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截至目前,我區的縣域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已基本完成。撤銷自然資源局的執法監察大隊、撤銷林草局的林草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并在城市綜合管理局的基礎上重新組建綜合行政執法局,綜合行政執法局下設三個大隊,一大隊負責城市綜合執法、二大隊派駐資源局負責自然資源執法、三大隊派駐林草局負責林草執法。
同時,在各鄉鎮(街道)新建綜合行政執法大隊,負責鄉鎮(街道)的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本文旨在對我區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后,行政執法機制運行情況進行評估,并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提出構建的設想。
二、
回顧歷史,從十八屆四中全會開始,我國就開始探索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工作。2015年,中央編辦下發《關于開展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明確在全國22個省市138個試點城市開展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試點工作。之后,國家以頂層制度設計的方式,逐年有序推進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工作。
2021年1月22日,十三屆全國人大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通過了《行政處罰法》。其中,該法第十八條明確了要建立綜合行政執法制度,第二十四條明確了賦予鄉鎮行政處罰權。
同年,國家頒布《關于加強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意見》《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在法律與政策的雙重驅動啟動下,縣(區)鄉(鎮)兩級展開了圍繞鄉鎮賦權事項清單與一支隊伍管執法的綜合改革。
在此之前,各縣級行政管理部門根據部門法的規定,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部門均有執法隊伍。在此輪行政執法體制改革過程中,部分地區在縣(區)級城管局的基礎上,在合并其它行政部門的執法隊之后,又重新組建立了綜合行政執法局。
就我區而言,在2023—2024年期間,全區完成了綜合行政執法局的新建,鄉鎮“一支隊伍管執法”改革工作,以及鄉鎮賦權事項清單的編制工作。
三、
行政執法機制的改革,意味著行政執法路徑的變化。
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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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具體包括執法檢查、行政強制、行政給付、行政許可及行政處罰等。在2021年之前,鄉鎮(街道)屬地管轄具有執法檢查權,但對違法行為卻沒有行政處罰權。具體而言,林業站及自然資源所是鄉(鎮)政府的組成機構,縣級行政主管部門是其上級業務指導部門,不僅對違法行為具有行政處罰權,而且縣(區)局還具有行政執法大隊。于是,行政執法路徑為“鄉(鎮)站所—縣(區)局執法大隊”。
目前,鄉(鎮)政府的機構組成,從過去注重“條”結構的“七站八所”,轉為現在注重“塊”結構的“5辦3中心1隊”(黨政綜合辦、基層黨建辦、經濟發展辦、社會事務辦、平安法治辦、農業農村發展服務中心、黨群服務中心、綜合行政執法隊)。其中,過去的林業站并入農業農村發展中心,而自然資源所則屬于縣局直管部門。
在此輪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之后,縣鄉兩級的行政執法路徑發生了徹底變化。
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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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林草的行政執法為例,通過以下幾個維度觀察分析:
其一、縣(區)級層面的變化。林草局的行政執法權發生了分割,在“執法檢查—行政調查—行政處罰決定”的系統中,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中間環節的“行政調查”,而林草局則復雜首尾的“執法檢查”、“行政處罰決定”等。
其二、鄉鎮(街道)的變化。鄉鎮(街道)內設農業農村發展中心,而林業等站所則并入了該中心。該中心負責林草的行政事務工作,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則負責林草的行政執法工作,這種行政執法僅包括涉林草的行政執法檢查及行政處罰。
其三、縣(區)與鄉鎮(街道)的變化。這種變化僅發生于鄉鎮不具有行政處罰權的情況下,針對需要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而言,就需要由鄉鎮(街道)與縣(區)協同完成該行政執法。
具體而言,路徑示意如下,線索(村居委員)—前期調查(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線索移送(鄉鎮政府)—立案決定(縣區林草局)—立案調查(縣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縣區林草局)—執行(鄉鎮政府、縣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四、
以行政執法程序為標準,在此輪行政執法體制改革之前,林草、自然資源的行政執法模式可稱為“一體化行政執法”;而經過此次行政執法體制改革之后,林草、自然資源的行政執法模式呈現出“分段式行政執法”的特征。
具體而言,“一體化行政執法”是指線索發現、立案調查、行政處罰決定等,皆由同一個政府行政職能部門作出;“分段式行政執法”是指線索發現、立案調查、行政處罰決定等,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政府行政職能部門協同完成。
判斷制度改革成敗的標準,應當是改革是否解決了當下的社會治理困境,并且實現了制度改革的預設價值目標。就此輪綜合行政執體制改革而言,“一體化行政執法”有利于提升行政執法效率,但缺點在于縣鄉兩級“看得見的管不著、管得著的看不見”的困境;而“分段式行政執法”的分權有利于權力均衡與制約,但缺點是內部機制銜接不暢就可能會造成推諉塞責。
綜合行政執法的價值與意義在于以下幾方面,獨立性、公正性、客觀性、專業性及法制性。
以林草或自然資源為例。
林草局、自然資源局與綜合行政執法局為平等獨立的政府組成部門,綜合行政執法局內設執法大隊派駐林草、自然資源局,經林草、自然資源局對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線索,委托派駐的執法大隊進行立案調查,而林草、自然資源又根據執法大隊的行政調查結論,決定是否需要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行政調查不僅需要調查對當事人不利的證據,同時也需要調查對當事人有利的證據。在此行政調查過程中,派駐的執法大隊與林草局、自然資源局并無隸屬關系,這就保證了行政調查過程及結論的獨立性、客觀性、公正性、專業性及法制性。
如果說,在此輪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過程中,既不能充分發揮“分段式行政執法”的價值及意義,又因體制改革而喪失“一體化行政執法”的效率優勢,那么這場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無疑注定失敗。
五、
此次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關鍵在于部門職能職責的劃分,以及部門之間、科室與執法大隊之間的機制銜接。
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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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部門職能職責劃分而言,
鄉鎮政府:行政執法檢查、前期行政調查、違法線索移送及擬行政處罰建議等。
林草局、自然資源局:立案決定、委托行政調查、行政處罰決定、聯合行政強制執行等。
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調查、擬行政處罰意見、聯合行政強制執行等。
就銜接機制而言,
根據以下路徑示意分析,線索(村居委員)—前期調查(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線索移送(鄉鎮政府)—立案決定(縣區林草局)—立案調查(縣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縣區林草局)—執行(鄉鎮政府、縣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分段式行政執法”的工作銜接機制,至少包括部門之間的工作銜接機制、以及科室與執法隊之間的工作銜接機制。
(一)部門之間的工作銜接
鄉鎮(街道)—林草局、自然資源局,案件線索移送銜接機制;
林草局、自然資源局—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調查委托銜接機制、調查結論反饋銜接機制;
綜合行政執法局—鄉鎮(街道),行政調查協同辦案機制,聯合行政強制工作機制;
(二)部門科室與執法大隊之間的工作銜接
林草局、自然資源局法制科室—綜合行政執法局派駐執法大隊,行政調查監督與指導工作協調機制;
綜合行政執法局派駐執法大隊—鄉鎮(街道)綜合執法大隊,行政調查配合工作機制、聯合行政強制工作協調機制。
在此過程中,行政調查就呈現出了“雙重監督、雙重審核”的特點。派駐執法隊的行政調查程序不僅要受綜合行政執法局的監督,同時還要受林草局、自然資源局法制科的監督;其調查結論及擬行政處罰意見不僅要受綜合行政執法局的法制審核,同時還要受林草局、自然資源局的法制審核。
六、
在明確各部門之間的職責劃分,建立健全各部門、各科室(執法隊)工作銜接機制的基礎上,還應當保障綜合行政執法的人、財、物及辦案經費,這樣才能內部驅動行政執法機制的有效運行。
同時,根據《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的相關規定,縣區級司法局及鄉鎮司法所,還應當積極發揮行政執法監督作用,從外部助力推動“分段式行政執法”各機制的有效銜接。
陳浩 基于知止堂上
202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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