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對《經驗主義哲學批判》幾篇邏輯學附錄文章的概括論述。
以“故、理、類”三物來比附亞氏三段論,或以其它沒有根據的東西比附因明五支或三支都是不可取的。邏輯因為語言文字和思維方式不同,可以有不同形式,不可能完全一致。就像亞氏三段論和印度因明一樣,形式并不完全一致。但邏輯諸如歸納法和演繹法的基本原理是差不多的。例如,集合論原理(同類相是,異類相非)、必然性原理。《大取》:“夫辭以故生,以理長,以類行也者。立辭而不明于其所生,妄也。今人非道無所行,雖有強股肱,而不明于道,其困也,可立而待也。夫辭以類行者也,立辭而不明于其類,則必困矣。”從中明顯可以看出:故即根據或證據。例如演繹法的前提是根據,歸納法的舉例是證據。理即方法、路徑。例如,歸納法從事例得出結論,這個結論又可以作為演繹法的根據或理由;演繹法從前提條件得出結論。類即歸類或推類原則,即歸納和演繹的第一性原理。以類取,以類予,同類相是,異類相非。
“有之必然”是必然性原理,即滿足充分條件的全部(百分之百)實現。這是包括三段論演繹在內的必然性推理或數學推理的根本原理。同類相是,異類相非是規范的自然集合原理。集合有規范集合和非規范集合,按照某種客觀的自然規則形成的類乃是規范集合。例如,人類、牛類等。這些集合內的所有事物具有同一自然屬性,屬于同一種(小類)屬(大類)。按照某種人為主觀設定的集合則是非規范集合,例如,我把小刀、牛、張三、碗、綠色、火箭、筆這些風馬牛不相及的東西設定在一個集合內,則是非規范集合。這個集合內的事物不是某一確定的具有同一自然屬性的類。《小取》:“效者,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為之法也。故中效,則是也;不中效,則非也。此效也。”這就是墨子的效式演繹推理。效者即類,大類或小類;所效者即小類或個體。效者是具有某一自然屬性或規則集合,它的自然屬性或規則可以作為某物或某類(所效者)的衡量或評判標準,所以“為之法也”。所效者是以效者的自然屬性或規則為衡量或評判標準,所以“所以為之法也”。中效就說明所效者屬于某一種(小類)或屬(大類),得出肯定結論;不中效則被排除在該種或屬之外,得出否定結論。其實,這短短幾句話已經包含了集合論原理和演繹推理的形式。例如:有死的皆是生物(大前提);凡人皆有死(次大前提);老子是人(小前提);墨子是人(小前提);所以,老子和墨子都是有死的,都是生物。這里面包含了三段論或三支式,但又不局限于三段論或三支式。關鍵在于它的結論是滿足了充分條件(全部必要條件)的必然性結論。
在邏輯學中,嚴格說來:首先,演繹法沒有歸納法重要。歸納法是獲取新的一般知識的根本方法。演繹法不過是把歸納法中的個例根據歸納法得出的結論來加以演繹論證。它的目的是向辯論對手說明具體事例。比如前面那個例子,我們已經通過無窮舉例歸納法把老子和墨子歸納為有死的人類之后(通過老子墨子的系列言行將他們歸納為人,通過包括老墨在內的無數的人歸納出有死的人類),再通過把歸納法得出結論作為根據,依靠演繹法推導出老子和墨子皆是有死的生物,向對手說明。其次,必然性的條件思維比演繹形式重要。無論是亞氏的三段論,還是因明的支式都不重要。重要的是必然性原理和集合論原理。三段論和三支式——它們是演繹推理的最基本的簡單形式——無非都是滿足大前提和小前提兩個必要條件后,得出必然結論。其中又隱含了集合論的歸類原則:個別歸屬于或中效于小類(種),小類歸屬于或中效于大類(屬)。但也有滿足不止兩個條件的必然性推理。例如,兩個三角形全等需要滿足三個條件:SSS、ASA、SAS、AAS。例如,滿足種子、溫度、濕度、無阻礙因等條件,種子必然萌芽。例如,有光、眼、物、無障礙物、在視野范圍內等條件原因則眼必然能見物。第三,亞氏三段論對后人的邏輯思維訓練可能不如歐幾里得的幾何學的意義大。多數人可能是接受了《歐式幾何學》訓練,才有了邏輯思維習慣。其中幾條不證自明的公理來自于日常生活經驗及其想象的歸納。以此幾條公理為前提條件,依據必然性原理逐步演繹出定理和其它必然性結論。因此,亞式的《工具論》可能不如《歐式幾何學》對后世的影響大。
滿足充分條件或所有必要條件的全部實現之必然性原理,無論如何都不能忘記有個先驗條件,盡管我們常常自覺或不自覺的忽略它:上帝存在。這個先驗條件就是超越性的規定性思想,它是天心神思。任何事物能夠是其所是,能夠被理解和分別,一定有其特有的規定性思想。同樣是180斤的人和豬,為什么它們所含的物質能量(力或能)一樣,卻是兩種不同的東西或物類?原因在于它們各自物質的排列秩序不同?基因物質不同,即基因物質的排列組合不同!基因物質排列組合不同是因為它們各自的規定性思想不同:一個是規定其人之為人的思想,一個是規定其豬之為豬的思想。因為人思想概念和豬思想概念,我們才能分別思考,理解和區別它們。這些具體的規定性思想(天心神思)就是無形無象的道的具體分有或賦性。這些具體的思想綜合起來就是超越性的道。道是至上鬼神天的道,故而叫天道。天道是不可違抗的命令或先天命運,故而叫天命。天道是至上鬼神所規定了事物的意念力量或精神性的思想力量,故而叫天志,即天的意志。天道或道是自因、自在、自然(自己如此這樣,即如來)的,所以它又是自然法。人人依賴自然法(先驗條件)而存在。自然法是人人所不能違反的,所以在天或上帝的自然法面前人人平等。人為的具有血緣限度的宗法卻不是這樣,而是人與人之間不平等的。父親與兒子的秩序、身份和地位是不可互換的,因而是不平等的。除了唯一上帝,兒子起初總要依賴其父親才能生存和存在。
對于“有之必然”的滿足全部必要條件即充分條件的實現,其條件性原因,除了先驗條件“上帝存在”以及諸多經驗條件外,還必須有個否定性的綜合性的經驗條件,即無障礙因,亦即佛教所謂的“能作因”。也就是說,一個結果或結論的實現必須沒有阻礙它實現的原因。這在老子和墨子哲學中都有充分體現:一個強調無為(不干預或不干涉)原則,一個強調非攻(不侵犯)原則。無為就是不要成為結果或結論得以產生的干涉因素或條件。非攻或不侵犯就是不侵害某種結果或結論產生的因素條件和權利條件。或者,不人為制造阻礙結果或結論得以產生的否定條件或負面條件。所以說墨道一家不是虛言。比如,村長沒有阻礙干預,一個村民合法合規地種地養豬有了收獲,這個村長及其言行就是無障礙因或能作因。儒家和法家都有強烈的干預意識,例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推己及人。“勿施”和“推及”都是把體現在自己身上的東西強加于人,從而成為對方自我實現的障礙。法家就不用說了,它具有強烈的干預主義意識,馭吏役民是它的根本特色。體現在法律上的區別就是,前者是凡是法律不禁止的都可以做,法律不應該成為社會活動的障礙因(這樣的社會才有活力);后者則是只有法律允許的才可以做,法律往往成為社會活動的障礙因。
自然出自必然性,也就是說,必然對自然具有優先性。自然有兩種含義:一種是先驗的或形而上的、無待的或無外在條件的絕對必然性。即,自己如此這樣。這是指那種自因自在的事物,諸如上帝及其規定性本質思想或永恒真理。另一種是現實的(經驗的)或形而下的、有待的或有外在條件的經驗必然性。這是指又稱自然界的物質世界或物理世界,包括有機界本能,諸如出生、生長、交配、覓食等等。
無論是歸納推理,還是演繹推理,我們都應該運用超驗抽象思維找出事物的先驗本質或原理,即思想概念或理念,從思想概念做出深刻的歸納和演繹,而不是停留在運用經驗抽象思維從感性的直觀概念(觀念或圖像)來進行歸納和演繹。否則,我們的認知要么出現偏差,要么受制于經驗限度或時空限度,達不到本質所涵蓋的某類事物的全部。比如,錯誤地把蠟像當做真人;把白天鵝當做天鵝的全部。再比如,儒家學說是經驗倫理學,不出經驗主義范疇。它對仁愛的論證——例如王陽明的“一本”、“二本”之說——也是經驗主義的。完全不出于基因于血緣關系的家族或家庭生活經驗,甚至把一般的熟人關系納入血緣關系來類比對待,諸如君父臣子、師父學子。墨家學說是理性主義的,其倫理學說當然也是理性主義和超驗主義的,屬于先驗倫理學。兼愛的說明論證和理解,如果不超越經驗、擺脫時空條件或經驗條件的束縛,根本就無法理解。“人皆天臣”,就是說明人人都是上帝造物,具有人人一致的人之為人的先驗同一性或統一性。因此我們才能借助關于人的思想概念來理解和稱呼或命名每一個現實中的人。因此,現實人的人格和天賦權利是平等的:一方面是人之為人的先驗權利平等。這種權利(先驗權利)是人人一致均等的。它造就普遍的機會均等;另一方面受制于經驗條件的經驗權利的平等。這種經驗權利的平等不是不講條件的平均,而是依據條件地具有優先特權。否則就是平均主義。例如,在機會均等的條件下,憑借能力和才干的大小以及運氣好壞等條件,個人收入有高低差別;在同等條件下,依靠統一考試成績擇優錄取;特殊職業和競技運動對從業者和運動員有特殊要求,那些具有這些特殊技能和身體條件的人員有通過自然篩選的優先權利,例如科學天賦之于哲學和科學、身高之于籃球運動。
自由,至少消極的自由就是非攻或無侵犯。因為非攻或無侵犯可以確保人人權利平等,任何人的正當權利不被侵犯。不自由人之所以不自由,正是因為他們無法享有他們應該享有自由人所享有的正當權利。也就是說,不自由人的正當權利被暴力侵犯了。因此,自由和平等是一體兩面的存在,二者須臾不可分離。沒有權利平等就沒有自由;沒有自由就沒有權利平等。
神是理性思維的發現,因為它不在經驗領域,更不在我們的經驗范圍內。神原義是祭祀對象;聖(圣)表示有權力(王)耳聽口傳神的旨意的人,或耳聽口傳最高權力者(天王)旨意的人,與神有關。因而我們以神圣來描述神,或與神有密切關系的人或事物。神是清晰明白而沒有絲毫含糊的。神具有神圣意志,有創造、維護、賞罰和毀滅的能力。違反神的意志或誡命(天志或天命)比將遭到神的懲罰。這是神學。若從哲學角度來看,眾神是絕對必然性,唯一至上神是絕對必然性原則——這事超驗抽象的歸納和綜合的結果。絕對必然性原則包含了全部的絕對必然性思想。神是自因自在自然的無待存在,因而神的意志或誡命就是自然法(自己如此這樣,不依賴自身以外的條件),違反自然法必將遭到自然法的懲罰。這是哲學。所謂絕對必然性乃是自己是自己存在的唯一條件,無需自身以外的任何條件(無待)。唯有上帝之真理才能如此。因此,絕對既是永恒不變,又是無限,即不受時空限度或經驗限度限制。神不因為祂不被我等凡體肉眼所見而成為神秘的。神秘主義不是因為神——神是滿足唯一先驗條件的最必然的絕對必然性(最強必然性),而是因為人的思維缺乏必然性,即兩個現象或事物之間沒有必然關系)。神秘主義是經驗思維或現象思維或表象思維的產物——這是庸眾思維方式,以膚淺思維直觀來聯想與關聯,歸納與演繹,分析與綜合。客觀的外在世界并沒有什么神秘的東西,一切都是必然的,即便最不必然的偶成必然性或偶然性也是滿足無限多或無數條件的最弱必然性。其中,規定性的客觀思想或真理是滿足唯一先驗條件的絕對必然性;歷史是除了先驗條件還滿足無數條件的偶成必然性或偶然性;重演的歷史或技術是除了先驗條件還滿足若干所知條件的經驗必然性。因此,那些強調個體生命體驗或拿兩個互不相干的現象來互相比附關聯(拿自然現象來比附人事現象)的學說和思想才是真正的神秘主義。例如,孔子的基于個人體驗的古怪的生活方式諸如“割不正不食”;董仲舒的天人感應學說。因為,(甲)個人生命體驗是個體經驗或個別經驗,不具有普遍性,故而缺乏必然性。有時候它往往是個人的幻覺、臆想或胡思亂想。(乙)兩個互不相干現象之間沒有必然性關系。例如,拿天象來關聯比附與之毫不相干的人事;商人用火烤刻了卜辭的獸骨龜甲,從裂紋來預判吉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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