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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中,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工傷保險、勞動合同解除等權益糾紛時有發生。為引導勞動者明晰法律邊界、提升維權意識與能力,永安法院發布勞動維權典型案例,為勞動者撐起權益“保護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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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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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王某等11名勞動者系某公司員工,該公司因經營不善,長期拖欠員工勞動報酬,經勞動者多次催討,公司均拒不支付。其中8名勞動者就欠薪事宜先行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作出裁決后,該公司未按期履行裁決確定的工資支付義務,8名勞動者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余3名勞動者,在離職時與公司達成結算合意,由公司出具加蓋公章的工資欠條,明確載明欠付工資金額等,且雙方僅存在勞動報酬給付爭議,無其他勞動關系糾紛,該3名勞動者持工資欠條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裁判及執行結果
針對仲裁后申請強制執行的8起案件,法院開通涉民生案件執行綠色通道,依法快速凍結、扣劃公司銀行存款,在短時間內將全部拖欠工資執行到位并發放至勞動者手中;針對持工資欠條起訴的3起案件,依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因雙方僅追索勞動報酬、無其他勞動爭議,法院遂依法直接受理并快速審理,通過先行調解促成雙方達成一致,公司當場支付欠付工資,高效化解糾紛。
法官說法
根據勞動爭議相關法律規定,勞動爭議糾紛適用仲裁前置程序,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勞動報酬、勞動關系解除等產生爭議的,應當先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法律明確例外情形:勞動者持有用人單位出具的工資欠條,訴訟請求僅為追索勞動報酬,且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無需再先行申請勞動仲裁,最大限度降低勞動者維權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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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未簽勞動合同及解約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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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李某入職某商貿公司從事行政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公司僅通過微信發放工資、未替李某繳納社會保險。入職一年后,公司無正當理由單方面口頭通知與李某解除勞動關系,拒絕支付任何經濟補償。李某為維護自身權益,先行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作出裁決后,公司不服裁決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查明,李某提交的工牌、考勤記錄、工資轉賬記錄、工作聊天記錄等證據,足以證實其與商貿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公司未依法與李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且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均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最終,法院依法判決商貿公司支付李某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同時督促公司依法為李某補繳社會保險。
法官說法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差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法定情形,不得無故或違法解除勞動關系,違法解除的,應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勞動者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留存工牌、考勤、工資流水、工作溝通記錄等能夠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遭遇用工侵權時,及時通過勞動仲裁、訴訟等法定途徑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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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工傷保險待遇賠付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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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張某在某建筑公司從事施工工作期間不慎摔傷,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為工傷,后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十級傷殘。該公司未依法為張某繳納工傷保險,且以張某自身未盡到注意義務為由,拒絕支付工傷醫療費、停工留薪期工資、傷殘補助金等工傷保險待遇。張某先行申請勞動仲裁并獲支持,建筑公司對仲裁結果不服后,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勞動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的,應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全部費用。最終,法院依法判決建筑公司支付張某醫療費、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各項工傷保險待遇。
法官說法
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勞動者發生工傷后,無論自身是否存在一般過失,均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的,需自行承擔全部工傷賠償責任。勞動者發生工傷后,應及時申請工傷認定,留存醫療票據、工傷認定決定書、勞動能力鑒定意見書等證據,通過法定程序主張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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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退休人員追索兩項補助金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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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林某入職某公司從事伐木工作,后林某在工作時不慎被倒下的樹木砸傷雙腿,送醫治療后,林某被診斷為右脛腓骨中段粉碎性骨折等。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為工傷,后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勞動功能障礙九級。嗣后,林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傷待遇和經濟補償金等。因林某在申請仲裁時已達法定退休年齡,其訴求未獲仲裁委支持,林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等。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勞動者享有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及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前提條件是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解除。但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是勞動合同關系終止的法定情形,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再成立勞動關系。因林某已達法定退休年齡,雙方勞動關系已自然終止,故林某要求賠償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林某主張的工傷保險基金報銷范圍外的醫療費、停工留薪期工資、護理費、交通費等,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旨在彌補工傷職工因勞動能力受損而遭受的再就業收入損失,當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不再屬于勞動就業市場的主體,再行支付該項補助金缺乏法律依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系為化解勞動關系解除后工傷復發帶來的醫療費用風險,而勞動者退休后可依法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另行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亦無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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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民庭、文創園法庭
編輯|謝程平
初審|郭欣嫻
復審|黃瑞芳
終審|王 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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