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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姚某在某餐飲公司任職,2024年11月該公司實際經營者徐某的配偶陸某,自稱其為老板,在工作場所辱罵姚某長達50分鐘,當日姚某即被迫提出離職。姚某申請仲裁后訴至法院,要求該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等。
法院審理認為,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工作環境,某餐飲公司管理者在工作場所對姚某實施長時間人身攻擊行為,損害了勞動者的人格尊嚴及正常的工作環境,屬于未依法提供必要勞動條件,勞動者有權主張經濟補償金,故判決某餐飲公司支付經濟補償。
【典型意義】
勞動者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本案強調勞動者在勞動關系中受管理的相應邊界,對職場霸凌行為予以否定,賦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權利,有利于引導用人單位構建人性化的用工環境,為勞動者營造被理解、被尊重、有歸屬感的健康工作氛圍。
摘自南京法院2025年度勞動人事爭議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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