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出資后,又以借款名義把錢轉走,真借貸還是假借貸?算不算抽逃出資?
作者:唐青林 趙佳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股東出資后,又以借款的名義把錢轉走,算不算抽逃出資?針對這一問題,結合2024年新《公司法》及最新司法裁判規則,核心結論如下:1.不能只看形式,要看實質:如果是虛構的借款,沒有真實的借貸關系,只是為了把出資轉走,那就是抽逃出資;如果是真實合法的借款,那就不屬于抽逃出資。2.法院判斷的核心是,有沒有真實的借貸合意,有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利率,有沒有實際還款,資金是否用于股東個人,有沒有損害公司的資本充實與債權人利益。3.就算簽了借款協議,如果沒有真實的交易背景,實質是把出資抽回,還是會被認定為抽逃出資。
一、核心判斷標準:實質重于形式
(一)法律的明確規定
根據2024年新《公司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違反該規定的,股東應當返還抽逃的出資,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還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同時,《公司法司法解釋(三)》也明確規定,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的,就屬于抽逃出資的行為。
所以,股東以借款的名義把出資轉走,是不是抽逃出資,核心就是看這個債權債務是不是真實的,如果是虛構的,那就屬于抽逃出資。
(二)司法實踐的判斷要點
現在的司法裁判,都是堅持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不管股東用什么名義,只要實質是把已經投入公司的出資非法轉出,損害了公司的資本充實,就會被認定為抽逃出資。具體來說,法院會從這幾個方面來判斷:1.有沒有真實的借款協議,有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利率這些基本的借貸條款,如果只是一張空白的借條,沒有這些內容,大概率就是虛構的。2.股東有沒有實際還款,如果股東借了錢之后,好幾年都不還,也沒有任何的催款記錄,那就是假的借款。3.資金的用途,如果股東把錢拿去個人消費、買房買車,而不是用于公司的經營,那就是假的。4.有沒有經過公司的正常程序,比如股東會有沒有同意這個借款,財務做賬是不是規范。
結合20余年公司法領域的辦案實踐,唐青林律師認為,很多股東都有一個非常普遍的誤區,以為只要簽了借款協議,把出資轉走就沒事了,就不是抽逃出資了。實際上,法院看的是實質,不是形式,很多股東簽的借款協議,連還款期限、利率都沒有,就是一張空紙,最后還是被法院認定為抽逃出資。很多股東最后因為這個,莫名其妙地背上了公司的巨額債務,就是因為忽略了這一點。
二、真實借款與抽逃出資的核心區別
(一)真實借款的特點
真實的股東向公司借款,一般是公司有閑置的資金,股東因為個人的臨時需要,向公司借錢,有明確的還款期限,有合理的利率,股東也會按時還款,不會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也不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比如,公司有100萬的閑置資金,股東因為買房的需要,向公司借了20萬,簽了正式的借款協議,約定了一年之后還款,利率4%,到期之后股東也按時把錢還了,這個就是真實的借款,不屬于抽逃出資。
(二)抽逃式“借款”的特點
而抽逃出資的那種“借款”,一般是股東剛把出資打到公司賬戶,馬上就轉走,沒有任何的還款約定,也沒有利率,股東也不會還錢,資金都是股東個人使用了,公司的資本直接就空了,嚴重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
比如,股東剛把100萬的出資打到公司賬戶,第二天就以借款的名義把錢轉到自己的個人賬戶,沒有任何的協議,也沒有約定還款,好幾年都不還,這個就是典型的抽逃出資。
三、實操中的避坑指引
(一)真實借款要做好完整的手續
如果真的是股東向公司借錢,一定要做好完整的手續,簽正式的借款協議,約定好還款期限、利率,經過股東會的同意,財務做賬要規范,股東要按時還款,這樣就不會被認定為抽逃出資。
(二)不要用借款的名義掩蓋抽逃
很多股東以為,用借款的名義,就可以把出資轉走,不會被查,實際上,現在法院都是實質審查,很容易就查出來了,最后還是要承擔責任,不僅要返還出資,還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得不償失。
(三)要拿回出資要走合法程序
如果股東真的想要把出資拿回去,要走合法的程序,比如合法的減資,或者分紅,不要用借款的名義,否則很容易被認定為抽逃出資,引發不必要的風險。
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貿易公司的股東張某,向公司實繳了100萬的出資,剛把錢打到公司的賬戶,第二天就以借款的名義,把這100萬全部轉到了自己的個人賬戶。
公司的財務做賬的時候,把這筆錢記成了其他應收款,但是張某和公司之間,沒有簽任何的借款協議,也沒有約定還款的期限和利率,之后的好幾年里,張某也沒有把這筆錢還給公司。
后來公司經營不善,對外欠了債權人150萬的債務,全部都無法清償,債權人起訴了公司,之后追加了張某作為被執行人,要求張某承擔抽逃出資的責任。庭審中,張某抗辯稱,這筆錢是借款,不是抽逃出資,自己和公司是借貸關系。但是法院審理認為,張某剛出資就把錢轉走,沒有任何的借款協議,也沒有約定還款,也沒有實際還款,這個就是虛構的債權債務,屬于抽逃出資,判決張某在100萬的范圍內,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股東出資后以借款名義轉走錢,是不是抽逃出資,核心看實質,很多股東對這一規則存在誤解,容易引發后續的糾紛。如果您正遇到類似的問題,不確定自己的行為是不是抽逃出資,可聯系專業律師進行咨詢,結合具體情況制定合規的方案,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寫作時所在工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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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編唐青林律師簡介
唐青林律師,現為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師協會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民商法法學碩士。1999年考取律師資格,先后在農業部和律師事務所工作,至今從事法律服務長達26 年。在公司法服務領域,唐青林律師“身經百戰”,為近百個疑難復雜訴訟案例和非訴訟項目提供過各種形式的法律服務,積累了大量訴訟經驗和勝訴案例,是國內公司法領域活躍的知名律師。
社會兼職:
擔任最高人民法院訴訟咨詢監督員(2018-2023)(2023-2028)
北京市律師協會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北京大學國際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研究員
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知識產權與科技金融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研究生校外導師
出版著作:
唐青林律師多年來深耕公司法領域,出版多部公司法領域的實務著作:
[1]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章程陷阱及72個核心條款設計指引——基于200個公司章程及股東爭議真實案例深度解析》(主編,2019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2]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裁判規則解讀》(主編,2018年1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3]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25個案由裁判綜述及辦案指南》(主編,2018年7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4]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司法解釋四裁判綜述及訴訟指南》(主編,2017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5]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保衛戰——公司控制權案例點評與戰術指導》(主編,2017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6]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訴訟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7]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并購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8]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企業糾紛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5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9]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最新公司法律理論與律師實務》(副主編,2007年2月出版),國家知識產權出版社。
[10]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企業并購法律實務》(副主編,2005年1月出版),群眾出版社。
[11]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保衛戰:公司控制權案例點評與戰術指導【第三版】》中國法制出版社,2024年出版。
主編聯系方式:
單位: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唐青林 創始合伙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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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箱:lawyer37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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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執行主編:趙佳星律師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責任編輯:徐淑明 微信號: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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