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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爾集團(青島)金盈控股有限公司通過官方渠道發布嚴正聲明,駁斥 YMR 集團 所捏造的關于“提取年輕人血液、換血治療”等虛假業務,并澄清其冒用海爾品牌進行商業宣傳的行為與海爾集團及旗下所有成員單位無任何關聯,不僅揭示了醫療美容領域存在的宣傳亂象,更將虛假商業宣傳與損害商業信譽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邊界問題置于公眾視野之下。從法律視角審視,涉事主體的相關行為已涉嫌構成多重違法,相關企業及行業參與者應從中汲取教訓,強化合規意識與品牌保護能力。
一、虛構合作與醫療業務構成虛假宣傳,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根據已披露的信息,YMR集團的核心違法行為體現為兩個方面:其一,謊稱自身與海爾集團存在商業關聯或合作關系;其二,憑空杜撰“換血治療”等所謂醫療美容服務項目。該等行為在法律上首先構成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25修訂)》第九條之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通過編造與知名企業的關聯,在為其經營主體披上“合法”“權威”的外衣,此行為實質上是虛構了其服務的“曾獲榮譽”或背景支撐,足以對消費者關于服務提供者資質與信譽的判斷產生決定性誤導。
進一步而言,若將“換血治療”作為服務項目進行推廣,則該宣傳內容直接觸及醫療廣告的監管紅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2021修正)》第二十八條,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該條文明確列舉了“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情形為虛假廣告。將根本不存在的醫療技術包裝為可提供的服務,完全符合“功能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構成要件。此外,根據《醫療廣告管理辦法(2006修改)》第三條及《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2016修訂)》第二十七條,發布醫療廣告必須事先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在無任何醫療資質支撐且內容完全虛假的情況下,相關宣傳行為顯然也違反了醫療廣告發布的強制性審查程序規定。因此,該行為不僅面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作出的行政處罰風險,亦需對因此被誤導的消費者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二、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損害他人商譽,涉嫌構成商業詆毀
本案中,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不僅在于欺騙消費者,更在于其對他方經營者商業信譽與商品聲譽的惡意損害。將海爾集團這一知名品牌與“換血治療”此等聳人聽聞且無科學依據的偽醫療概念強行關聯,其行為性質已超越了普通的虛假宣傳,進入了商業詆毀的范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25修訂)》第十二條,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或者指使他人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同時,《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十一條進一步細化了利用網絡實施商業詆毀的行為方式,包括“利用或者組織、指使他人通過網絡散布虛假或者誤導性信息”。將海爾品牌與虛假、易引發公眾反感和恐慌的“換血”概念捆綁傳播,無疑會貶損海爾集團長期積累的商業信譽與品牌形象,導致相關公眾對其商業道德、社會責任感產生負面評價,符合商業詆毀的構成要件。
從民事責任角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25修訂)》第二十二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海爾集團作為被侵權方,有權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并賠償損失。賠償數額可基于其商譽受損導致的直接經濟損失或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進行計算,并包括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若實際損失與侵權獲利均難以確定,人民法院可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在法律規定的幅度內酌定賠償。從更嚴重的法律后果審視,如果編造并散布此類虛偽事實,給他人商業信譽造成重大損失或存在其他嚴重情節,該行為還可能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的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面臨刑事追究的風險。
三、企業品牌權益的主動保護與維權路徑啟示
面對突發的網絡謠言與商業詆毀,海爾金控的應對措施展現了一家成熟企業應有的品牌保護意識與法律行動力。其通過官方平臺第一時間發布聲明澄清事實,是制止損害影響擴大的有效之舉。此舉在法律上亦具有積極意義,既是對不實信息的公開糾正,也為后續可能的法律程序固定了對方侵權行為的證據線索。對于廣大企業而言,本案提供了以下維權路徑的啟示:
首先,建立常態化的品牌輿情監測與證據固定機制至關重要。對于網絡上的侵權信息,應及時通過公證等方式予以證據保全,以滿足訴訟中對證據形式的要求。其次,應充分利用平臺投訴機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平臺規則,權利人可以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及時遏制侵權信息的傳播。最后,對于性質惡劣、損害嚴重的侵權行為,應果斷啟動法律程序。企業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3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條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不正當競爭糾紛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亦可依據該法第一百零三條,申請訴前或訴中行為保全(如責令停止散布謠言)或財產保全,為判決的執行提供保障。
四、事件折射的行業監管漏洞與綜合治理方向
YMR集團及其負責人屢次涉足法律紅線,此次事件再次暴露出特定行業領域存在的監管挑戰。這警示行業監管必須實現全方位、跨部門的協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需加大對虛假宣傳、商業詆毀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查處力度;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則應強化對醫療美容機構資質、醫療廣告內容及診療活動合規性的監管,嚴格執行《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的審查制度,杜絕諸如“換血治療”等非法定、無科學依據的概念進入廣告宣傳。
從更深層次看,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需要司法、行政與行業自律的共同發力。司法機關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應準確把握法律界限,既要依法保護合法權益、懲治違法行為,也要注意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當前經濟形勢下知識產權審判服務大局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十一條所強調的精神,妥善處理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其他法律的關系,防止不適當地擴大不正當競爭范圍,在保護合法權益與維護自由公平競爭之間取得平衡。
海爾金控的聲明,不僅是一次針對具體謠言的澄清,更是一次對企業合法權益的鄭重宣示和對市場法治原則的堅定捍衛。該事件清晰地表明,任何以虛構事實、損害他人商譽為手段攫取商業利益的行為,均具有明確的法律可責性,行為人必將為此承擔相應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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