![]()
2025年11月5日,《民營經濟促進法》正式實施不到半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涉民營企業產權和民營企業家權益保護再審典型案例》,包括3個刑事改判無罪、1個民事再審改判案例。這對民營企業家重拾信心、穩定決心來說,看起來感覺只是杯水車薪。但是,畢竟有了一個良好的開端。
2026年3月24日《人民法院報》報道: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專門召開會議并提出要求,全國法院要鞏固深化近年來院庭長包案化解涉訴信訪。同時,向全國做出了最高人民法院院庭長包案辦理“首次涉訴信訪事項”工作機制的莊嚴承諾。李德青說,看到了這個消息,就如同看到了希望的曙光!
十年過去了,李德青早已刑滿釋放了。但是,作為一位民營企業家,李德青仍在鍥而不舍地據理力爭,仍在堅持不懈地依法申訴。他說,《民營經濟促進法》實施后,更加堅信黨中央“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能夠實現。
桂客留言認為,此類刑事申訴,無論是向法院還是向檢察院申訴,無論是向地方還是向中央司法機關申訴,都注定舉步維艱。但還是衷心希望李德青這個具有典型意義的案件能夠得到甄別平反,更期待最終能夠入選為“人民法院案例庫”的“入庫案例”。(桂客留言)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