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責聲明】本文所載內容均來源于案件當事人提供的相關文書、材料及個人陳述,僅為客觀轉述案件相關情況與當事人訴求,不代表本文作者及發布平臺對案件事實、裁判結果作出任何確認、評判或傾向性立場,不構成任何司法建議,案件所有事實與最終結論均以相關部門依法發布的正式內容為準。
1987 年,浙江武義發生一起故意傷害案件,該案件歷經一審、二審審理程序,后續當事人朱某虎就案件持續提出申訴,至今已有 38 年。近期,朱某虎再次提交案件復核相關申請,相關情況受到關注。
案件審理與申訴歷程
1987 年 3 月 29 日,浙江武義的朱某虎與同胞兄弟因家庭瑣事發生糾紛,后續朱某虎被認定持刀刺傷二人,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案件經審理,相關司法機關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朱某虎有期徒刑三年。朱某虎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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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當事人提供)
據朱某虎陳述,其于 1987 年 3 月 29 日被傳喚詢問后于當日釋放,同年 4 月 1 日被刑事拘留;其表示,偵查階段作出的相關供述,并非本人真實意愿。
裁判生效后,朱某虎多次就案件提出申訴。相關文書顯示,2018 年,其刑事申訴被駁回;2019 年,相關機關作出不予重新審判的決定;2021 年,案件完成復查后,其相關主張未獲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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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訴結果通知書,當事人提供)
2025 年底至 2026 年初,朱某虎通過相關政務服務平臺提交案件復查復核申請。2025 年 12 月 22 日,朱某虎收到短信告知,其提出的國家賠償相關請求未獲支持;2026 年 3 月,相關平臺發送短信告知,其提交的復查撤回申請已處理完畢。朱某虎明確表示,其本人未提交過撤回復查的申請,亦未授權他人代為辦理該事項。
朱某虎表示,該案件對其個人及家庭生活造成了長期影響,38 年來其始終未放棄申訴,希望相關部門能依法對案件啟動再審程序,查清案件事實。
當事人對案件的相關異議
(一)關于作案工具認定的異議
朱某虎對案件中作案工具的認定持有異議。根據其提供的案件材料,兩名被害人在原審訴狀中陳述的作案工具為匕首,原審裁判文書認定的作案工具為折刀。朱某虎表示,定案的刀具并非案發現場提取,而是事后從其家中調取的夾紙刀,與前述兩種表述均不一致,相關證據未能形成完整印證,這是其不認可原審裁判結果的主要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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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狀與判決書,當事人提供)
(二)關于復查程序相關事項的異議
針對 2026 年 3 月相關平臺告知的復查撤回申請處理完畢的結果,朱某虎明確否認其本人提交過相關撤回申請。其表示,該事項影響了其復查申請的推進,希望相關部門能依法核查該事項,保障其依法行使申訴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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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短信截圖,當事人提供)
此外,朱某虎多次表示,其在偵查階段作出的相關供述,并非其真實意愿的表達,對該供述的合法性與真實性持有異議,認為不應作為定案依據。
當事人的相關訴求
朱某虎表示,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于已生效的裁判,若發現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應當依法啟動再審程序。其提出兩項主要訴求:一是請求相關部門依法履行復查復核職責,對案件啟動再審程序,全面審查案件事實與證據,依法作出處理;二是請求相關部門依法受理其信訪事項,按相關規定啟動復查復核程序并予以答復。
同時朱某虎表示,若案件經法定再審程序作出新的裁判結果,其將依法主張自身的合法權利。
我國法律明確保障公民的申訴、控告等合法權利。該案件的后續相關處理情況,以相關部門依法作出的正式結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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