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旨】
1.車輛從事網約車服務,接單有固定報酬,運載對象不特定,超越個人及家庭用車范圍,改變車輛使用性質。營運車輛較非營運車輛的承保危險未經評估,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承保或提高費率,同時,持續接單(如7天14單)導致危險程度持續性增加
2.需考察“合理時間區間”內危險是否實質性顯著增加。網約車營運的合理區間(接單后前往、載客中、返回途中)視為危險持續增加。營運結束后回到私人場所,危險增加的持續性中斷,中斷前的危險不計入中斷后的事故。
3.網約車營運合理區間 → 投保人自甘“脫保”狀態,自行承擔損失;非營運自用區間 → 危險程度與保費仍符合對價平衡,保險人應賠償。
【基本案情】
滬Fxx 的車輛所有權人為甲某,使用性質為“非營運”,甲某就該車輛向乙財產保險公司投保商業險,使用性質為非營業個人。保險條款責任免除載明,被保險機動車被改變使用性質,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未及時通知保險人,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導致的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甲某投保的涉案車輛自2021年7月7日起至車輛事故發生日即2021年9月30日止在xx 打車平臺從事網約車服務。保險期間內,自2021年9月17日至23日以甲某為駕駛員成功接單共計14單,單筆訂單短則30分鐘左右,長則9個小時左右,涉及本市多區,2021年9月25日至30日以丙某為駕駛員成功接
單共計11單,單筆訂單短則20分鐘左右,長則4個小時左右,其余還有數筆未接單成功。甲某并未將上述接單營運行為告知被告。
事故發生日2021年9月30日20時28分,甲某允許的駕駛員丙某接單結束,自20時16分起,丙某與其女朋友丁某的微信聊天顯示,丙某于當天20時53分到達丁某家吃晚飯,后接到甲某電話讓丙某去虹橋機場拿土特產,22時30分左右丙某到達虹橋機場P7車庫,后開車回家。23時10分,因丙某操作不
當,涉案保險車輛與中央隔離欄發生碰撞,致車輛受損,產生牽引費1500元。
乙財產保險公司出具定損報告,定損工料費合計443000元。甲某認為乙財產保險公司“甲某改變了車輛的使用性質,使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未向保險公司告知” 的拒賠理由不成立,要求乙財產保險公司對車損等進行理賠。
案件審理過程中,甲某的證人丙某出庭作證,丙某系甲某之子,也系事故發生時的駕駛員。證人稱:甲某于2021年9月16日或17日將涉案車輛交給其使用, 自2021年9月25日起至30日止,證人在打車平臺上共計接單11筆,除此之外自己正常使用車輛;證人實際控制其朋友戊某及其自己的打車平臺賬戶, 自2021年9月25日起至30日止,其會使用自己的賬戶正常接單;自2021年9月25日起至30日止所接的11單中,2021年9月26日一單、27日三
單、29日后兩單系正常接單,2021年9月25日一單、29日第一單、30日兩單系通過戊某或其他朋友賬戶下單,實際是為了賺取返現和幫朋友忙,并非營運獲利。
【案件焦點】
1. 甲某將涉案車輛作為網約車使用是否改變了保險標的的用途,是否導致
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增加,且達到顯著的程度;2.涉案事故發生是否與危險程
度顯著增加存在因果關系,保險人應否就涉案事故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關聯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五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四條
【典型意義】
1.突破“一刀切”拒賠模式:改變使用性質不等于必然拒賠,需審查因果關系。
2.動態對價平衡理念:危險呈波動狀態(營運/自用交替),對價失衡可自行恢復,事故前已恢復則保險人應賠。
3.過錯責任分層:投保人故意改變使用性質且未告知 → 營運區間自甘風險;保險人承擔固有承保風險 → 自用區間應賠償。
4.合理時間區間劃定:以“危險增加中斷點”為界,中斷后事故不受中斷前危險影響。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如下:乙財產保險公司等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甲某保險金444500元。
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來源】
上海金融法院(2023)滬74民終【】號民事判決書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