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提出」
能否以落戶為條件約定服務期,使得職工不敢隨意提出離職?
「法律解答」
可以。
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落戶條件的均會與職工簽訂服務期要求勞動者在一定期限內不得離職。該約定目前得到司法實踐的認可。
裁判要旨
用人單位為其招用的勞動者辦理了北京戶口,雙方據此約定了服務期,確因勞動者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予以賠償。對于基于特殊待遇服務期而設定的違約金,應當予以嚴格限制。
裁判理由
根據《勞動合同補充協議》內容,孫某明知進京戶口指標為重要的稀缺資源,亦知曉在其服務期滿前單方提出辭職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且會給合康公司造成不低于20萬元的損失。孫某在合康公司為其辦理北京戶口之后未滿服務期提前離職,確實會給合康公司在人才引進及招錄同崗位人員等方面帶來隱性損失。合康公司有權基于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要求孫某賠償其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對應的損失,并對合康公司關于要求孫某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判決:孫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合康公司賠償損失2萬元;駁回合康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例來源:《人民法院報》2019年8月民事案例裁判要旨匯總
被上訴人朱某某在上訴人為其辦理了上海戶籍后,并未遵守其所作出的承諾而于2017年9月提出辭職。朱某某的該行為屬于典型的不遵守承諾、不誠信行為,違反了當今社會所倡導的且人人應當遵循的誠信原則,亦對該公司因基于信任造成損害,同時,不可避免地對該公司其他員工乃至社會產生不良影響。盡管朱某某承諾的五年服務期因違反法律規定被確認無效,但因朱某某的不誠信行為給該公司造成損害,朱某某屬于過錯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以朱某某本人在“承諾書”中自己確定的標準來酌定作為朱某某承擔賠償責任的尺度具有一定合理性,本院酌定朱某某賠償上海某森實業有限公司40,000元。
參考案例:(2018)滬民申2598號
但是仍有不少勞動者明知會產生違約行為的情況下仍這么做,其根本原因在于戶口是具有稀缺性的特征,相較于正常渠道而言,支付違約金的方式獲得戶口更具有性價比,使得勞動者有充足違約的動機和理由,即違法成本較低。另一方面,由于裁判文書采取了匿名化,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打擊勞動者不守信的行為。另外,倘若用人單位據此約定高額賠償金的行為,如上述案例,還有被法院予以酌定的可能。
故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協議時,賠償金的金額盡可能與服務期的剩余期限、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相互關聯,以體現賠償金額的合理性,爭取獲得法院的認可。
另外,在協議中用人單位還可以確認勞動者提前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范圍,例如招聘的費用、辦理戶口的費用、雖然沒有具體支出憑證但雙方共同認可計入用人單位損失的費用、給用人單位造成的重新招聘重新培訓等隱形損失等,以降低雙方在舉證方面的爭議。盡可能保留為勞動者辦理戶口、提供培訓等所發生的成本支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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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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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商管理雙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就職,從事審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實踐經驗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話題下優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實務操作經驗,在上海市律協發表過多篇專業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聞、北京商報等權威媒體采訪。處理勞動爭議、執行案件以及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執行案件1000+件,幫助勞動者追回損失上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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