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用贓款出資,出資有效嗎?股東資格如何認定?
作者:唐青林 趙佳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股東用違法所得的錢出資,出資有效嗎?股權會怎么處理?針對股東用違法所得的錢出資的問題,結合2024年新《公司法》及最新司法裁判規(guī)則,核心結論如下:1.一般情況下,股東以貪污、挪用等普通違法所得的貨幣出資,出資行為有效,股東可依法取得股東資格。公司法并未要求出資款的來源必須合法,資本充實原則優(yōu)先,以維護公司資本穩(wěn)定與善意第三人利益。2.若出資款屬于洗錢罪上游犯罪的違法所得,出資行為無效,該出資會被依法沒收,股東無法取得股東資格。3.對于普通違法所得出資的股權,司法機關不會直接否定股東資格,而是通過拍賣、變賣的方式處置該股權,所得款項用于追繳違法所得,既實現(xiàn)刑事追繳目的,也不影響公司資本穩(wěn)定。
一、出資款來源違法,不影響出資行為的私法效力
(一)法律未對出資款的來源合法性作出限制
根據2024年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出資,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只要該貨幣可以依法交付、轉移所有權即可。現(xiàn)行有效的《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僅明確了不得用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并未將違法所得的貨幣排除在出資財產之外。
也就是說,法律僅審查出資財產本身是否符合出資條件,而不審查該財產的來源是否合法,只要股東將貨幣足額交付給公司,完成了出資義務,出資行為的效力就不受款項來源的影響。
(二)資本充實原則優(yōu)先,維護交易安全與公司穩(wěn)定
如果僅因出資款來源違法,就直接否定出資行為的效力,會導致公司的注冊資本減少,這不僅會破壞公司的資本充實原則,還會損害公司債權人、其他股東以及其他善意市場主體的利益。
貨幣作為特殊的種類物,一旦交付給公司,就成為公司的法人財產,公司作為善意的接收方,無需對股東出資款的來源承擔主動審查義務,也不能因為股東的個人違法犯罪行為,讓公司和其他善意主體承擔不利后果。
二、不同類型的違法所得,適用不同的處理規(guī)則
(一)普通違法所得:出資有效,通過處置股權追繳違法所得
對于貪污、受賄、侵占、挪用等普通犯罪所得的貨幣出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七條第二款的明確規(guī)定,對違法犯罪行為予以追究、處罰時,應當采取拍賣或者變賣的方式處置其股權。
也就是說,這種情況下,出資行為是有效的,股東已經取得了股東資格,司法機關不會直接從公司抽回出資款,而是將該股東持有的股權進行拍賣、變賣,用轉讓所得的款項來追繳違法所得。這樣一來,公司的注冊資本不會發(fā)生變化,只是股東發(fā)生了變更,既實現(xiàn)了刑事追繳的目的,也維護了公司的穩(wěn)定。
(二)洗錢罪上游犯罪違法所得:出資無效,出資直接被沒收
如果出資款屬于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等洗錢罪的上游犯罪的違法所得,股東將該款項用于出資的行為,本身就構成了洗錢罪,屬于掩飾、隱瞞違法所得來源和性質的犯罪行為。
在這種情況下,法律直接否定該出資行為的效力,該出資款項會被依法沒收,股東也無法取得股東資格,因為這種出資行為本身就是違法犯罪行為,破壞了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不能適用一般的出資效力規(guī)則。
三、實務中的風險防控要點
(一)公司無需主動審查出資款的來源
在接收股東的貨幣出資時,公司沒有義務主動審查該款項的來源是否合法,只要股東足額將款項存入公司賬戶,就完成了出資義務,公司無需為此承擔任何責任。即使后續(xù)發(fā)現(xiàn)該款項是違法所得,公司作為善意主體,也不會因此受到影響。
(二)其他股東的注意義務
如果其他股東明知該股東的出資款是違法所得,仍然同意其出資,那么公司就不能被認定為善意主體,此時原款項的所有權人或者司法機關可能有權直接追回該款項,公司就會面臨資本不足的風險,其他股東也可能需要承擔補足出資的連帶責任。因此,其他股東如果發(fā)現(xiàn)出資款可能存在來源違法的情況,應當及時提出異議,避免自身利益受損。
結合20余年公司法領域的辦案實踐,唐青林律師認為,在處理此類問題時,必須嚴格區(qū)分公法責任與私法責任,出資人承擔刑事責任是公法層面的處罰,而出資行為的效力是私法層面的問題,二者不能混為一談。不能因為出資人存在犯罪行為,就直接否定其出資的效力,否則會損害公司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破壞市場交易的穩(wěn)定。
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實業(yè)公司的股東趙某,為了取得公司的控股權,挪用其原任職單位的公款500萬元,作為股權轉讓款,從原股東處受讓了公司30%的股權,并且完成了工商變更登記,成為了公司的登記股東,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
后來,趙某挪用公款的行為案發(fā),被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同時刑事判決明確要追繳其違法所得。此時,實業(yè)公司提起訴訟,主張趙某的出資款是違法所得,出資行為無效,要求否定趙某的股東資格,將該股權恢復到原股東名下,以維持公司的股權結構。
法院審理認為,首先,趙某已經完成了股權轉讓款的支付,并且完成了工商變更登記,依法取得了股東資格。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以挪用等違法犯罪所得的貨幣出資后取得股權的,對違法犯罪行為予以追究、處罰時,應當采取拍賣或者變賣的方式處置其股權。
因此,法院并未支持公司的訴訟請求,而是認定趙某的出資行為有效,其持有的股權合法,司法機關在追繳違法所得時,應當依法拍賣、變賣趙某持有的該30%股權,所得款項用于上繳國庫,追繳違法所得。這樣的處理方式,既實現(xiàn)了刑事追繳的目的,也維護了公司的資本穩(wěn)定,沒有損害公司其他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利益。
在公司實務中,股東出資的來源問題往往會引發(fā)諸多爭議,尤其是涉及違法所得出資的情況,處理規(guī)則較為復雜,稍有不慎就可能引發(fā)股東資格確認、公司資本補足等一系列糾紛。如果您在公司運營、股東出資、股權處置等方面遇到疑難問題,可與專業(yè)律師溝通,獲取針對性的解決方案,提前做好風險防控,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寫作時所在工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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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編唐青林律師簡介
唐青林律師,現(xiàn)為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創(chuàng)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師協(xié)會公司法專業(yè)委員會副主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民商法法學碩士。1999年考取律師資格,先后在農業(yè)部和律師事務所工作,至今從事法律服務長達26 年。在公司法服務領域,唐青林律師“身經百戰(zhàn)”,為近百個疑難復雜訴訟案例和非訴訟項目提供過各種形式的法律服務,積累了大量訴訟經驗和勝訴案例,是國內公司法領域活躍的知名律師。
社會兼職:
擔任最高人民法院訴訟咨詢監(jiān)督員(2018-2023)(2023-2028)
北京市律師協(xié)會公司法專業(yè)委員會副主任
北京大學國際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研究員
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知識產權與科技金融專業(yè)委員會副主任
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研究生校外導師
出版著作:
唐青林律師多年來深耕公司法領域,出版多部公司法領域的實務著作:
[1]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章程陷阱及72個核心條款設計指引——基于200個公司章程及股東爭議真實案例深度解析》(主編,2019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2]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裁判規(guī)則解讀》(主編,2018年1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3]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25個案由裁判綜述及辦案指南》(主編,2018年7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4]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司法解釋四裁判綜述及訴訟指南》(主編,2017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5]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保衛(wèi)戰(zhàn)——公司控制權案例點評與戰(zhàn)術指導》(主編,2017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6]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訴訟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7]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并購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8]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企業(yè)糾紛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5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9]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最新公司法律理論與律師實務》(副主編,2007年2月出版),國家知識產權出版社。
[10]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企業(yè)并購法律實務》(副主編,2005年1月出版),群眾出版社。
[11]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保衛(wèi)戰(zhàn):公司控制權案例點評與戰(zhàn)術指導【第三版】》中國法制出版社,2024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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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箱:lawyer37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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