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編輯︱勞動法庫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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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2024年8月31日,北京某學校與王某簽訂《聘用合同書》,約定從事小學音樂教師工作。試用期自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
2025年2月20日,醫院出具診斷證明書,記載王某的診斷為“躁狂狀態”并建議住院治療。同日至3月6日,王某在醫院住院治療。
入院記錄記載“表現興奮,罵人,有時喊叫。接觸差,對檢查、治療、護理不合作。問話不回答,叫別人‘滾!’,話多,怒罵,感知思維無法測,注意力不集中,記憶、智能可,情緒不穩,易激惹,情感反應與環境欠協調,時而興奮躁鬧,意志活動增強,無自知力”。
2025年3月6日,醫院出具出院診斷證明書,記載王某的出院診斷為“1.躁狂狀態2.精神障礙3.睡眠障礙等”,出院醫囑為“繼續口服藥物治療”等。
2025年3月22日,醫院出具診斷證明書,記載王某“經住院和門診治療,目前情況基本穩定,在按時服藥期間可以從事正常工作和生活”。
2025年4月7日,學校作出《解除聘用合同通知書》,以“在試用期內不符合本崗位要求的”為由,決定解除與王某的聘用合同。
王某主張其躁狂狀態屬于短期的情感障礙狀態,并非精神疾病,經治療后情況已經穩定,可以正常工作和生活,認可其2025年3月22日以后未再就診,此后服藥約一個月后停藥。
學校提出王某作為小學教師,面對的是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其突發躁狂狀態表明其身心健康存在重大隱患,無法確保其在教育教學過程中能夠穩定、理性地履行職責,更無法保障其所教授的小學生的人身安全與心理健康,已不符合教師崗位的基本要求。
【爭議焦點】
學校解除行為違法的情況下,王某要求繼續履行聘用合同的訴求能否得到支持?
一審判決:學校解除行為不妥,但王某因突發躁狂狀態不適宜繼續擔任小學音樂教師,不予支持繼續履行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在案證據,王某系于試用期內突發疾病,雙方因此產生是否符合錄用條件的爭議。
現無證據證明王某在入職學校前即患有不適合從事小學教師工作的疾病,且學校曾提交的體檢表亦表明王某通過了入職體檢。
在此情況下,學校以王某身心健康不符合錄用條件或崗位要求與王某解除聘用合同關系,實為不妥,故對王某關于學校違法解除聘用合同關系的主張,法院予以采信。
關于繼續履行問題,根據王某提交的2025年3月22日診斷證明書,王某“目前情況基本穩定”,且需要在“按時服藥期間可以從事正常工作和生活”。
而王某此后并未再次就診且已停止服藥,另學校系一所小學,王某因存在壓力而突發躁狂狀態確實不適宜再繼續擔任小學音樂教師,故對王某要求繼續履行聘用合同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判決如下: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
提起上訴:一審已認定解除行為違法,未支持繼續履行邏輯矛盾,要求改判繼續履行
王某上訴理由:一審已認定學校解除行為違法,但未支持繼續履行,邏輯矛盾且違背法律規定。既然解除行為違法,則《解除聘用合同通知書》自始不產生法律效力,聘用合同關系應繼續存續。一審僅以“因存在壓力而突發躁狂狀態”為由,徑行認定“確實不適宜再繼續擔任小學音樂教師”,屬于主觀推定。
學校答辯理由:違法性與能否繼續履行是兩個獨立的法律問題。即便用人單位的解除行為存在程序或實體上的瑕疵,若雙方信賴基礎已徹底破裂,或勞動者身體狀況確實不適合特定崗位,法院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判決不予繼續履行。王某的身體狀況是阻卻合同繼續履行的根本原因。
二審判決:解除行為的違法性并非合同應當繼續履行的充分合理事由,信賴基礎喪失不予支持繼續履行
二審法院認為,王某與學校簽訂聘用合同,擔任音樂教師崗位,其在試用期內突發疾病,前往醫院就醫并住院治療。
其中2025年3月22日診斷證明書載明王某“目前情況基本穩定”,同時載明“在按時服藥期間可以從事正常工作和生活”。
但本案審理過程中,王某并未提交復診的相關證據,其亦自述未再就診且已停止服藥,顯然與診斷證明書所載后續治療要求相悖。
在已有病史的情況下,王某未能提供充分合理的證據證明其已符合診斷證明書所載“可以從事正常工作和生活”的前提條件。
而案涉聘用合同的崗位為小學教師崗,王某需完成的工作任務并非僅指向聘用合同的相對方,而需要面對聘用合同關系之外的大量的小學生群體,更具有特殊性。
因此,對于教師能夠從事正常工作和生活的標準要求較一般職業更為嚴格。
在學校與王某之間建立聘用合同關系的信賴基礎已喪失的情況下,王某上訴堅持要求繼續履行該聘用合同,依據不充分,本院實難支持。
學校以王某身心健康不符合錄用條件或崗位要求而與王某解除聘用合同,理由欠妥,但學校解除行為的違法性并非案涉聘用合同應當繼續履行的充分合理事由。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日期:2026年4月1日
案號:(2026)京02民終3358號
【實務要點】
1.違法解除與繼續履行并非絕對的因果綁定
即使法院認定用人單位的解除行為違法,如果勞動者的身體狀況、客觀條件確實無法勝任原崗位,或雙方信賴基礎已徹底喪失,法院也可不支持繼續履行。
2.特殊崗位的適崗性審查標準更為嚴格
對于教師等需要面對未成年人或特殊群體的崗位,法院在判斷是否具備繼續履行條件時,會高度關注勞動者的身心健康狀況是否會對服務對象的人身安全與心理健康構成潛在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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