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大綱
1.真實案例:術后感染被忽視,患者離世醫院甩鍋不可抗力
2.法律依據:民法典明確醫院診療義務,不可抗力不適用術后感染
3.法院裁判規則:醫院失職必擔責,病歷不全直接推定過錯
4.家屬實操流程:維權一步步該做什么
真實案例
家里人做顱腦手術,術后好好的突然高燒,醫生只說正常吸收熱,拖到病危才確診顱內感染,最后人沒了。醫院一句術后感染是不可抗力,就想撇清所有責任,這樣的事每天都在發生。
山東一位 62 歲患者因腦出血做開顱手術,術后第三天就高燒、意識模糊。家屬反復找醫生,得到的答復都是再觀察。直到第五天患者血壓驟降、呼吸急促,醫院才做血培養,確診顱內感染時,最佳治療時間已經徹底錯過,最終因感染性休克死亡。
還有一位鞍區腫瘤手術患者,術后出現頭痛發燒,醫院未及時檢查用藥,后續引發顱內感染出血,搶救無效離世。醫院堅持感染是手術不可抗力并發癥,拒絕賠償。司法鑒定結果顯示,醫院未及時診斷感染、未采取有效治療,過錯和死亡直接相關。
這兩個案子最后都判了醫院賠償,少則幾十萬多則上百萬,所謂的不可抗力,在證據面前根本站不住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明確,醫務人員未盡到與當時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顱腦手術屬于高風險手術,術后必須嚴密監測體溫、血常規、腦脊液等指標,懷疑感染要立即用藥并送檢培養,這是法定的診療義務。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對不可抗力的定義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比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顱腦術后感染是可預見、可預防、可控制的常見并發癥,完全不屬于不可抗力范疇。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規定,醫療機構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法院典型裁判規則
法院審理顱腦術后感染致死案件,核心看醫院診療行為是否有過錯,過錯和死亡是否有因果關系。
術后沒有按時監測生命體征和感染指標,發現高燒、意識異常不及時檢查,屬于術后觀察失職,法院通常認定醫院承擔主要或同等責任。
感染后拖延使用抗生素、用藥選擇不當、劑量不足、未根據藥敏結果調整方案,屬于抗感染治療不力,法院會直接判定醫院存在過錯。
醫院拒絕提供、拖延提供病歷,或者病歷存在篡改、缺失,法院不需要額外舉證,直接推定醫院有過錯。
術后感染即便屬于并發癥,只要醫院存在觀察或治療失職,就不能免責。只有罕見耐藥菌感染且醫院已盡全部規范義務,才可能被認定為無法避免的并發癥,這種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極少出現。
實操步驟
發現患者術后出現感染跡象,第一時間要求醫院封存全部病歷,包括手術記錄、護理記錄、體溫單、醫囑單、檢驗報告,醫患雙方在場封存,同時復印一份留存。
對死因有異議的,在患者死亡后 48 小時內申請尸檢,有冷凍條件的可延長至 7 日,錯過時間會影響死因判定。
委托正規司法鑒定機構,鑒定醫院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過錯與損害后果的因果關系以及過錯參與度,鑒定意見是維權核心證據。
攜帶病歷、鑒定意見、醫療票據等證據,先和醫院協商賠償。協商不成可申請醫調委調解,或向衛健委投訴,調解無果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保存好所有費用票據、溝通記錄,維權訴訟時效為 3 年,從知道損害與醫療行為相關之日起計算,不要超期。
律師觀點
顱腦術后感染從來不是醫院免責的理由,個體差異、基礎疾病不能掩蓋醫院的失職行為。法律不要求醫院治愈所有疾病,但必須守住基本診療規范的底線。
不要輕易簽署醫院提供的免責文件,也不要放棄尸檢和病歷封存,這些都是維權的關鍵證據。
醫療糾紛不需要靠鬧解決,自媒體剪輯抹黑、現場鬧事不僅沒用,還可能觸犯法律。完整的病歷、權威的鑒定意見,才是最有力的武器。
遇到醫院用不可抗力、術后并發癥推諉責任,不用慌亂,按流程固定證據、申請鑒定,法律會保護患者家屬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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