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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6號)第四十七條規定,建立了工會組織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定情形,但未按上述規定事先通知工會的,勞動者以違法解除為由請求支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起訴前用人單位已經補正有關程序的除外。
然而,法律及司法解釋均未明確規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是否需要履行通知工會義務,各地規定和司法實踐存在較大差異,主要有三種觀點:
觀點一:對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并無通知工會的明確要求,可以不通知;
觀點二:應通知用人單位所在地工會;
觀點三:可告知并聽取職工代表意見;
02
全國部分地區具體規定梳理。
(一) 北京:
應當通知上一級工會。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條 第二款: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提前五個工作日將理由通知本單位工會;尚未建立工會組織的,應當通知上一級工會。工會認為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的,應當及時提出改正意見或者建議;工會要求重新處理時,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二)天津:應當告知上一級工會或地方總工會
2026年3月,天津市總工會、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聯合制定《規范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工作指引》,其中第二條明確: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五個工作日將解除理由通知本單位工會。用人單位尚未建立工會的,應當告知上一級工會、勞動者工作所在地的鄉鎮(街道)總工會或者區總工會。
(三)江蘇省:應當通知用人單位所在地工會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2013年5月1日施行)第三十一條第二款明確規定: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尚未建立工會的,通知用人單位所在地工會。
(四)福建省:應當告知上一級工會或地方總工會
《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尚未建立工會的,應當告知上一級工會或者勞動者工作所在地的地方總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五)山西省:應當征求所在地工會意見
《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條規定: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所在單位沒有建立工會的,應當征求所在地工會意見。
(六)四川省:應當告知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縣級總工會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實施辦法》(2023 修訂)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書面通知工會;用人單位沒有建立工會組織的,應當事先將理由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所在地縣級總工會。工會認為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提出改正意見或者建議。工會要求重新處理時,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七)浙江省寧波市:可通過變通方式履行告知義務
《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三)》第五條規定:
從《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避免用人單位隨意解除勞動合同、保障職工勞動權利和生存權利的立法意旨來看,即使用人單位尚未建立基層工會,也可通過告知并聽取職工代表意見或者向當地工會組織(行業工會組織)征求意見等變通方式來履行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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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新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一)理解與適用》一書中明確認為:
即使用人單位尚未建立基層工會,用人單位也應當通過告知并聽取職工代表的意見的方式或者向當地總工會征求意見的變通方式來履行告知義務這一法定程序。理由是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原意在于避免用人單位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如果認為用人單位未成立工會就免除通知義務,會助長用人單位抵制工會成立之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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