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會時掰手腕不慎骨折,經診斷,醫療費用累計3.9萬余元。傷者稱對方存在身體騰空、臀部及手肘離桌等不規范動作。事后雙方因賠償問題協商無果,最終訴至法院,責任在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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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則案例。2024年8月的一天,馮某與程某等人在KTV聚會。兩人均常年堅持健身,此前多次在聚會中進行掰手腕活動。當晚飲酒后,雙方決定在KTV房間內的桌子上進行掰手腕比賽。
比賽過程中,馮某突感不適,由程某及其他在場人員送往醫院治療。經診斷,馮某右肱骨骨折、右前臂橈神經損傷,接受手術治療后住院6天,出院醫囑建議全休3個月。醫療費用累計3.9萬余元,其中程某實際墊付2700余元。馮某住院期間,程某的弟弟到醫院陪護。
因雙方就剩余賠償事宜未能達成一致,馮某將程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程某支付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等相關費用。
庭審中,馮某主張程某在掰手腕時存在身體騰空、臀部及手肘離桌等不規范動作。程某對該主張及證言均不予認可,辯稱其未實施超出正常競技范圍的動作。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首先,掰手腕活動具有競技對抗性,存在肌肉拉傷、骨折等潛在人身風險,屬于法律規定的“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范疇。其次,程某、馮某均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二人此前多次參與掰手腕活動,對該活動的潛在風險應有明確認知,本次活動系雙方飲酒后基于共同娛樂意愿自愿參與,不存在強迫或脅迫情形。
法院認為,關于程某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馮某主張程某有身體騰空等違規動作,但未能提供有效證據佐證。本案符合自甘風險規則適用條件,故馮某主張程某承擔賠償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依法駁回馮某的訴訟請求。該判決已生效。
本案最終被認定為符合“自甘風險”規則適用條件,“自甘風險”在法律上的定義是什么?是否絕對免責?
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林斐然律師向“法度Law”分析指出,根據民法典1176條規定,因自愿參加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受到其他參加者行為損害的,受害者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林斐然表示,掰手腕這類民間競技活動,行業普遍存在手肘不離桌、身體不得借力發力等基礎安全規則,參與者一旦明確違反既定規則,可直接認定其存在重大過失。實踐中不少同類訴求被法院駁回,核心原因在于當事人缺乏有效證據佐證對方違規事實,而現場視頻、目擊證人、專業司法鑒定等,都是劃分責任、認定事實的關鍵依據。以本案舉例,若馮某有上述提到的相關證據,這個案子的裁判結果很可能不一樣。
林斐然進一步表示,法律意義上適用自甘風險規則的活動,主要涵蓋具有合理對抗性和風險性的體育及戶外項目,包括籃球、足球、排球、橄欖球等球類運動,拳擊、散打、跆拳道、摔跤及掰手腕等競技項目,同時滑雪、攀巖、蹦極、沖浪、徒步、登山、騎行、漂流等戶外風險性活動也均在范疇之內。而日常走路、買菜、鄰里閑聊等普通生活行為,不屬于自甘風險適用范圍,此類日常行為不具備可預見的人身傷害風險,不能適用自甘風險免責規則。
林斐然表示,同時需要明確的是,自甘風險并非絕對免責,僅為有限免責,法律只保護遵守規則、符合運動常理的正常參與行為,對于無視規則、肆意妄為以及惡意傷人的行為,不在免責保護之列。司法實踐中判定責任劃分,會結合事發現場具體情境、當事人行為表現,綜合甄別行為屬于意外過失還是主觀惡意,以此作為責任認定的重要裁判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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