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因公出差,
晚上去會所等待按摩時,
突發疾病猝死。
人社局認為
職工行為超出合理休息范圍,
拒絕認定工傷,
家屬不服起訴。
到底算不算工傷?
法院會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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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顧
呼某系內蒙古某公司職工。2025年3月6日,呼某、段某受公司派遣,到內蒙古呼和浩特市出差。
2025年3月7日22時許,呼某、段某兩人到呼和浩特市某區某足浴會所準備做精油推經絡按摩,兩人在三樓大廳等候區等候期間,呼某突發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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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網絡,非新聞事件圖
隨后,120急救車到達事發現場,將呼某送往醫院搶救。經搶救無效,呼某于2025年3月8日1時8分死亡。
2025年3月10日,公司向當地區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025年5月16日,人社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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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網絡,非新聞事件圖
呼某家屬認為,呼某處于因工外出的履職期間,事發時工作任務尚未完結,其等待客戶、合理休整的時間與場所屬于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的自然延伸,其在等候期間突發疾病,經搶救48小時內無效死亡,完全滿足視同工傷的全部法定要件。
人社局認為,“因工外出期間”的休息應限于必要、合理范疇,前往足浴會所接受按摩服務,明顯超出了工作期間必要的、合理的休息范疇,與工作職責無直接關聯。工傷認定的核心在于傷害與工作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所以不應認定呼某為工傷。
呼某家屬隨后向法院起訴。
法院判決:
職工因公出差,無違法行為
在會所休息緩解連續工作的
身體疲勞符合情理
一審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
①職工因公外出期間,在休息時突發疾病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是否認定為工傷。
根據法律規定,因公外出期間處從事與工作無關的個人活動外,均應視為工作時間。根據公司提供的出差證明及呼某親屬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證實,呼某在事發當天系公司安排出差到多部門辦理公司相關項目的手續,其間與相關工作人員有通話記錄證實其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活動。因公外出的時間包括在途時間和合理的休息時間。且事發的場所,系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登記的經營場所。
呼某出差的目的是辦理公司項目手續,工作間隙,在足浴會所休息期間,突發疾病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有證據證明期間呼某仍在處理與工作有關的事宜,故應認定為工傷。
綜上,對人社局提出不予認定工傷的主張,不予支持。
②呼某是否系從事與工作無關的娛樂活動死亡。
結合全案現有證據來看,不能證實呼某從事與工作無關的娛樂活動。故人社局提出呼某從事與工作無關的娛樂活動死亡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人社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予以撤銷。
人社局不服,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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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
本案中,呼某是在因公出差期間死亡,出差期間未違反禁止性的規定。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對呼某死亡事故所做的相關詢問筆錄,證明呼某沒有違法行為。另外,呼和浩特市120醫療急救指揮中心的受理記錄單顯示,呼某發生“心跳呼吸驟停”。
因此,法院審理認為,呼某在會所三樓大廳休息,緩解連續工作產生的身體疲勞符合情理,在此等待期間突發疾病,其死亡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符合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
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于法無據,應予以撤銷。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延伸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因工外出期間”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
(二)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
(三)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或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認定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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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工社綜合整理自中國裁判文書網
本期編輯:茅軼婧
視頻制作:萬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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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觀號作者:申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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