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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8日,由上海大學、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主辦,上海大學知識產權學院承辦的“技術演進與版權治理新范式研討會”在上海大學舉行。來自司法界、學術界、實務界的50余位專家學者、行業代表及高校學子齊聚一堂,通過理論與實踐的深度碰撞,共同探索適應新興技術領域的版權治理新范式。
主題一“技術躍遷時代知識產權司法規則的守正與創新”環節由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曹博主持。
01
核心共識:底層邏輯未變,司法不宜“動輒重塑規則”
上海交通大學知識產權與競爭法研究院院長孔祥俊教授在開篇演講中明確指出,盡管當前討論多聚焦于前沿技術對現有規則的沖擊,但法律的底層邏輯并未發生變化,技術發展尚未達到需要推翻既有規則框架的程度。網絡著作權保護的核心始終是利益平衡,權利人、網絡服務提供者與社會公眾三方應在既有規則框架下各得其所。
他強調,網絡著作權保護不等于強保護,而是指如何依照既定的法律框架和標準進行保護。避風港原則、紅旗標準等被廣泛借鑒的規則體系,本質就是利益平衡機制。我國相關條例和司法解釋同樣以利益平衡為立足點,司法應當居中裁判,不能過度偏向任何一方。若過度偏向權利人,可能導致歸責標準降低、平臺責任加重、損害賠償攀比等問題。
孔祥俊教授特別提醒,面對層出不窮的新概念、新術語,應做到四點:一是透過現象看本質,新術語不代表必然改變法律規則;二是區分公法義務與私法義務,私法領域以過錯責任為基礎,不宜要求平臺承擔過度的主動管理義務;三是正確理解“通知—刪除”作為過錯認定條款而非積極作為義務條款。四是對于過濾攔截義務,應審慎對待,技術若無法做到精準定位且避免誤傷,則不宜過度加重平臺責任。
02
技術視角:搜索與云存儲的治理難題
北京林業大學信息學院(人工智能學院)副教授劉寧從搜索引擎技術演進角度指出,搜索引擎歷經信息入口、鏈接聚合、智能搜索三大階段,侵權形態持續迭代,平臺治理面臨長期挑戰。識別盜版網站的關鍵在于判斷網頁是否擁有版權,然而網頁量級龐大且實時更新,黑白名單覆蓋有限,大量網站處于灰色地帶,這給技術識別帶來多重難題:版權信息無法通過關鍵詞精準鎖定;盜版網站存在偽裝與技術對攻;ICP備案不能作為判斷標準;域名和IP漂移成本低;判斷成本極高。大模型技術雖有助于提升識別準確率,但受限于真實性、覆蓋率和時效性問題。目前,除僅召回白名單這一極端方案外,國內外主流搜索引擎尚無徹底清除侵權URL的可行方案,最優策略仍是通過“通刪”和“加白”降低侵權密度。
想要實現對盜版的治理,應從強化數據源頭保護、加強盜版生態追蹤、提高傳播難度等方面,多維度技術方案發力,共筑網絡數據版權保護護城河。
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熊琦教授圍繞云存儲服務展開分析,他指出,云存儲服務是我國互聯網產業中極具中國特色的網絡服務類型,其“秒傳”技術基于相同文件合并存儲,衍生出“離線下載”與“在線播放”功能。現階段司法爭議的實質源自兩個問題需要澄清:一是需要區分技術概念與法律概念,避免直接根據技術現象直接認定“提供內容”,而是應該回歸“提供服務”的主體屬性;二是需要區分技術能力(算法識別)與法律能力(版權過濾),避免將算法識別視為信息管理能力轉型而不當擴大必要措施范圍。
在直接侵權問題上,現有司法實踐已形成共識:秒傳技術的本質是算法識別后的相同文件合并存儲,服務者未打破原傳播范圍,不滿足“提供”要件;作品獲取權限嚴格限定于已持有相同文件的特定用戶,不滿足“公眾”要件。在幫助侵權問題上,最高人民法院在典型案例中已明確,哈希值本身不屬于法律規定的網絡地址,有效通知仍需回歸對具體侵權行為的定位;同時應合理區分算法識別和算法過濾的差異,避免將算法服務能力等同于具備準法律效果的算法過濾能力。
03
實務觀察:技術能力與法律義務的錯配
阿里巴巴ATH事業群法務總監劉佳欣結合實務指出,當前突出問題是將平臺技術能力與法定注意義務進行司法錯配。技術能力解決“能不能做”,法定義務解決“該不該做”,二者不能等同。部分司法觀點將“能做”作為“該做”的前提,導致侵權認定標準不斷走低。技術適用層面觀察到司法技術勘驗存在一些局限:裁判易以當下新興技術回溯評判過往行為,忽略治理規則的漸進性;技術專家側重理論可行性,與企業實際落地能力脫節。此外,部分判決雖在形式上否定平臺承擔事前過濾義務,卻以重復侵權通知為由要求平臺實質過濾,沖擊法律適用的穩定性。她呼吁,版權治理矛盾不應全部交由司法化解,行業問題應回歸行業治理。
04
與談觀點:定性定量、常識判斷與精細化判定
本環節與談嘉賓提出了三點思考:
第一,定性與定量的問題。定性上應堅持“透過技術看實質”,現有技術尚未顛覆傳統規則框架,網絡服務提供者與內容提供者的區分標準依然清晰;定量上應適當寬松,判賠數額應給予創新主體改進空間,避免“一判致死”,但對以侵權為業者應大膽判賠乃至驅逐出市場。
第二,回歸常識判斷注意義務。從一般公眾視角,不同平臺的侵權內容頻率、檢索精度存在明顯差異,應綜合平臺的實際能力和治理努力等綜合因素進行考量。
第三,精細化判定。技術模式不斷創新,類型化定義已不夠精準,有必要從類型化走向高精細化判定。
此外,與談嘉賓還圍繞平臺責任、責任承擔和責任認定提出:認同平臺不具有事先過濾義務,但可引導當事人協商建立過濾機制;應區分基礎模型提供者與人工智能產品運營者的責任;對于人工智能提供者的責任認定,傾向于適用過錯責任而非無過錯責任,以平衡技術發展與權利保護。
本環節的討論形成了一項重要共識:技術躍遷尚未顛覆知識產權保護的底層邏輯,司法應保持克制與審慎,堅持利益平衡原則,避免將技術能力直接轉化為法律義務。在此基礎上,如何精細化適用“通知—必要措施”規則、合理界定平臺注意義務,仍需理論與實踐的持續對話。
主題二圍繞“損害賠償的精細化與容錯機制”展開討論,相關實錄內容敬請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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