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科技5月5日消息,聚會飲酒后叫代駕已成習慣,但若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責任由誰承擔?是否要動用車險?近日,株洲市石峰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典型案件。
據介紹,2024年8月24日19時40分許,張某駕駛湘B牌小型轎車,與程某相撞,造成程某當場死亡、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張某駕車超速行駛且未充分觀察路況、避讓行人,程某違規穿越隔離設施橫過道路,雙方負事故同等責任。
案涉車輛在A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限額為300萬元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事故發生時,張某系接受某代駕公司運營的APP自動派單,為車主吳某提供代駕服務。
某代駕公司在B保險公司投保代駕責任保險,被保險人為該公司及通過其系統派單并繳納保費的加盟公司、分公司。保險合同約定:"出險后不啟動客戶交強險與商業險,直接進行賠付。每次事故財產損失賠償限額50萬元,人員死亡傷殘賠償限額80萬元。"
事故發生后,程某的家屬訴至法院,請求張某、A保險公司、B保險公司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各項損失共計68.2萬余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接受平臺派單提供代駕服務,服務期間需穿著統一代駕服飾、遵守平臺規章制度,其行為系執行工作任務的職務行為,由此產生的侵權責任應由某代駕公司承擔。
某代駕公司與B保險公司約定代駕事故不啟動車主保險、由代駕責任險直接賠付,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亦未損害受害人合法權益,依法認定有效。
經核算,受害人總損失112.9萬余元,應先由交強險承擔18萬元,剩余部分按機動車與行人事故的民事賠償比例(機動車方承擔60%)計算為56.9萬余元,總計應賠74.9萬余元。
因未超出代駕責任險80萬元限額,扣除司機前期墊付的10萬元后,法院遂判決B保險公司在代駕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64.9萬余元。
B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株洲中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案判決現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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