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鞏固拓展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突出問題專項整治成果,有力支撐新型農村集體經濟高質量發展、助力共同富裕,省農業農村廳近日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指導意見》。《指導意見》自2026年5月25日起施行。
《指導意見》明確四大方面任務↓
健全資金規范管理體系
嚴格收入核算制度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及時、全額、規范將各項收入入賬核算,嚴禁賬外核算、坐收坐支。不得以虛列項目、虛增價格、虛假合同等方式虛增收入,不得將土地補償資金、項目資金、借入資金等計入經營性收入。建立健全到期租金及時清收機制,完善租金清收預警模型。
優化開支審批機制
完善開支在線聯審聯簽制度,原則上實行村黨組織書記、村民委員會主任、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長和監事長(村務監督委員會主任)聯簽。
“一肩挑”的,由村民委員會副主任和村集體經濟組織副理事長參與聯簽;未設副主任、副理事長的,由村務聯席會議研究確定1名村民委員會班子成員和1名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成員參與聯簽。城市社區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指定一名黨組織成員或理事會成員參與聯簽。嚴格村級非生產性開支監督管理。
強化賬戶規范管理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嚴格規范銀行賬戶開立與使用,嚴禁“多頭開戶”、公款私存。在不改變原集體所有權前提下,探索完善村級對組級資產和財務管理監管的有效形式,將組級資金納入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賬戶管理、分組核算。鼓勵村集體大額資金競爭性存放。探索“政銀村”合作模式,盤活閑置資金。
完善收益分配制度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準確核算年度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認真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明確分配范圍、分配比例,按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提取公積公益金、向成員分配收益、其他分配順序進行。嚴禁舉債分配、超收益分配,不得將征地補償費、國家和村屬企業或集體資產轉讓所得、外單位及個人捐助贊助、留用地指標折算的集體經濟發展資金等列入收益分配。
健全資產規范管理體系
健全常態化清產核資機制
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統一清查內容、統一清查方法、統一公示公開、統一登記文書要求,每年開展清產核資。清產核資結果經成員(代表)大會確認,向全體成員公示。符合條件的幫扶項目資產要納入農村集體資產統一管理。全面推廣資產“浙農碼”,做到資產卡片應錄盡錄、信息完整。
規范資產處置程序
村集體經濟組織開展發包租賃、入股轉讓、變賣出借、報廢報損、投資經營等,應制定處置方案,經成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施行。集體資產價值由成員(代表)大會認定。涉及大宗資產產權轉移、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等,應委托有資質第三方評估。
提升資產運營質效
鼓勵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地制宜開展鄉村運營,通過出租、轉讓、對外投資、合資合作等方式盤活經營性資產。根據需要可聘用農村集體經濟經理人。完善公益性資產長效管護機制,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明確管護責任人、經費、標準等。
健全經營風險防范機制
村集體經濟組織籌集資金應履行決策程序,確定籌資方式、規模和用途。對外投資要堅持審慎原則,投資前須組織項目可行性分析與風險評估,接受鄉鎮(街道)指導監督。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其設立或者參與設立的市場主體的債務承擔責任,不得以集體資產加入合伙企業成為普通合伙人,不得以集體資產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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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資源規范管理體系
完善資源動態登記機制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將本集體所有的農用地、建設用地、林地、水域等資源信息,完整、準確、及時錄入“浙農經管”系統資源卡片模塊,實行動態管理。在年度清產核資中形成的資源清單,應逐項規范登記,建立數字化、圖形化臺賬。
健全資源發包制度
集體所有且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四荒地”,及果園、養殖水面、集體建設用地等集體資源的發包、租賃,支持采取公開協商或者招標投標的方式進行。招標項目須提前公示,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優先中標權。嚴禁暗箱操作、低價長期發包。
完善資源收益管理制度
集體土地被征收征用的,土地補償費分配使用方案應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審議通過后實施。征地補償費用的收支情況應及時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接受監督。
健全農村集體“三資”監管體系
完善多維監督聯動機制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認真落實重大事項決策“五議兩公開”程序,表決事項應逐項審議、逐項表決,不得以會議簽到代替大會表決。村集體經濟組織應以線上、線下等方式,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公開相關事項。
強化監管隊伍建設
強化集體經濟組織監事會建設,提升對集體經濟決策和公開、財務管理、村級工程項目建設、惠農政策措施落實等監督能力。完善村級會計代理服務工作機制,薪酬參照當地行政事業單位同類崗位人員收入水平,納入鄉鎮(街道)財政預算。強化村報賬員隊伍建設,探索準入制度和崗位退出機制,報酬待遇原則上不低于村主職干部報酬的1/2。
健全數字監管場景
深化“浙農經管”系統建設,推進部門貫通、數據共享。建設推廣電子票據、電子合同、電子印章和資產“浙農碼”等功能場景,聚焦農村集體“三資”管理關鍵環節和載體,推進業務流、數據流、監督流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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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意見》提出,各地要建立健全“村組運營管理、鄉鎮監管在前、部門跟進指導、紀巡貫通協同、平臺數據賦能”工作格局。
- 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代表成員集體行使所有權,履行“三資”管理職能。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本轄區內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監督責任主體,應配強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監督、指導服務力量。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業務指導、技術培訓和監督,要推動建立健全縣級農村集體“三資”監督指導責任清單、鄉鎮監督責任清單,確保各項制度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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