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證過期出事故,保險還能賠嗎?“開門殺”算誰的責任?好意同乘出車禍,司機能少賠錢嗎?退休老人被車撞了,還能主張誤工費嗎?
這些問題,以前各地法院判法不一。從2026年6月30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正式施行,共12條,條條都切中要害。
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作為專攻行政訴訟和刑事案件的辦案律師,今天為大家分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全文。
法釋〔2026〕9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2025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63次會議通過,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對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被侵權人一并請求機動車使用人與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承擔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侵權人應承擔的全部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在其過錯范圍內與機動車使用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責任主體實際支付的賠償費用總和不應超出被侵權人應受償的損失數額。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先行支付賠償費用后,就超過自己相應責任的部分向機動車使用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條 機動車乘車人開車門致他人損害,被侵權人一并起訴乘車人、駕駛人以及承保該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保險人,主張乘車人責任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并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關于交通事故責任承擔主體賠償順序的規定,請求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人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保險人以乘車人不屬于被保險人或者其允許的駕駛人為由抗辯不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對該抗辯不予支持。賠償后不足的,由乘車人、駕駛人依據民法典第七編侵權責任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承保交強險的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向乘車人追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損害是因乘車人故意造成的除外。
第三條 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對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被侵權人起訴機動車使用人承擔,機動車使用人主張減輕自身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被侵權人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該機動車一方負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為由,主張機動車使用人構成前款規定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交通事故認定書、事故形成原因、機動車使用人的具體行為等進行認定。
第四條 機動車在駕駛人駕駛證超過有效期但是尚未被注銷期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主張承保交強險、商業三者險的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保險人僅以機動車駕駛人的駕駛證超過有效期為由拒絕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條 起重、升降等工程專項作業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主張保險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規定的機動車作業時非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主張保險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該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生事故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主張保險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比照適用該條例予以支持。
被侵權人按照特種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等保險合同約定請求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賠償后仍然不足的,被侵權人依據損害賠償法律規定請求侵權人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六條 被侵權人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是有證據證明因交通事故產生誤工損失并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七條 被侵權人因交通事故致殘后,又因其他原因在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訴訟期間死亡,賠償權利人主張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關于殘疾賠償金賠償的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條 交通事故被侵權人有多個被扶養人的,確定被扶養人的生活費,應當根據被侵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計算出單個被扶養人生活費,再將各被扶養人生活費相加,相加后年賠償總額以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額為限。
第九條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侵權人及其保險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各方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各自負擔的案件受理費數額;保險人僅以保險合同約定其不承擔案件受理費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條 當事人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和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的搶救費用、喪葬費用請求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審理中,先行支付醫療費用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侵權人提出追償訴訟請求,或者墊付搶救費用、喪葬費用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向交通事故責任人提出追償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
第十一條 當事人以侵權人為被告提起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訴訟,同時將承保非機動車商業三者險的保險人列為被告并請求其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
屬于該非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主張由承保非機動車商業三者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 本解釋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后尚未終審的案件,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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