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刑事危機,當事人會通過各種方式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結果,即最輕微的刑事后果。而辦案人員的訴求和職責是查明案件事實、固定證據材料,追究相關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雙方存在天然的立場矛盾,這種矛盾表現在當事人和辦案人員行為之間的博弈。
在大部分案件中,我們都可以發現這種博弈呈現出來的結果是:隨著刑事訴訟的推進,案件事實真相越來越清晰,有罪無罪的判斷越來越清晰,當事人辯解的理由越來越充分,只要當事人認為對其案件辯護有利,各種辯解理由層出不窮。
一、事實真相越來越清晰
縱覽當事人的詢問筆錄、訊問筆錄就可以發現,大部分當事人在接受調查時都會趨利避害,擔心自己會承擔刑事責任,進而首先否認、抗拒。
在各種審訊經驗技巧的“攻勢下”后,大部分當事人都會逐漸招供,逐漸承認部分自己組織、策劃、參與的事實。從否認、抗拒到逐漸交代案件事實,供述的案件事實越來越深入,慢慢展現全部事實經過,犯罪事實被“剝洋蔥式”逐漸呈現,真相越來越清晰。
辦案機關對于罪與非罪必須有結論,因此不論事實真相如何,當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辦案機關都會讓事實真相越來越清晰,罪與非罪有個“了斷”,罪與非罪存疑也是另一種“真相”。
刑事案件審訊過程,是事實真相從不清晰到清晰的過程,只是有些案件這個過程時間短,有的案件這個過程特別長。這是當事人與辦案人員之間的博弈過程。少部分案件中,即便當事人始終不配合,辦案人員也能夠通過其他證據,逐漸查明案件事實真相。
二、辯解理由越來越充分
縱觀刑事訴訟過程,可以發現當事人往往會從一開始的茫然慌亂,到逐漸成為“老油條”,其辯解理由會越來越多,看起來越來越充分。
一方面,他們會通過自己的學習、交流,尋找更充分的辯解理由;
另一方面,在律師的協助下,當事人知悉了涉案罪名的相關法律知識、爭議焦點、定罪量刑的關鍵,對他定罪量刑所需要達到的證據標準等專業輔導意見后,為了追求更好的裁判結果,當事人也可能會為自己尋找各種各樣的辯解理由,讓其辯解更加充分。
律師在訴訟過程中不斷研究法律、案例、案卷材料,為當事人尋找無罪或者罪輕的辯解理由,辯護意見會越來越充分。這些辯護意見的內容很快也會成為當事人的重要辯解。直到辯護方案確定、辯護意見定稿,當事人的辯解才會最終形成。
? 真正的無罪案件,無論從哪個角度論證都是無罪的,只要有一個無罪的理由成立,就應該做出無罪的裁判。而不同的角度就是當事人的不同辯解理由。
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當事人的辯解理由會隨著訴訟進展而越來越多。當事人在接收到越來越多的知識、經驗和訊息后,會自覺繼續完善補充到其辯解內容和細節中,讓其辯解更加豐滿,理由越來越充分,更加真實可信,這都是正常表現。
?? 需要指出的是
在當事人與辦案人員博弈過程中,當事人尋求越來越充分的辯解理由,難免會發生辯解理由的變化問題。
從辯護角度,善變的辯解可信度差,即便具有一定合理性,也會降低被裁判者采納的可能性。尤其是刑事訴訟后期的各種無罪或罪輕辯解理由,裁判者往往會按照更嚴格的標準來審查。
相反,裁判者更加相信合理且穩定、一致的辯解,尤其是當事人最初的那幾次詢問、訊問筆錄中的辯解。
但很多案件當事人辯解理由發生變化在所難免。因為:
當事人辯解能力逐漸提高
辦案機關的調查逐漸深入
律師不斷研究尋找更好的辯護方案
律師不斷為當事人提供相關法律輔導
當事人為尋求最優的案件處理結果,辯解理由發生變化也就在情理之中。在現有辯解理由明顯無效和增加有效辯解理由導致辯解可信度有所折扣之間,兩害相權取其輕,當事人大概率會毫不猶豫地選擇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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