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媒體評論員:堯舜君
“法度者,正之至也。” 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每一份判決都關乎公民權利、法治信仰與營商環境。然而,安徽合肥市中院審理的劉賢平虛假訴訟案,卻將真實民間借貸扭曲為刑事犯罪,上演了一出違背法理、漠視程序的現代 “葫蘆案”。這起案件不僅讓民營企業陷入絕境,更撕開了司法權力濫用的口子,敲響了守護司法公正的警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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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荒誕之處,始于民事糾紛的惡意升格。懷寧縣宏昆經貿公司因經營需要,法定代表人劉賢平安排員工張俊、劉俊以個人賬戶處理公司收支,由此形成真實的民間借貸關系。2015 年,包河區法院經審理出具民事調解書,確認債權債務合法有效,后續執行程序亦依法推進。這本是一起事實清晰、程序合法的民事案件,卻在多年后被無端翻案。包河區公檢法無視已生效的法律文書,將真實存在的資金往來認定為 “捏造事實”,以虛假訴訟罪對劉賢平定罪判刑,讓合法的民事行為淪為刑事罪責,完全顛覆了虛假訴訟罪的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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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法、最高檢司法解釋,虛假訴訟罪僅限于 “無中生有型” 行為,即憑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關系。而本案中,宏昆公司與張俊、劉俊的借貸有銀行流水、對賬單、還款協議等完整證據鏈佐證,資金全部用于公司生產經營,懷寧縣公安局此前偵查也已確認借款真實性并撤銷職務侵占案。從法律邏輯看,賬戶持有人即為資金所有人,員工代公司收支后形成的債權債務合法有效,既未虛構債權,也未侵害他人權益,完全不符合虛假訴訟罪的構成要件。司法機關無視核心事實與法律規定,硬將 “真實借貸” 扣上 “虛假訴訟” 的帽子,本質是對法律條文的肆意曲解,是典型的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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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義的崩塌,讓這起案件更顯荒唐。本案存在嚴重的程序違法:包河區法院既是報案人又是審判機關,違背控審分離基本原則;同案人員處理迥異,張俊被取保、劉俊未被起訴,同案不同判破壞司法統一;民事調解書生效多年后,未經嚴格再審程序便直接移送刑事偵查,無視法的安定性。更令人震驚的是,辦案人員公然宣稱 “按領導指示辦事”,將司法權淪為權力附庸。當司法活動脫離法律軌道,被權力意志左右,所謂的司法公正便成了空談,這與清末 “葫蘆僧亂判葫蘆案” 中徇私枉法的行徑別無二致。
這起 “葫蘆案” 的危害,遠超個案本身。民營企業是市場經濟的重要主體,企業家的合法權益亟需法治保障。中央反復強調 “打造良好營商環境,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有錯必糾”,而本案中,公權力的不當介入、刑事手段的濫用,讓宏昆公司雜草叢生、陷入絕境,讓企業家蒙冤入獄,嚴重違背了保護民營企業的政策精神。法律專家指出,此案是公權力濫用、侵害民營企業權益的典型,若任由此類 “葫蘆案” 發生,必將重創市場信心,動搖法治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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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的核心,在于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排除一切非法干擾。劉賢平案中,完整的銀行流水、生效的民事文書、權威的偵查結論,都無法阻擋枉法裁判的腳步,實名舉報與上級批示也被敷衍了事,這暴露了個別司法人員目無法紀、濫用職權的問題。司法權是人民賦予的公權力,絕非個人謀取私利、迎合權力的工具,任何凌駕于法律之上的行為,都必然損害司法公信力,傷害人民群眾對法治的信仰。
法治的生命力在于公正實施,司法的權威在于不偏不倚。現代社會絕不容許 “葫蘆案” 重演,這起案件亟待上級機關依法再審,查清事實真相,糾正錯誤判決,嚴懲枉法人員。同時,更要以此為戒,強化司法監督,筑牢程序正義防線,確保司法權在法治軌道上運行。唯有讓每一起案件都經得起法律和歷史的檢驗,讓公平正義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才能守護法治尊嚴,讓企業家安心經營,讓人民群眾在司法中感受到真正的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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