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法——
1.如何合理配置商業秘密民事訴訟舉證責任?為何應增設商業秘密限制與例外條款?——中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現代化協同與轉型:《反不正當競爭法》三修十問第七至第八問——鄭友德、肖昱堃
——觀點——
2.關鍵詞隱性使用的合法性邊界探究 ——袁嘉 張桅銘
3.新發展格局下“內卷式”競爭的綜合治理探析——李啟銘、張昕
4.基于必需設施理論的標準必要專利拒絕許可行為規制研究——夏洋、段志鯤
——實踐——
5.“人才并購”“反向人才并購”及相應規制——陳永偉
6.反壟斷法視野下的連鎖董事問題研究——鐘剛、趙誠皓
7.電商直播底價協議的競爭法規制路徑——應品廣、張夢琦
——域外——
8.【美】赫伯特·霍溫坎普 著 楊莉萍 賴以弘 譯:反壟斷法與電子商務市場
——析法——
1.如何合理配置商業秘密民事訴訟舉證責任?為何應增設商業秘密限制與例外條款?——中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現代化協同與轉型:《反不正當競爭法》三修十問第七至第八問
作者:鄭友德,華中科技大學知識產權與競爭法中心教授;肖昱堃,同濟大學上海國際知識產權學院助理教授
摘要:圍繞《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三次修訂中的商業秘密舉證責任配置及限制與例外制度兩大核心問題,結合我國司法實踐中商業秘密權利人舉證困難、勝訴率偏低以及舉證責任規則適用存在爭議等現實情況,比較TRIPS、美國、歐盟、日本等規則,主張由權利人承擔商業秘密存在的基礎證明責任,并將舉證責任減輕或轉移主要適用于侵權事實的證明。基于創新激勵、市場競爭、勞動者職業自由與公共利益保護等價值考量,建議明確獨立研發、反向工程、一般知識技能使用等限制情形,并引入公共利益免責與比例原則審查機制,以實現商業秘密保護、競爭秩序與社會利益之間的平衡。
關鍵詞: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業秘密;舉證責任;限制與例外
——觀點——
2.關鍵詞隱性使用的合法性邊界探究
作者:袁嘉,四川大學法學院創新與競爭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導師,國務院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委員會專家咨詢組成員;張桅銘,四川大學法學院創新與競爭法研究中心研究員助理
摘要:關鍵詞隱性使用的合法性認定是商標法與競爭法交叉規制的核心爭議點,2025年《反不正當競爭法》新增第7條第2款,雖首次從立法層面回應了這一爭議,但其適用邊界仍顯模糊。建議立足商標法與競爭法雙重視角,先對商標法領域的“商標性使用”“消費者混淆”等核心爭議進行解構,并批判吸收商標功能理論、售前混淆理論的合理要素。再結合反壟斷法對關鍵詞隱性使用促進競爭效果的認定,分析其在保障信息對稱、激勵動態競爭、降低市場進入壁壘三方面的積極價值。最終通過系統界定保護客體、設置手段、引人誤解標準及抗辯事由,細化第7條第2款的構成要件,旨在厘清關鍵詞隱性使用的正當性邊界,實現商標權保護、企業競爭秩序與消費者福利之間的動態平衡。
關鍵詞:關鍵詞隱性使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標性使用;消費者混淆;反壟斷規制
3.新發展格局下“內卷式”競爭的綜合治理探析
作者:李啟銘,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競爭法中心研究員;張昕,通信作者,法學博士,副研究員,山東大學競爭政策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員,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兼任專家。
摘要:近期,我國市場上“內卷式”競爭問題日益突出,引發社會高度關注。“內卷式”競爭的形成不僅受到國際市場拓展困境的影響,也是經濟轉型時期國內供需失衡的產物,同時與產業政策導向下的短期主義和同質化問題密切相關。在構建新發展格局的時代背景下,“內卷式”競爭難以適應“擴大內需”和“培育新質生產力”兩大目標,不利于做強國內大循環和促進經濟實現高質量發展。有必要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統籌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采取綜合性解決方案及時使競爭歸序。因此,建議以競爭政策為主導,統籌協調公平競爭審查、競爭監管、行業監管和行業自律綜合治理“內卷式”競爭,在經濟法治的軌道上深入推進相關改革,更好地適應新發展格局的要求。
關鍵詞:“內卷式”競爭;新發展格局;競爭政策;綜合治理
4.基于必需設施理論的標準必要專利拒絕許可行為規制研究
作者:夏洋,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博士研究生,中國鐵道科學研究院集團有限公司高級工程師;段志鯤,中國星網網絡創新研究院有限公司知識產權技術中心,工程師
摘要:專利權的本質是“禁”的權利,權利人具有禁止其他主體為一定行為的權利,拒絕許可構成專利權的核心內容。然而,專利權拒絕許可可能構成反壟斷法規制的拒絕交易,尤其是標準必要專利權拒絕許可。必需設施理論成為解釋標準必要專利拒絕許可規制制度的理論基礎。我國立法實踐的演進體現出對“必需設施理論”的糾結與反復。本文在檢討標準必要專利拒絕許可的反壟斷問題的基礎上,回溯必需設施理論的源起發展并據此開展標準必要專利拒絕許可反壟斷規制的國際比較,對必需設施理論適用的合理性和正當性進行論證,通過對標準必要專利和必需設施的關系分析得出理論適用的構成要件,并以此為基礎提出關于標準必要專利的反壟斷法律規則完善建議。
關鍵詞:標準必要專利;必需設施理論;拒絕許可;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實踐——
5.“人才并購”“反向人才并購”及相應規制——陳永偉
作者:陳永偉,《比較》研究部主管
摘要:“人才并購”和“反向人才并購”是當前市場上出現的兩種新型并購形式。前者是指企業為吸納目標企業人才而發起并購,后者則指企業通過招聘等方式挖走對手的關鍵人才。在厘清兩類并購形式核心特征的前提下,文章深入分析了二者興起的緣由及其市場影響,并圍繞這兩類并購的規制路徑展開相關探討。
關鍵詞:人才并購;反向人才并購;勞動力市場
6.反壟斷法視野下的連鎖董事問題研究
作者:鐘剛,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副教授;趙誠皓,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
摘要:企業間的連鎖董事現象在我國已經非常普遍,這種結構性聯結有助于提高企業績效,但也具有反競爭風險。美國《克萊頓法》第8條禁止個人或公司在存在競爭關系的企業董事會中同時擔任職務,雖然該條款本身存在一些局限性,但是依然具有不可忽視的啟示價值。我國在反壟斷法視野下規制連鎖董事需要秉持包容審慎的立法與執法理念,應將連鎖董事嵌入現行反壟斷法規制框架中,將連鎖董事作為認定壟斷行為的考量因素。同時,反壟斷執法機關也應設計相應的救濟工具,包括引入取消董事資格制裁、反壟斷調查中的滌除連鎖承諾以及將禁止連鎖董事作為經營者集中行為性救濟措施。
關鍵詞:連鎖董事;反競爭風險;反壟斷法;包容審慎規制;反壟斷救濟
7.電商直播底價協議的競爭法規制路徑
作者:應品廣,上海對外經貿大學國際組織學院(貿易談判學院)教授;張夢琦,上海對外經貿大學國際組織學院(貿易談判學院)
摘要:電商直播底價協議能在一定程度上激活商品宣發效應,提高商品銷量,但也具有“合謀性”和“排他效應”,會對市場自由競爭和公平競爭機制造成潛在損害,需要包含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在內的競爭法加以整體規制。在反壟斷法框架下,底價協議無法納入橫向壟斷協議進行規制,但是存在適用縱向壟斷協議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進行規制的可能性。其中,縱向壟斷協議規制存在列舉性條款“規制不能”、兜底條款“適用困難”等難題,可通過將底價協議納入列舉性條款或明確兜底條款認定標準等方式予以化解。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規制的核心則是主播所在相關市場的界定及其支配地位認定,濫用行為可重點考慮是否構成不公平高價。在反不正當競爭法框架下,難以利用互聯網專條進行規制,也不宜納入濫用相對優勢地位條款予以規制,但可以通過審慎適用一般條款發揮補充調整功能。
關鍵詞:電商直播;底價協議;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
——域外——
8.【美】赫伯特·霍溫坎普 著 楊莉萍 賴以弘 譯:反壟斷法與電子商務市場
作者:【美】赫伯特·霍溫坎普(Herbert Hovenkamp),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凱里法學院和沃頓商學院 James G. Dinan 講席校聘教授
譯者:楊莉萍,福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賴以弘,福州大學法學院競爭法研究中心研究助理
摘要:互聯網商業市場因其巨大的規模,理應受到反壟斷和競爭法執法機構的關注。然而,電子商務領域相關市場的界定一直存在爭議。那么,如何界定這一領域的相關市場才是恰當的呢?電子商務市場規模巨大并不意味著互聯網本身就必須被視為一個獨立的相關市場。對電子商務相關市場的分析應當與其他普通商業相關市場置于相同的分析框架之中。相關市場界定本身是一個事實問題。界定相關市場的唯一方式是,先明確具體產品類別,然后在數據允許的前提下用最佳方法對所有(包括供給側與需求側)有效的替代性商品(或服務)進行評估。在這一過程中,對消費者和生產者的行為進行實證分析非常關鍵。消費者轉換的難易程度和頻率,以及現實可行的替代性商品(或服務)等都影響著界定的范圍。經過分析,可以明確得出以下結論:有些相關市場應限定于電子商務領域;另一些則應限定于傳統商業領域;但在大量的中間情形下,兩者兼而有之。
關鍵詞:反壟斷法;電子商務;線上市場;相關市場界定;合理可替代性
注:因字數關系,注釋省略。如引用、轉發請注明《競爭政策研究》2026年第1期(未經授權禁止轉載、摘編、復制及建立鏡像,違者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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