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山東省平度市張戈莊鎮后李付莊村的孫某禮,因不服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25年作出的(2025)魯 02 民終 9365 號民事判決,已依法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交再審申請,請求撤銷該二審判決、維持平度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并由被申請人青島順昌泰起重設備有限公司承擔全部訴訟費用。這場圍繞3萬元吊車相關費用展開的糾紛,因涉及職務行為與個人行為界定、證據效力認定等關鍵問題,引發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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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3萬元費用引發訴訟,二審判決改判引爭議
據悉,該案源于一筆3萬元的吊車相關費用。青島順昌泰起重設備有限公司(下稱 “順昌泰公司”)以存在吊車租賃關系為由,將孫某禮訴至法院,主張其支付3萬元租賃費。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2025)魯0283民初5169號民事判決后,順昌泰公司不服提起上訴,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改判,孫某禮隨之提出再審申請。
孫某禮在再審申請中指出,原二審判決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程序方面存在重大錯誤,嚴重侵害其合法權益,核心爭議集中在四大方面。
爭議焦點一:事實認定存疑,“未即時否認” 被等同于 “債務自認”?
孫某禮認為,二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缺乏證據支撐,錯誤將 “未即時否認” 等同于 “債務自認”,違背證據規則。
從證據來看,順昌泰公司主張債權的核心依據是微信聊天記錄,但記錄中提及的 “搬家吊車費和運輸費”“吊車貨車費”,與 “吊車租賃費” 在法律性質上有本質區別 —— 前者更傾向于承攬或勞務報酬,后者需基于租賃合同關系。而順昌泰公司始終未能提供書面或電子租賃合同,無法證明雙方就租賃物型號、數量、租期、租金等必備條款達成合意。
對于聊天中 “年前付不了了”“好的” 等回復,孫某禮在一審中已明確解釋:其作為公司業務經辦人,此類回復僅代表知悉情況并需內部核實,并非對個人債務的確認。他強調,在法律層面,沉默或不明確回應,若無其他充分證據佐證,不能單獨作為建立債權債務關系的依據。
此外,孫某禮提出,針對3萬元這一數額不小的業務,順昌泰公司既無合同、結算單、發票等正式憑證,也無法提供吊車設備交付、使用、返還等履行環節的證據鏈,其舉證未達到《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要求的 “高度蓋然性” 證明標準,二審法院卻將關鍵事實真偽不明的不利后果歸于自己,屬事實認定嚴重錯誤。
爭議焦點二:法律適用錯誤,職務行為與個人行為界限被混淆
在法律適用層面,孫某禮認為二審判決混淆了職務行為與個人行為的界限,錯誤分配法律責任,且存在邏輯矛盾。
二審判決中提到 “若孫某禮有證據證實系履行職務行為,可以另行主張權利”,卻同時判令孫某禮個人承擔責任。孫某禮指出,這一判定倒置了舉證責任,要求其自證 “清白”,違背 “誰主張,誰舉證” 的民事訴訟基本原則。順昌泰公司主張與孫某禮個人存在合同關系,理應由該公司提供證據,證明孫某禮有以個人名義締約或明確表示自行承擔責任的意圖,但順昌泰公司未能提供任何相關證據。
更關鍵的是,孫某禮強調,涉案業務在性質、規模與目的上均具備企業活動特征,絕非個人所能或所需承攬。此次涉及的25噸重型吊車、32噸半掛車,是用于工廠設備拆卸、搬運的大型工業裝備,租賃費用達數萬元,遠超個人日常生活或零星需求范疇,屬于典型的工業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業務。從業務目的來看,順昌泰公司一審中曾陳述,業務起因是 “我們廠有一批設備需要吊車”,施工地點為福運德公司廠區,顯然是法人主體為自身生產經營發起的活動,利益歸屬于公司,孫某禮作為公司員工,僅是執行指令的 “橋梁”。
同時,孫某禮提到,順昌泰公司一審中稱與自己及所在公司 “之前有過業務合作”,說明雙方存在企業間合作歷史,本次交易的場景、溝通稱謂、業務內容均在企業合作框架下進行,延續了商事習慣。二審判決將企業間慣常業務往來割裂,孤立定性為個人交易,違背商事審判尊重商業實踐的原則。
“若按二審判決邏輯,我作為個人,為自家私事租用大型吊車和半掛車,到任職公司廠區為公司搬運設備,還自己承擔數萬元費用,這在商業邏輯和日常生活中根本不可能,完全荒謬。” 孫某禮表示,任何理性商事主體接到前往其他公司廠區施工的指令,合理認知都應是與背后法人實體建立合同關系,二審法院的認定強行創設了現實中幾乎不存在的交易模型。
爭議焦點三:與另案生效判決沖突,被申請人涉嫌濫用訴權
孫某禮在再審申請中還指出,二審判決與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25)魯 0203 民初3427號民事判決存在根本性沖突,順昌泰公司本次起訴缺乏事實與法律基礎,構成濫用訴權。
據了解,市北區法院的該判決針對的是同一筆吊車業務、同一筆3萬元費用,且基于完全相同的證據(微信聊天記錄、通話錄音)作出,明確認定 “從內容看,并無租賃業務洽談、締結租賃合同主要條款的內容,亦無合同履行、結算等相關陳述,不能證明順昌泰公司與兩公司(福運德船舶公司、福運德建設公司)存在租賃合同關系”,并駁回了順昌泰公司的訴訟請求。
值得注意的是,順昌泰公司在該案中作為原告,收到不利一審判決后,未在法定期限內上訴,這意味著其已自愿接受判決結果,認可 “與福運德公司不存在租賃合同關系” 這一核心事實,該判決因順昌泰公司服從而成為生效終審判決,具有既判力。
孫某禮認為,順昌泰公司在前案中主張與自己所在公司存在合同關系,本案中卻就同一事實向自己個人主張權利,兩種主張邏輯上相互排斥,不可能同時成立。該公司在前一訴訟請求被生效判決駁回后,試圖通過更換被告就同一損失再次尋求救濟,嚴重違背 “一事不再理” 原則,是對司法資源的浪費和訴訟權利的濫用。
更嚴重的是,孫某禮表示,二審法院在無新證據推翻前案生效判決認定事實的情況下,無視 “與公司不存在合同關系” 的既定結論,判令執行公司職務行為的個人承擔責任,使得順昌泰公司通過 “變換被告” 繞開不利判決,導致司法系統對同一事實作出相互矛盾的判斷,出現 “公司無責,個人有責” 的荒謬局面,嚴重損害司法裁判的統一性、穩定性和權威性。
爭議焦點四:二審程序存瑕疵,關鍵信息審查不到位
除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問題外,孫某禮還提出,二審審理程序存在瑕疵,未能全面、客觀審核證據,也未對案件基本法律關系進行審慎查明。
他表示,二審法院過于依賴微信聊天記錄的片段性內容,未綜合全案證據深入審查涉案法律關系的真正主體,忽略了其行為目的、地點、身份等關鍵背景信息,最終導致對案件性質的認定出現根本性偏差,這種審查不嚴、分析不清的情況,影響了案件的公正審理。
“原二審判決將案涉商事風險錯誤轉嫁到我個人身上,于法無據且有違公平正義。” 孫某禮在再審申請中懇請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再審,支持其全部再審請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糾正錯誤判決。目前,該案再審申請已提交,后續進展有待進一步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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