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題背景:為什么“沒有履約能力”不一定等于合同詐騙?
很多企業老板、投資人、供應商遇到這種情況:
合同簽了,錢付了,貨發了,對方卻遲遲不履行。
追問原因,對方一開始說資金周轉困難,后來又說項目還沒啟動,再后來電話不接、微信不回、人也找不到。
當事人最直接的判斷是:
“他簽合同的時候根本沒有能力履行,這不是詐騙嗎?”
這個判斷有一定道理,但在司法實踐中,不能簡單等同。
合同詐騙罪的核心,不是普通違約,也不是經營失敗,而是行為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對方財物。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了合同詐騙罪,其中包括“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等情形。
所以,證明合同詐騙,關鍵不是只證明“對方現在沒能力還錢”,而是要證明:
對方在簽約前或者簽約時,就已經沒有真實履約能力,卻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使你基于錯誤認識支付了貨款、預付款、投資款、保證金或者其他財物。
這也是合同詐騙控告、合同詐騙報案、合同糾紛轉刑事中最難的一步。
二、法律定義:合同詐騙罪到底看什么?
合同詐騙罪一般要同時看四個方面:
第一,是否發生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
也就是說,雙方之間通常存在買賣合同、合作協議、借款協議、投資協議、工程合同、服務合同、代理合同等合同外觀。
第二,是否存在欺騙行為。
例如虛構項目、虛構貨源、虛構公司實力、冒用他人名義、偽造擔保材料、虛構付款能力、隱瞞重大債務、隱瞞賬戶被凍結、隱瞞已經被執行等事實。
第三,是否騙取了對方財物。
包括貨款、預付款、保證金、定金、借款、投資款、貨物、設備、擔保財產等。
第四,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這是合同詐騙罪和普通合同糾紛最核心的分水嶺。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列舉的合同詐騙情形包括:以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以虛假的票據或者產權證明作擔保;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繼續簽約、履約;收受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以及以其他方法騙取財物。
因此,“簽約前沒有履約能力”只是一個重要線索,不是完整結論。
真正要證明的是:
沒有履約能力、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騙取財物、非法占有目的。
三、司法認定核心:如何證明對方簽約前就沒有履約能力?
證明合同詐騙,最重要的是把“沒有履約能力”做成證據鏈,而不是停留在主觀判斷。
1. 查對方簽約前的資產狀況
如果對方在簽約前已經存在大量債務、賬戶凍結、失信被執行、經營停滯、無固定資產、無真實業務、無實際辦公場所,但仍然對外宣稱有資金、有項目、有貨源、有付款能力,這就可能成為認定合同詐騙的重要依據。
可以重點收集:
企業工商信息
涉訴案件信息
執行案件信息
失信被執行記錄
限制高消費記錄
賬戶凍結線索
經營異常信息
稅務異常信息
社保繳納情況
辦公地址真實性
員工人數和經營規模
歷史債務和對外擔保情況
這些證據的意義,不是單獨證明犯罪,而是證明對方在簽約前已經處于明顯無法履約狀態。
2. 查對方是否虛構履約條件
很多合同詐騙案件,并不是對方完全沒有說話,而是說了很多“看似合理”的話:
“項目馬上回款。”
“銀行貸款馬上下來。”
“貨已經在路上。”
“公司資金只是暫時周轉。”
“上游客戶很快付款。”
“這個項目有政府關系。”
“我有抵押物可以擔保。”
“這家公司是干凈的,沒有債務。”
這些話如果是真實商業預期,可能只是經營風險。
但如果這些內容本身就是假的,例如根本沒有項目、沒有貨源、沒有貸款審批、沒有上游回款、沒有真實擔保物、沒有真實交易背景,就可能構成合同詐騙中的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
3. 查對方是否用“小額履行”誘導繼續付款
合同詐騙案件中很常見的一種手法是:
先做一兩筆小額交易,表現得很守信用,然后誘導你加大供貨、追加投資、支付大額預付款。
例如:
前兩次貨款都按時支付,第三次突然要求大批量供貨后失聯;
先返還小額收益,再誘導追加大額投資;
先履行合同的一小部分,再要求對方繼續付款;
先用小額項目建立信任,再騙取大額保證金。
這正好對應《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中“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典型情形。
所以,如果對方存在“先小額履行、后大額騙取”的模式,要重點梳理交易時間線和金額變化。
4. 查資金去向
合同詐騙控告中,資金去向非常關鍵。
如果對方收到貨款、預付款、投資款后,并沒有用于合同履行,而是迅速轉入個人賬戶、關聯公司賬戶、親屬賬戶,或者用于償還舊債、賭博、揮霍、轉移資產,這會強化“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斷。
重點要看:
收款后是否用于采購、生產、施工、發貨、項目推進;
是否短時間內大額轉出;
是否轉給無關第三方;
是否轉入個人賬戶;
是否用于償還舊債;
是否存在資金混同;
是否存在拆分轉賬、現金提現;
是否故意規避追蹤。
如果資金沒有進入合同履行環節,而是被快速轉移,這比單純說“對方沒能力履約”更有證明價值。
5. 查對方簽約后的真實行為
普通違約的人,通常還會繼續溝通、協商、補救、還款、交付部分成果。
而涉嫌合同詐騙的人,常見表現是:
收錢后失聯;
變更辦公地址;
注銷公司;
轉讓股權;
更換法定代表人;
拉黑債權人;
拒不說明資金去向;
提供虛假還款計劃;
不斷拖延;
繼續用同樣方式騙取其他人財物。
如果對方收款后沒有任何實質履行動作,反而出現逃匿、失聯、轉移資產、注銷主體等行為,這會成為合同詐騙控告的重要證據。
如果你遇到的是深圳合同詐騙、合同糾紛轉刑事、借款型詐騙、項目合作詐騙、預付款被騙、貨款被騙、公司收購隱瞞債務等問題,不建議只拿合同和轉賬記錄去報案。
應當先做一次完整的證據體檢,判斷案件是民事路徑、刑事控告路徑,還是刑民交叉路徑。
(何陽律師,執業于北京市京師(深圳)律師事務所,主要從事合同糾紛與刑事辯護相關法律業務。在執業過程中,長期處理經濟類刑事案件,包括幫信罪、詐騙類案件以及相關的資金流轉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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