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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語絲原創制圖,版權所有
這個新聞我感覺應該以前有報道過,現在應該是最新消息。但是查了查沒有找到。所以應該是昨天才第一次報道。
但是又查到了商家千里驅車的事,還真的有,2024 年有玉米和小炒肉案,2023 年有面條案。
過去三例中,買家都是賠錢了事。其中面條案,買家還賠償了路費。
但今年這榴蓮案比較嚴重,不僅賠錢,還被行拘了。
被行拘原因是詐騙。
我查了一下詐騙構成的要件是詐騙公私財物價值在 3000 元以上。
所以這里的問題是,如果這位榴蓮買家累計詐騙在 3000 元以上,他或她被行拘是正常的。如果說僅僅是 190 元被行拘,應該不至于。
我推測新聞報道沒有寫完整信息,只寫了榴蓮 190 元,但是沒有其他信息,這容易造成不必要的誤解。要不然這不合理啊。
另外,這個賣家為了區區 190 元,就驅車千里,不 ,1600 公里,是不是非常的不理智呢?
我個人覺得這個做法就是蠢。
有人還要為之辯解的,也同樣是蠢。
舉個例子,我在上海的南京路買了一個饅頭一元錢,一直沒吃,等我到了上海的大觀園發現饅頭不好吃,可能是餿了或者有沙子,難道我此刻要發了瘋地從上海的大觀園跑回上海的南京路找商家理論,并要他賠錢嗎?
顯然這是不合理的。包括我的來回路線、我的時間在無形之中浪費了,難道也一并找商家賠錢嗎?
這位商家只賣給我一個一元錢的饅頭,如果賠償,按三倍賠償,最多也就三元錢才對。這三元錢完全無法支付我的路費和我的時間成本。
如果有人真的跑去找商家理論,為了這個一元錢的饅頭,那這個人就是傻。我在上海的大觀園完全可以再買一個質量正常的一元錢饅頭。
同樣反過來,一個賣一元錢饅頭的商家,如果他的質量非常好,他一邊做饅頭賣饅頭一邊錄視頻,全程錄制,證明了他家的饅頭質量可靠,然而買家偏偏說他的饅頭質量不行,同樣的,買家因此要賠償給商家的也就一元錢,而不應該包括賣家錄制視頻的錢以及他為此花的路費和時間成本等。
所以雖然榴蓮的買家被處罰了,但是仍然是值得商榷的。
一個良好的社會,不應該鼓勵這樣傻乎乎的行為。動輒千里驅車,商家所花的路費、時間成本和其他精力,應該由這個愚蠢的商家承擔,而不應該由買家承擔。
我舉一個極端的例子,也是有可能發生的情況。如果這個商家千里驅車發生了車禍,難道還要追究買家的故意傷人罪嗎?這不是很荒唐嗎?
良好的社會不能鼓勵個人的愚蠢。如果大家都很愚蠢,每個人都開始愚蠢起來,我們的社會資源將被大量浪費。我們應該盡可能節約成本、減少不必要的浪費,這對人類社會本身是一種友好,同時對人與人相處也是友好的。
千里驅車的事,以后還是少干為妙。如果商家懷疑買家惡意退款,完全可以報警,由警察核查處理。如果發現買家果真惡意退款并累計金額達到了一定額度,才能處理買家。如果只是單筆惡意退款,由買家退還給商家即可,完全沒有必要擴大責任范圍處理買家。要不然以后誰敢在網上買東西?
每個人最小限度負責自己的行為是良好社會的標志,而不是每個人無限負責自己的行為。如果無限負責的話,那每個人的日子都不會好過。
呼吁所有買家實事求是,不要為了一點蠅頭小利惡意退款,同時對那些不誠信經營的商家也要堅決申請退款,如此我們的商業社會必將越來越誠信。
(陳語絲寫于2026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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