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上海市黃浦區合肥路住宅公有住房被列入征收范圍,涉案房屋征收補償款共計314萬余元,另含松江區一套產權調換房屋,在冊戶籍人口共10人。
因征收利益分配無法達成一致,該案歷經一審、二審、再審、檢察監督四輪程序,爭議焦點始終圍繞姚先生是否屬于“他處享受過福利分房”、是否具備公房同住人資格展開。截至2025年,姚先生的再審申請與檢察監督申請均被駁回,其仍未能分得主張征收補償。
姚先生自1957年在合肥路住宅長期居住,1981年因結婚遷出戶籍。1992年12月,其前妻父親名下上海市斜三地區私房動遷,姚先生作為家庭成員被列入安置人員,受配上海市閔行區公房。
2010年,姚先生離婚,喪失上述房屋居住權,同年3月將戶籍遷回合肥路公房處,并連續三年代為繳納公房租金。2013年,姚先生因住房困難申請廉租房并獲配租資格,2017年未申請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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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安置協議 圖一 (當事人提供)
法院審理認為,姚先生雖非斜三路私房權利人,但作為安置人員獲配公房,屬于享受過福利性質房屋,且戶籍遷回后未實際居住滿一年,不符合共同居住人條件,無權分配征收利益。
姚先生對此辯稱,閔行區房屋來源于私房動遷等價補償,并非公房福利分配,離婚后其已無任何房屋權益,且遷回戶籍后因房屋出租無法入住,屬于客觀居住不能,應當認定為同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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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復查決定 圖二 (當事人提供)
根據《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公房共同居住人需滿足:征收時戶籍在冊、實際居住一年以上、他處無福利住房。
上海市高級法院2020年4號會議紀要亦明確:公房同住人在他處因私有房屋征收而分得的安置房,原則上不屬于他處有房。私房征收中先享受托底保障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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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細則 圖三 (當事人提供)
本案中,姚先生所獲安置房屋源自私房拆遷補償,其認為該行為并非屬于單位分配、公房承租等福利性質安置。一審、二審、再審及檢察機關均將其等同于“福利分房”,否定其同住人資格。
同時,姚先生認為,戶籍遷回后繳納租金、申請廉租房、無房居住等事實,均能證明其具備居住意愿與居住困難。其未實際居住系房屋出租導致,認為未居住行為非其主觀放棄。
姚先生現已年近七旬,退休后僅靠養老金生活,離婚后無自有住房,長期借住他人房屋。
合肥路住宅為其祖輩遺留、自幼成長的公房,其戶籍在冊、履行租金義務、他處無住房,因“私房動遷”被認定享受“福利分房”,在本次征收中未得補償。 反映爭議問題,亟待相關部門核查。
姚先生反映,希望相關部門能積極回應其訴求,保障合理住房需要,為事件糾紛給出一個滿意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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