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編輯︱勞動法庫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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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2025年3月6日,呼某、段某受公司安排到呼和浩特市出差。
2025年3月7日22時許,呼某、段某兩人到呼和浩特市賽罕區某會所準備做精油推經絡按摩,兩人在三樓大廳等候區等候期間,呼某突發疾病,送往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2025年3月10日,公司向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對單位職工呼某申請工傷認定。
人社局作出了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為呼某不構成工傷。
呼某家屬不服,訴至法院。
【爭議焦點】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在會所等候按摩時突發疾病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是否認定為工傷?
一審判決:因工外出期間的合理休息場所是工作場所的自然延伸,呼某在會所休息期間突發疾病死亡應認定為工傷
一審法院認為,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的正常休息時間和合理休息場所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的自然延伸,如在這一時空突發疾病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因工外出期間”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二)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三)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認定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上述規定,因工外出期間處從事與工作無關的個人活動外,均應視為工作時間。
本案中,呼某在事發當天系公司安排出差到多部門辦理公司相關項目的手續,其間與發改委、水務局相關工作人員有通話記錄證實其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活動。
因工外出期間,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具有不確定性,呼某在事發時仍從事與其因工外出工作有關的活動。因工外出的時間包括在途時間和合理的休息時間。
且事發的場所,系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登記的經營場所,因此,呼某事發,應認定與從事工作有關的活動。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呼某出差的目的是辦理公司項目手續,工作間隙,在足浴會所休息期間,突發疾病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有證據證明期間呼某仍在處理與工作有關的事宜,故應認定為工傷。
現有證據不能證實呼某從事與工作無關的娛樂活動。呼某事發時休息的呼和浩特市賽罕區是合法經營場所,其在足浴會所休息,并不違反法律規定及公司制度規定。
呼某并未進行足浴按摩,呼某在等待與其出差辦公有關的工作人員期間在會所三樓大廳休息等待期間突發疾病。
綜上,一審判決如下:撤銷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責令其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提起上訴:前往足浴會所接受按摩服務超出了合理的休息范疇,屬于與工作無關的個人娛樂活動
人社局上訴稱:“因工外出期間”的休息應限于必要、合理范疇,前往足浴會所接受按摩服務,明顯超出了工作期間必要的、合理的休息范疇,與工作職責無直接關聯。將依法登記的足浴會所認定為“合理休息場所”,并視為工作場所的自然延伸,缺乏法律依據。呼某前往足浴會所系基于個人娛樂活動的意愿,其突發疾病與工作原因無直接關聯,不應認定為工傷。
呼某家屬答辯稱:呼某處于因工外出的履職期間,事發時工作任務尚未完結,其等待客戶、合理休整的時間與場所屬于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的自然延伸,絕非與工作無關的個人娛樂活動。
二審判決:在會所大廳休息緩解身體疲勞符合情理,屬于因工外出期間的合理休息時間,應認定為工傷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因工外出期間’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二)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三)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
該法條規定的“因工外出期間”,應當理解為自因工外出出發時起至工作任務結束后回到住所時止的時間區間。
既包括因工外出從事具體工作的時間,也包括因工外出的在途時間,還包括因工外出期間合理的休息時間。
本案中,呼某是在因工出差期間死亡,出差期間未違反禁止性的規定。呼某在等待與其出差辦公有關的工作人員期間在會所三樓大廳休息,緩解連續工作產生的身體疲勞符合情理。
在此等待期間突發疾病,其死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符合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日期:2026年4月24日
案號:(2026)內03行終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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