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的文章《日本即將修改皇室典范》中,提及了美國總統的繼任順序。我在其中寫道:除副總統外,當眾議院議長、參議院臨時議長、以及其他依次排列的內閣成員們滿足憲法條件時,也可以繼任總統。
有讀者在留言區回復到:只有副總統可以繼任總統,其它的都只能臨時作為代總統。
我回復道:不是,只要滿足憲法要求,就都能按照順序繼任總統。依次是副總統,眾議院議長,參議院臨時議長,國務卿,財政部長……等。
隨后,讀者進一步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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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圖中的部分說法,是我之前沒有聽說過的。于是,我找來了1947年總統繼位法的原文,詳細閱讀全文后發現,讀者與我,均存在一些不嚴謹、乃至于錯誤的說法。
我在留言區內,說除副總統之外的其他人也可以繼任為總統。
從憲法上來說,只有副總統可以繼任為總統。但是憲法第2條也允許國會制定法律,規定其他可以代理總統職權的官員,如下(the congress may by law......declare what officer shall then act as presid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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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憲法沒有對“代理總統”做過其他更多規定。第25修正案提到過副總統可在內閣多數人同意的情況下代理總統職權,此處不論。
從憲法上來說,讀者的說法是對的,我是錯的。副總統之外的其他人,不是繼任總統,而是代理總統。
不過,在實際上,此問題更為復雜。
讀者在圖中所說的其他一些內容,也與我之前所了解到的不相符合。
讀者提到,眾議院議長、參議院臨時議長、國務卿等人代理總統職權后,他們的正式頭銜與身份仍然是原職,比如是“議長兼代總統”。
此說法與1947年總統繼位法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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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圖中的條文可知,眾議院議長在代理總統時,不能擁有議長與眾議員身份,他不能以議長、議員身份兼任總統,他必須先辭去議長與議員職務(the Speaker of 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shall, upon his resignation as Speaker and as Representative in Congress, act as President )。
同樣的規定,也適用于參議院臨時議長與內閣部長們,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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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不存在“兼任代總統”的情況。
讀者說,一旦出現更靠前順位的合格人選(如新副總統被任命),代理總統職權的人必須立即交權。
其實讀者的這個說法,并不是一定的。該說法在法律上,是一個懸而未決的問題。就我個人對法律的理解來說,我認為這個說法,需要打一個很大的問號。
當眾議院議長與參議院臨時議長代理總統職權時,按照1947年總統繼位法的規定,他們可以一直做完前任總統的剩余任期(shall continue to act until the expiration of the then current Presidential term)。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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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兩種情況下,代理總統職權的眾議院原議長或參議院原臨時議長需要“交權”,什么情況呢?1)本來就有當選總統與當選副總統,只是這兩個人沒有資格成為總統,那么當這兩個人有資格成為總統后,代理總統職權的眾議院原議長或參議院原臨時議長需要“交權”給當選總統或當選副總統;2)當總統或副總統無法履職,比如昏迷、陷入殘疾等情況時,總統權力被轉移到眾議院原議長或參議院原臨時議長身上,那么當總統或副總統蘇醒或者恢復能力、狀態后,代理總統職權的原議長或原臨時議長需要“交權”。
大家發現沒有,除了這兩種情況外,以眾議院議長、參議院臨時議長身份代理總統的人(代理之后,便不能再兼任議長、議員),是不會把權力移交給一個排序更高的、更有資格的人的(除非出現新的副總統,但是代理了總統的人,可以不提名副總統)。
比如,如果現在總統、副總統、眾議院議長都遇難了,那么參議院臨時議長代理總統。此后,假如眾議院選出了一個新的議長,那么這個新的眾議院議長,雖然排名在參議院臨時議長之前,但是他是不能自動頂替掉原來的參議院臨時議長、從而成為總統的。
如果后來出現了一個新的副總統呢?新的副總統有權頂替掉代理總統嗎?我認為可以,因為這是憲法的規定,憲法大于總統繼位法。然而,誰有資格提命新副總統呢?根據第25修正案第2款,當副總統職位空缺的時候,副總統一職由總統提名,經國會兩院各以多數批準后任職。
所以,代理總統職權的眾議院原議長或參議院原臨時議長,有很大的動機,不去行使總統對副總統的提名權,不去提名副總統,從而讓副總統職位一直空缺。盡管憲法用的是shall這個詞,但是代理總統職權的人,依然可以不提名副總統。
還有小部分人認為,act as president的人,并不是acting president(因為憲法第二條中為制定總統繼位法提供憲法依據的條款中,并沒有提及acting president,提及acting president的條款是第25修正案,是針對副總統而言,但指定允許副總統之外的其他人act as president的憲法來源,正是憲法第二條),而就是總統,所以即使有了新的副總統,新的副總統也不能自動頂替掉act as president的人。可能美劇《指定幸存者》的法律顧問們也持有此種想法,在這部美劇中,原住房部長柯克曼在代理總統后,提名了一位新的副總統,且獲得了國會的批準,但是新的副總統并沒有自動頂替掉柯克曼成為總統。當然,這是電視劇的設定,大家看看就行了。
憲法為什么要區分become president和act as president呢?正如上幾段所說,有時會存在當選總統、副總統暫時無法履職的情況(比如昏迷),或上一任總統任期已經結束,新的總統尚未選出(比如,還未獲得國會認證)等情況,那么此時,就只能act as president,而不能become president了。否則,一旦國會認證結束,或者當選總統的年齡、國籍等問題解決后,事情就不好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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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理總統的人是內閣成員時,情況則又不一樣了。
1947年總統繼位法,在提及內閣成員代理總統時,特別提到了一個限定詞:prior-entitled individual。對于這個詞,不同的人,各有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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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這個詞組的理解是:“先前已經獲得資格的人”或“事先已經獲得了資格的人”。
新的眾議院議長、新的參議院臨時議長、新的內閣部長等人,并不能算是先前或事先已經獲得了資格的人,他是在已經有人代理總統的情況下,才擔任了相關職位,才獲得了繼任/代理總統的資格,所以他不是prior-entitled individual,而是“之后才獲得資格的人”,
比如,假如現在是由原來的國務卿代理總統,然后,參議院又新選出了一個臨時議長,或者眾議院又選出了一個新議長,那么這兩名議長都是沒有資格自動頂替掉現在的代理總統的。
只有滿足以下情況時,代理總統職權的人才需要讓位給其他排名順位更高的人。即先前把情況搞錯了,比如,大家都認為排在國務卿之前的人全都遇難了,于是就讓國務卿辭職后擔任代理總統。結果后來發現眾議院議長沒有遇難,且滿足憲法要求,那么此時,原來的國務卿就得把總統權力交給眾議院議長。大家發現沒有,在這里提到的情況中,原國務卿本來就沒有權力入主白宮,他后來把權力交回給眾議院議長(議長需辭去議員與議長職務),其實算是物歸原主。
根據1947年總統繼位法的條款,我們還可以預設以下兩種情況:
1)排在國務卿之前的人都遇難了,但是國務卿只有34歲,所以也無權代理總統。那么此時,年滿35歲、在美國居住滿14年,出生時就是美國公民、且沒有面臨國會彈劾的正式的財政部長便代理了總統。請問,一年過后,當國務卿年滿35歲時,他可以代理總統嗎?答案是不能。
2)排在國務卿之前的人都遇難了,但是國務卿此時也昏迷了,所以也無法代理總統。那么此時,年滿35歲、在美國居住滿14年,出生時就是美國公民、且沒有面臨國會彈劾的財政部長便代理了總統。請問,當國務卿恢復健康后,他可以代理總統嗎?答案是不能。
上述兩種情況的法律來源是:the removal of the disability of an individual higher on the list contained in paragraph (1) or the ability to qualify on the part of an individual higher on such list shall not terminate his(指act as president的原內閣部長) service.
當然,也有一種看法,對prior-entitled individual做出了不同的解釋。比如加州原聯邦參議員Brad Sherman就認為,假如原國務卿代理了總統,那么此時當參議院再選出一位臨時議長后,且這位臨時議長滿足其他條件,那么他就自動成為了一個prior-entitled individual,此時,他便有權立即頂替掉代理總統的原國務卿,從而代理總統。
持有此種看法的人,也很多。當然,最終可以做出解釋的機構,是聯邦司法系統。假如美國真面臨了上述情況,且各方無法達成共識的話,那么就只能由聯邦司法機構來釋法了。
在我看來,如果真按照Brad Sherman那樣解釋的話,便會造成非常大的麻煩。可能一天之內,就會有很多人代理總統。而且,此種解釋成立的話,由內閣原部長身份代理總統的人,也就沒有動機去提名一個順位要比他先前職位更高的人擔任內閣成員了。
實際上,1947年總統繼位法存在許多法律上的模糊地帶,美國國會一直以來,都試圖對其進行修改。比如:
1)到底什么是prior-entitled individual?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
2)憲法第二條說國會可制定法律,讓officer去act as president,但有相當多的人認為,根據憲法,眾議院議長與參議院臨時議長不是officer,officer是指的那些經總統提名、獲得參議院批準的行政官員。所以相當多的一部分人干脆認為1947年總統繼位法違憲。他們認為除了副總統之外,有權代理總統的人,只能是內閣的正式成員。
以上便是在當前情形下,對美國總統繼任問題的討論。為什么一定要加一個“當前情形”呢?比如,在1947年總統繼位法問世時,還沒有第25修正案,當時的總統杜魯門還不能向國會提名副總統。
一直以來,我都將繼任了總統與代理了總統混為一談,而沒有嚴格區分。
讀者的回復,讓我受益頗多,使我認識到了我的一些不嚴謹的、乃至于錯誤的說法。
學無止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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