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刑法》第233條的規(guī)定,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過失導致他人死亡后果的行為。過失致人死亡,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致人死亡和過于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前者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后者是指行為人已經(jīng)預見到其行為可能會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但由于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本罪的客觀構成要件為,實施了致人死亡的行為,并且已經(jīng)造成死亡結果,責任形式為過失,即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他人死亡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jīng)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fā)生他人死亡的結果。
把故意傷害致死與過失致人死亡相比較,二者在客觀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主觀上對死亡結果均出于過失。兩種罪的區(qū)別在于,過失致人死亡時,行為人既無殺人故意,也無傷害故意。故意傷害致死時,顯然以具有傷害故意為前提,過失造成的死亡結果則是故意傷害罪的加重情節(jié)。因此,不能將所有的“故意”毆打致人死亡的案件都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
故意傷害致死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區(qū)分是司法實踐中經(jīng)常遇到而又容易產(chǎn)生爭議的問題。二者在客觀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主觀上對死亡結果均出于過失。區(qū)分二者的關鍵在于行為人主觀上有無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故意傷害致死的行為人在主觀上有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過失造成的死亡結果,則是故意傷害罪的加重情節(jié)。而過失致人死亡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既無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更無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對他人傷亡的結果是疏忽大意或者過于自信的心理狀態(tài)。刑法通說認為,一般生活中的“故意”不等于刑法意義上的傷害故意,一般毆打行為不等于刑法意義上的傷害行為。因此,不能將所有的“故意”毆打致人死亡的案件,都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如果行為人只具有一般毆打的意圖,并無傷害的故意,只是由于某種原因或條件引起死亡結果,不能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對死亡結果具有過失,應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
司法實踐中,要查明行為人主觀上有無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比較困難,尤其是在推操中打一拳、踢一腳致人死亡的情況下,要認定行為人主觀上有無傷害的故意就更加困難,也沒有現(xiàn)成的標準可以套用。但是,由于主觀故意總是通過客觀行為予以體現(xiàn)出來,因此要通過對案件的起因、行為方式、有無預謀、有無使用工具、打擊部位、打擊力度、有無節(jié)制、行為后果發(fā)生后被告人的態(tài)度、雙方的關系等多方面進行綜合分析判斷,從而準確認定行為人案發(fā)時的主觀故意,進而避免客觀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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