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編輯︱勞動法庫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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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領作用,在“五一”勞動節來臨之際,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法院發布2025年度勞動爭議典型案例。通過以案釋法,引導當事人依法誠信行使權利,督促用人單位規范用工管理,共同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其中案例一是一則“泡病假”案例,供實務中參考:
案例一 病假期間參加機動車駕駛考試培訓,違背誠信原則和勞動紀律,構成曠工,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王某與某科技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賠償金。勞動者通過夸大病癥、延長治療周期等方式申請長期病假,構成曠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違反法律規定。
【簡要案情】
王某于2023年3月23日入職某科技公司,從事操作工崗位。
2024年9月3日,王某通過微信向某科技公司負責人朱某發送影像會診報告單,稱醫生建議進行手術治療,需休息一個月,此后朱某多次聯系王某,王某均未回應。
王某提供門診病歷中載明處理意見:1.禁止劇烈運動,休息6-8周;2.熱敷、理療。王某稱醫生建議其手術治療,因考慮后續恢復情況,沒有選擇手術治療,也沒有住院。在此期間王某參加機動車駕駛考試并于2024年11月19日領取機動車駕駛證。
2024年11月19日,王某通過微信要求某科技公司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朱某告知王某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的理由為曠工。
王某申請勞動仲裁后,仲裁委駁回王某仲裁請求。王某起訴至法院,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經濟補償17778.78元等。
法院認為,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法律法規規定,恪盡職守,忠實、誠信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王某在未住院及未進行手術治療的情況下,未以醫療機構出具的建休意見申請病假,而是虛構、夸大疾病治療方式以延長病假期間,顯然違背了誠實守信原則,亦嚴重違反勞動紀律。
在醫療機構出具的建休期滿后,王某既未返崗工作,亦未向某科技公司繼續請假,也無證據反映王某仍需暫停工作,繼續接受治療,而且在此期間,王某反而經培訓學習領取了機動車駕駛證,其未有正當合理理由而未向某科技公司提供勞動,客觀上已構成曠工。
在王某要求返崗后,某科技公司明確拒絕,且告知王某解除事由為曠工,某科技公司已單方解除與王某之間的勞動合同,且其解除行為具有事實依據,符合法律規定。法院遂判決駁回王某主張的經濟補償。
【典型意義】
生病時獲得休假是勞動者的權利,但也應當保障用人單位的病假管理權。雖然勞動者的病休權具有優先地位,應當予以傾斜保障,但濫用病休權不僅影響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管理,也會對其他職工帶來不良影響。
勞動者為實現多休假期的目的,采取虛構、夸大病情等行為顯然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應當承擔不利后果。勞動者對生病事實所掌握的資料具有明顯優勢或便利。
因此,對病情情況應承擔更多證明責任,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者開具的病假證明與病情不一致,勞動者又不能提供證據反駁需休病假的時間,涉及存在問題的病假超過十天,且未正常提供勞動等同于曠工,屬于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應當承擔不利后果,用人單位可以據此解除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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