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編輯︱勞動法庫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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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常某于2023年5月26日入職南京某公司,從事前臺工作,入職當日雙方簽署書面勞動合同。試用期自2023年5月26日至2023年7月25日。
入職當日,常某填寫《員工登記表》,在“是否有孕在身”一欄填寫否。常某另在《新員工入職須知》上確認“目前尚未懷孕”。
2023年7月4日上午,常某填寫《離職申請表》,在姓名、身份證號碼、職務、本人簽名處簽名,“離職原因”一欄空白。
常某向公司交表后,認為不妥,要求撤回,遭到拒絕。雙方為此發生爭議,常某在當日下午報警。
報警內容為“稱領導讓我寫離職報告,因此有糾紛,需要處理”。
處警記錄影像顯示,公司工作人員趙某某提出因對常某工作能力考核不合格,故讓常某填寫《離職申請表》,常某當時同意遂填寫了該《離職申請表》。
2023年7月4日15時16分,公司工作人員趙某某在微信工作群發送消息:“@常某,常某你的辭職報告已提交總公司,通知你明天可以不用來上班”。
常某回復“我不是自愿辭職,是你們強行讓我簽的字,就因為我上洗手間十幾分鐘,就以不適合工作為由把我辭退,我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當日17時01分,常某在該工作群發送了2023年6月8日和6月30日兩份彩色超聲檢查報告單,報告單顯示常某宮內早孕。
2023年7月5日,公司作出《關于與常某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常某提起仲裁訴訟,請求公司繼續履行與常某簽訂的勞動合同。
【爭議焦點】
簽署《離職申請表》后能否以受脅迫及處于孕期為由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一審判決:常某簽署離職申請表系協商一致解除,要求繼續履行依據不足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公司以不勝任工作為由勸導孕期員工離職,實屬不妥。
而常某則在明知懷孕的情況下簽署《離職申請表》,雖稱受到脅迫,但并未提供受到脅迫的相關證據或簽字前的報警記錄等材料。
故常某所稱受到脅迫,缺乏證據予以證明。
常某、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實際上系經公司提出,常某當即同意簽署離職而解除,并不違反法律規定。
常某要求繼續履行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依據不充分,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判決如下:駁回常某的訴訟請求。
提起上訴:我填寫《離職申請表》系受脅迫所致,公司明知我懷孕違法解除
常某上訴理由:我填寫《離職申請表》是在公司負責人的言語脅迫下,使我陷入恐懼,并因恐懼的心理做出了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公司在明知我懷孕違法解除違反法律規定。
二審判決:勞動關系解除系形成權,公司收到離職申請表后解除即生效
二審法院認為,勞動關系解除系形成權,當解除勞動關系的意思表示到達對方時生效。
本案中,常某于2023年6月8日知曉其已懷孕,但其并未告知公司。
在試用期間,經公司提出,常某當即同意后簽署了《離職申請表》并將《離職申請表》交給公司,不違反法律規定。
公司收到《離職申請表》后,雙方勞動合同即發生解除效力。
常某雖主張受公司脅迫而簽署《離職申請表》,但其未提交證據予以證實,對其該主張,本院不予采信。
因雙方勞動合同已解除,常某要求繼續履行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無事實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并無不當。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日期:2024年6月24日
案號:(2024)蘇01民終4982號
【實務要點】
1.勞動關系解除系形成權
員工簽署《離職申請表》并交付給用人單位后,解除勞動關系的意思表示即到達對方并生效。員工事后單方反悔要求撤回的,不影響勞動合同已經解除的法律效力。員工主張簽署離職文件系受用人單位脅迫所致,必須承擔舉證責任。
2.孕期特殊保護的邊界
孕期女職工雖受法律特殊保護,用人單位不得單方隨意解除。但若系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如公司提出勸退,員工同意并簽署離職申請),則屬于合法解除,員工事后以孕期為由要求恢復勞動關系,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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