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件背景(2017年5月 - 2023年12月)
(一)前言
蔣某原是湖南華民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民股份”,股票代碼300345)全資子公司四川紅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員工。蔣某于2017年5月入職公司,在建廠初期條件十分艱苦、薪資待遇不高的情況下,帶領團隊克服各種困難,保障公司按期順利投產。期間,蔣某為維護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多次與當地社會閑散人員周旋,并受到其口頭甚至肢體威脅。此后,其歷任采購員、綜合部部長等職。
在任職期間,特別是擔任綜合部負責人后,蔣某通過精簡人員、嚴控后勤各環節成本(年節約60余萬元),并利用個人人脈關系上任次月就直接為公司節約一筆重大開支近40萬元、幾年來累計為公司爭取回各類財政補貼資金超百萬元。其為公司做出的成績遠超公司部分高管,更得到了華民股份前兩任實際控制人的明確認可。
(二)管理沖突、“人身攻擊”與權益侵害
2020年5月,陳某到任公司董事長,蔣某與其關系迅速惡化,根源在于蔣某多次拒絕執行陳某提出“不正當利益輸送”的工作指令,招致陳某不滿并懷恨在心。此后,陳某通過架空蔣某職權、越級指揮、惡意歸責、會議打壓等方式,對蔣某及綜合部的工作進行各種刁難,意圖逼迫蔣某主動離職。
2021年5月20日9時左右,陳某先刁難綜合部內勤員工李某的工作,后蔣某找陳某理論時被其實施“人身攻擊”,造成蔣某頭部受傷、手指骨折。該事件經派出所調解,陳某口頭承諾公司按工傷標準賠償15萬元,但要求不將此承諾寫入協議。此后,公司未履行該承諾,也未依法為蔣某申報工傷,導致公司及個人工傷申報均超期。該結果系陳某以“畫餅充饑”方式哄騙蔣某、作出虛假承諾所致,當事人認為責任應完全歸咎于公司。
在后續近兩年時間里,當地園區管委會、派出所多次組織協調,但公司均以經營困難、華民股份個別高管不同意為由拒絕賠償。蔣某認為,此舉是公司和陳某對其拒絕配合“不正當利益輸送”的工作指令所作出的打擊報復。
該公司自成立以來,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多項異常行為:未給所有員工足額支付周末雙倍加班工資、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五險、從未繳納住房公積金,同時還存在重大環保異常、特種設備異常、職業衛生異常(已致兩名員工職業禁忌)、其他收入疑似偷稅漏稅等問題。從2024年6月至今,除市住房公積金中心和區衛健局外,轄區內其他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已介入調查核實,但到目前仍在調查核實中。公司現正與本地國企洽談轉讓事宜,一旦落實,以上問題將難以查實,員工合法利益也將無法得到保障。公司每年產品出口退稅幾百萬元,享受了國家政策紅利,而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和義務,其行為嚴重缺乏社會責任感和應有的擔當。
二、單方解除勞動關系引發的維權歷程
2023年12月,華民股份后任實際控制人僅聽取陳某一面之詞,未給蔣某陳述事實的機會,在處理陳某“人身攻擊”蔣某一事上未秉持公平原則。公司既不愿履行賠償義務,又在陳某授意下單方解除與蔣某的勞動關系。蔣某認為,該解除行為屬違法解除,更是對為公司作出重大貢獻員工的惡意迫害,作為上市公司的華民股份及其后任管理層,當事人認為也嚴重缺乏社會責任感和應有的擔當。
離職后,蔣某就工傷待遇賠償、單方被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加班工資、補繳社保及公積金等訴求提起法律程序。然而,一審、再審判決在賠償金計算、加班工資認定上“與事實存在較大偏差”,四川省人民檢察院不支持監督的決定亦“難以讓當事人信服”。2025年11月,蔣某就本案已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申請復查,但最高檢至今仍在審查中。
(一)核心爭議焦點一:賠償金計算有悖事實
根據《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應取2022年12月至2023年11月期間的平均工資,且計算范圍需包含獎金。但一審、再審法院按2023年1月至12月計算,未將19000元獎金納入核算,最終得出6570.24元的月平均工資及91985.88元的賠償金。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二審法院(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公司支付蔣某經濟賠償金、加班工資合計229803.43元,該判決有理有據、于法可依。
(二)核心爭議焦點二:加班工資認定不公
蔣某已提交完整加班工資計算的證據鏈,包括公司2021年11月25日曾向人社局出具的加班說明、工資表、考勤、微信記錄等,且相關證據已獲生效判決和二審法院認可。但公司向省高院提交的其他員工無騎縫章勞動合同、無人社局2022年收件登記記錄和無書面回復的加班工資說明均“難以驗證其真實性”,該部分證據未被二審法院采信,卻被省高院和省檢察院認可。
此外,省檢察院推定蔣某接受以基本工資計算加班費,該推定“未展示詳細事實依據”。且會議紀要中勞資核算屬財務部職責范圍,與蔣某所在的綜合部無關聯,該推定明顯混淆了崗位職責邊界。
(三)司法程序中的程序與“判決疑問”
1. 一審法院(攀枝花市東區人民法院)法官段某:案件以簡案程序審理,庭審結束后,段某單獨會見公司委托的代理律師白某、張某(本地人)約30分鐘,此后超期2個月才作出宣判。判決書中未依法說明經濟賠償金計算標準、加班工資核算范圍及核心裁判依據,“當事人認為不符合程序且事實不清”。蔣某就上述兩項訴求申請判后答疑遭拒,后續僅獲敷衍答復,關鍵法理疑問未得到回應;段某甚至拒絕蔣某上訴,并提出“在其判決基礎上由公司增加幾萬元調解結案、本案到此終止審判”的方案,該方案被蔣某明確拒絕。
2. 再審法院(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王某:兩次庭審結束后,公司委托的代理律師劉某(湖南人)均緊隨王某離庭,10分鐘后才返回簽署庭審筆錄。蔣某提交了最高法案例庫關于加班工資的指導性案例(核心裁判規則:用人單位應足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考勤記錄可作為核心證據),但王某未采信相關證據,未按指導性案例標準核算加班工資,對提交的指導性案例亦未作任何回應,本案中不符合最高法“同案同判”的法定要求。
蔣某兩次就核心訴求申請判后答疑,均未獲王某回應。在2024年12月5日庭審質證時公司認可加班工資是按《員工薪酬制度》執行,而薪酬制度中并無周末和延時加班工資計算標準,為此,王某還反問了公司的兩位代理律師;2025年5月6日再審開庭時對于公司提交的10份未加蓋騎縫章的勞動合同及2022年再次提交給人社局的《加班工資情況說明》、該說明未經質證,(加班工資按基本工資標準計算)與公司2021年11月25日提交給人社局關于《員工加班的情況說明》中記載加班工資是按國家《勞動法》規定計算和12月5日的庭審證言截然不同,而省高院和檢察院予以采信,“該結果難以令人信服”。而且,經三級法院審理后均查明公司所有規章制度(含勞動合同)未經民主程序、也未與蔣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蔣某電話詢問王某“改判二審支持一審”判決的理由時,王某答復含糊不清,并說“判決書已下達不能收回再改判,能為蔣某做的補救措施是承諾向省高院申請5-10萬元司法救助金、本案到此終止審判”,以此“拒絕正面解答當事人的疑問”,且提出“不允許蔣某向省檢察院申請檢察監督”的附加條件。
(四)核心爭議焦點三:工傷待遇賠償的異常
關于蔣某工傷賠償金訴求,一審法院(攀枝花市東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公司支付14萬余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法官黃某審理,庭審結束后在公司單方面同意調解的情況下,作出了(2025)川04民終16號民事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蔣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的核心理由為“蔣某作為綜合部負責人,自身負有工傷申報的提請義務,其未及時行動導致申報超期,后果應自行承擔”。當事人認為該認定明顯忽視用人單位在工傷申報中的法定主體責任,混淆了員工配合義務與單位履行義務的界限。
事實上,蔣某雖為綜合部負責人,但工傷申報需提交行政例會討論,最終決定權在董事長陳某手中,綜合部僅為經辦部門,并無申報決定權。且蔣某工傷系陳某“人身攻擊”所致,陳某作為董事長不提交上會討論,公司其他管理人員也就不能發表任何意見。二審判決僅以崗位職務推定蔣某負有申報義務,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支持,實質上免除了公司在工傷保障中的法定義務,對勞動者顯失公平。
此外,蔣某已向二審法院提交《回避申請書》,但二審法院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主要回避人顧某未履行回避義務,對本案審理程序存在干擾。
值得注意的是,蔣某的工傷雖未經人社部門認定但訴求已獲一審法院依法支持并不是孤案,且其已向一、二審、再審法院及檢察院分別提交八份全國同類生效案例(其中(2023)川14民終1679號為同省案例、(2014)彬民一終字第563號是最高法2016年指導性案例),上述案例均因超期“人社部門未作工傷認定,而由各級人民法院依職權直接認定工傷并支持工傷保險待遇”的生效判決。依據最高法“同案同判”原則,同類指導性案例應作為裁判參考,但二審、再審法院未回應蔣某提交的指導性案例,反而改判駁回其全部訴求已嚴重損害蔣某的合法利益。蔣某認為,本案二審法官黃某改判一審判決,根源是主要回避人顧某作為本庭庭長未盡回避義務“可能干擾了黃某判斷的公平公正性”。在判后答疑結束關閉錄音設備后,黃某明確告訴蔣某,改判一審判決不是其主觀意見,支持蔣某申請再審(書記員在場)。
再審法院(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劉某:蔣某電話詢問劉某不支持再審的理由時,劉某說“蔣某向有關部門投訴了王某對(2025)川民再 64 號判決不公”的問題(劉某也是該案合議庭成員),所以,“其就是不支持蔣某的再審訴求”。
三、檢察監督“周期過長”
蔣某向攀枝花市檢察院申請檢察監督,經辦檢察官李某在明知二審審判程序異常、改判存疑的情況下,作出不支持檢察監督的決定“難以令當事人信服”。2025年12月,蔣某就本案已向四川省人民檢察院申請復查,但至今省檢仍在審查中。
四、結語
勞動者在勞動關系中本就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其合法權益理應得到法律的堅實保護。蔣某為公司鞠躬盡瘁,以個人能力為企業創造巨大價值,卻因拒絕配合“不正當利益輸送”的工作指令而遭遇“人身攻擊”、單方解除勞務關系,維權路上又面臨司法困境。
以上兩個案件根據法官判后的“種種行為”,不僅損害了蔣某的合法權益,更動搖了勞動者對法律公平正義的信任。法律的權威在于公正實施,公平正義不應是紙面的口號,而應是每個勞動者都能切實感受到的保障。
如今,上級檢察機關對本案已進行復查,這無疑為蔣某的維權之路帶來了希望。期待各級司法機關能夠徹查案件中的不合理之處,糾正錯誤,讓企業承擔應有的法律責任,讓勞動者的付出得到尊重、權益得到維護,讓公平正義真正歸位,彰顯法律的威嚴與溫度。
目前,以上案件仍然在上級檢察機關依法依規審查中,我們正密切關注進展,并將持續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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