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注冊登記和備案企業信用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82號,下稱《信用管理辦法》)于2026年1月13日公布,4月1日起施行。為配合《信用管理辦法》實施,海關總署發布2026年第32號公告(《海關總署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注冊登記和備案企業信用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細化實操標準、統一執法尺度,現就《公告》核心內容解讀如下:
出臺背景及目的解讀
《信用管理辦法》作為海關企業信用管理的部門規章,優化了信用等級、認定標準等內容,但部分條款為原則性規定,需進一步細化。《公告》結合監管實際,補充管理規則、明確新舊辦法銜接,為海關執法提供依據,也讓企業清晰掌握操作要求,優化口岸營商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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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內容解讀
01
細化企業信用信息公示有關事項
·明確企業信用信息公示渠道:通過“中國海關企業進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臺”及“信用中國”網站公示;并明確了不予公示的特殊情形。
· 設立“信用信息異常企業名錄”:明確5類列入情形,并首次將市場監管部門和稅務部門的列異和走逃(失聯)情形作為列入依據,形成了多部門聯動體系。
· 明確信用信息公示及異議答復時限:失信信息公示期自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算,進出口海關監管領域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自列入之日起算;異議申請7個工作日內答復,復雜情況可延長10個工作日。
02
進一步細化信用等級認定規則
·明確中(終)止認證及復核情形:
企業申請認證期間,主動撤回申請的,海關終止認證。
企業申請認證或者海關復核期間,涉嫌違反海關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被刑事立案偵查的,海關中止認證。
企業申請認證或者復核期間,被海關實施稽查、核查,或者因涉嫌違法被海關行政立案調查的,海關可以中止認證或者復核。
復核期間,中止時間超過九十日的,海關終止復核。
中止認證或者復核時間不計入認證時限,中止認證期間企業可以撤回申請,中止認證或者復核情形消除后海關繼續開展認證或者復核。
·明確企業整改要求:對按照《信用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申請整改的高級認證企業、認證企業,海關終止復核,并給予企業一次不超過一年的整改期,整改期間以及整改期滿后一年內,企業不得再次提出整改申請。
海關在企業整改期滿并按照規定提交整改情況報告后再次對企業開展復核。企業未按規定提交整改情況報告的視為未通過整改。
· 細化認定標準:按照《信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在失信企業認定條件的基礎上,明確8類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情形,清晰劃定嚴重失信紅線。
· 明確特殊情形認定:企業同時存在失信與嚴重失信情形,按嚴重失信認定;改變總分公司信用等級聯動的模式,企業在海關備案的分支機構信用等級將單獨認定;分立合并企業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是否變更確定信用等級重新認定或繼續適用。
·保留信用等級提前調整:失信企業或者嚴重失信企業在滿足履行法定義務、失信或者嚴重失信期間無海關處罰記錄(《信用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情形除外)、無嚴重失信信息正在公示等3個條件后,可以向海關申請提前調整信用等級。
·延長反復出現失信行為的懲戒期:失信企業再次出現失信情形,或者嚴重失信企業再次出現嚴重失信企業情形的,海關將在失信企業滿1年或者嚴重失信滿3年后,按照“1+1”或者“3+3”的原則繼續認定,期間不予受理信用等級調整申請及信用信息修復申請。
·明確便利措施暫停原則:高級認證企業或者認證企業違反海關相關法律法規被海關刑事立案調查的應當暫停便利措施,被海關行政立案調查的可以暫停便利措施(簡易/快速辦理案件除外)。
03
創新法律文書送達方式
· 電子送達:經企業書面同意,海關可通過傳真、郵件等方式送達信用管理相關法律文書,以電子信息到達指定系統日期為送達日。
· 公告送達:其他方式無法送達時,海關可以通過海關門戶網站或“中國海關企業進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臺”公告,公告滿30日即視為送達。
04
明確失信信息修復要求
· 申請渠道:企業統一通過“信用中國”網站提交申請。
· 審核條件:履行法定義務、公示期間無海關行政處罰記錄(《信用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情形除外)、未處于立案階段(違反海關相關法律法規被刑事立案或者被海關以普通程序案件立案)、無嚴重失信信息正在公示等。
· 流程簡化:企業申請修復“進出口海關監管領域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視為同時申請信用等級調整,無需向海關單獨提交。
05
新舊辦法過渡銜接
· 繼續有效:原高級認證、失信企業認定繼續有效,原其他注冊登記和備案企業按常規企業實施管理;原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統一移出。
· 利企原則:4月1日前受理的認證、實施的復核和未辦結的信用等級調整作業,海關尚未作出決定的,將按照對企業有利原則,新舊制度可同時用。
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間實施的高級認證復核作業,財務狀況標準可以按照企業意愿自行選擇是否適用新標準。
· 重新認定:海關對于4月1日前認定的失信企業按照《信用管理辦法》重新認定,不再符合失信企業認定條件的,上調為常規企業。
· 特殊安排:2021年11月1日前認定的原一般認證企業,可通過“中國海關信用管理服務平臺”向海關申請信用評估。在申請評估日之前無信用等級調整記錄且信用評估結果符合條件的,海關將直接認定為認證企業,免于實地認證。
來源:中國海關信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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