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汐溟 顧瑾
在影視項目開發、制作、發行及藝人經紀等合同履行過程中,惡意違約與違約金調整是高頻法律糾紛。例如:演員突然罷演、投資方在市場下行時中途撤資、版權方將同一IP“一權多授”、后期公司故意拖延交付導致影片錯過上映檔期......這些行為輕則導致項目延期,重則使整個影視投資血本無歸。
普通違約與惡意違約的區別是什么?合同中約定的懲罰性違約金究竟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惡意違約后,違約金能否被大幅調減?
![]()
一、什么是惡意違約?
(一)惡意違約的法律定義
惡意違約并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的法定術語,但司法實踐中特指:當事人主觀上具有明顯故意,明知行為違反合同、會造成對方重大損失,仍積極實施、放任該行為發生,且無正當免責理由,以損害相對方利益或謀取不正當超額利益為目的,嚴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違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條、第五百七十七條)。
其核心認定標準可概括為:主觀故意 + 不良動機 + 嚴重違約后果+影響廣泛,區別于普通過失違約或輕微違約、不可抗力、情勢變更等情形。
![]()
(二)司法實踐中的綜合認定標準
法院認定惡意違約時持審慎態度,通常從以下層面綜合判斷:
(1)主觀認識的故意性:違約方明知自身行為會違反合同約定、損害對方利益,仍積極實施或放任結果發生,不包括重大過失等任何過失形態。
(2)主觀意圖的不良性:違約方具有損人利己的動機,要么追求自身額外利益,要么逃避自身合同義務。例如,在(2020)粵01民終19797號案件中,賣方因出售的貨物市價不斷上漲,為賺取更高的利益而拒不向買方交付貨物,造成了買方相應的預期可得利益等損失,構成惡意違約。
![]()
(3)損害后果的嚴重性:違約行為屬于嚴重違反合同主給付義務,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而非輕微違約。
(4)影響范圍的廣泛性:惡意違約的影響不止于合同相對方,它可能連累其他市場主體,損害行業聲譽,沖擊整個市場的交易規則,嚴重背離誠信與公平。
二、什么是懲罰性違約金?
(一)懲罰性違約金的法律定義
懲罰性違約金,是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或通過條款推定、超出守約方實際損失(含可得利益)范圍,以制裁惡意違約、威懾不誠信為目的的違約金。
結合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法院的典型案例,懲罰性違約金的適用通常需要滿足以下幾個方面:(1)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懲罰性違約金條款,或通過條款內容可以推定其具有懲罰性質;(2)存在違約事實;(3)違約方主觀上存在惡意,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
(二)懲罰性違約金與補償性違約金的核心區別
1.核心目的不同:補償性違約金以“填平損失”為核心,目的是彌補守約方因違約遭受的實際損失;懲罰性違約金以“制裁違約”為核心,目的是威懾違約行為、維護合同誠信。
2.調減規則不同:補償性違約金若過分高于實際損失,法院可依申請調減;懲罰性違約金在違約方構成惡意違約時,即便數額遠超實際損失,法院一般也不支持調減。
三、在惡意違約下,懲罰性違約金能否請求法院調減?
答案明確:惡意違約的當事人,請求減少懲罰性違約金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
(一)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五條第三款明確規定:“惡意違約的當事人一方請求減少違約金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該條款所稱的違約金并未區分補償性與懲罰性,而是泛指一切約定違約金。這意味著,在惡意違約情形下,即便是普通的補償性違約金,法院也傾向于不支持調減,懲罰性違約金更無調減之理。
(二)法理與裁判導向
惡意違約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違約方主觀過錯程度極高,應當承擔更重的違約責任。若允許惡意違約方調減違約金,將弱化法律的懲戒作用,變相鼓勵不誠信行為。最高院在指導案例166號中明確,違約方主觀惡意明顯、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不履行和解協議,請求減少違約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需注意的是,在極個別情形下,若懲罰性違約金數額明顯畸高、嚴重背離最基本的公平觀念,法院仍可能依據《民法典》第585條的基本精神進行適度調減,但這屬于極少數情形,不影響原則上不予支持的裁判規則。
![]()
四、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惡意違約?
結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中國上海司法智庫發布的裁判指引及實證分析(參考27914件涉惡意違約民事案件),法院認定惡意違約時持審慎態度,通常從以下層面判斷:
(一)綜合認定框架
1.核心要件審查:滿足第一部分所述要件(主觀故意、不良動機、后果嚴重、影響廣泛)。
2.輔助考量因素:
締約背景:締約時違約方是否存在欺詐、虛假陳述,是否明知自身無履行能力。
履約過程:違約方是否有履行意愿,是否采取過補救措施。
行業慣例:該違約行為是否屬于行業內普遍禁止的不誠信行為。
![]()
(二)惡意違約的常見形態
1.趨利性惡意違約:發現繼續履約對自身不利,或能獲得更高利益,故意不履行合同義務。(2020)最高法民再102號案件中,法院認定該種行為屬于惡意違約。
2.欺詐隱瞞事實型惡意違約:締約時隱瞞關鍵信息,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或通過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合同后拒絕履行,如制片方隱瞞投資缺口,誘使聯合出品方簽約。
3.惡意逃避型違約:包括預期惡意違約(履行期限屆滿前明確表示不履行,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注銷企業)和惡意處置財產,導致自身喪失履約能力。
4.失信毀諾:承諾履約后反悔,拒不履行合同義務,或拒絕履行經調解達成的協議,例如,制片方在短劇投資違約后簽訂《退款協議》承諾還款,卻再次食言。
5.濫用權利違約:利用自身市場優勢或合同特殊條款,擅自解除合同、逃避履約義務。
參考案例: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7)京02民終8676號民事判決書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粵01民終19797號民事判決書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102號民事判決書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終108號民事判決書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