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默權是英美法系國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核心訴訟權利,是指其在被司法機關訊問時,有權保持沉默,無需承擔證明自己無罪的責任,司法機關也不得因其一貫沉默作出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推定,本質是對司法權力的約束和人權的保障。
沉默權與我國《刑事訴訟法》確立的“不得強迫任何人自證其罪”有一定的契合,二者均旨在禁止司法機關以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逼取供述,保障被追訴人的人格尊嚴和訴訟主體地位。但二者存在區別:普遍認為,我國未確立完整的沉默權制度,“不得強迫任何人自證其罪”側重禁止“強迫”行為,不排除被追訴人自愿主動供述;而沉默權還包含“沉默不被不利評價”等核心內涵,是前者的延伸和完善。
在僅規定不強迫自證其罪條款而缺乏相關配套措施的情況下,很難說我國已經在立法上確立了沉默權制度。盡管如此,但法律規定的羈押訊問在看守所內進行、訊問過程錄音錄像等制度,都是不得強迫自證其罪權利的重要程序保障。在我國現有的制度環境下,不僅羈押訊問具有內在的強制性,羈押期間在看守所外進行的訊問更加具有強制性,違反了法律規定的上述訊問程序制度,就意味著侵犯了不得強迫自證其罪權利,對由此取得的供述應當否定其證據能力。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