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才看到一條新聞報道,被深深的震驚了。
這條新聞,是湖南衡陽常寧市兩公職人員和一名教師夜里摘村民的豆角,被發現后居然和村民發生沖突,有村民受了輕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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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新浪熱點”的報道,偷摘村民豆角的公職人員和教師,開的車還是寶馬車。村民發現后,“寶馬車上的兩名男子下了車,雙方發生口角和肢體沖突。”
最后,一個村民受傷,鑒定為輕傷二級。
昨天即7月9日晚,常寧市發布通報,稱兩名公職人員與一名女教師晚餐后,其中陳某然、譚某文偷摘路邊村民豆角,被發現后即現場協商購買所摘的豆角,后矛盾激化,3名村民毆打譚某文,陳某然和村民母親互有拉扯,一村民用手打譚某文頭部時導致自己的手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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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通報所說,這兩名公職人員和女教師,3人也是屬于萬幸了,即在偷摘豆角被發現時采取的不是暴力,而是協商購買所摘的豆角。
因為再怎么說,豆角再怎么不值錢,3人的行為都屬于盜竊,都違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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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盜竊被阻止時如果還對阻止者實施暴力,那么就會出現轉化與升級,從很輕微的盜竊行為轉化、升級到犯罪,涉嫌搶劫罪。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有明確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而如果現場協商購買所摘豆角的話,違法行為已經中止了,村民不報警這個事兒就了結了。即使報警,也因為屬于情節特別輕微而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所以,違法在先,又被抓了現行,協商過程中又和村民矛盾沖突升級,就實現不該了。
即使存在村民獅子大張口,索要錢財過多,這時要做的也不是讓沖突升級,因為沖突一旦升級就說不清楚了。這時其實可以主動報警,讓警察介入。
和村民沖突升級,是最愚蠢的選擇。
不過,3人在譚某文頭遭到村民毆打時沒有還手,畢竟是一個正確的選擇。否則的話,事兒就更麻煩了。畢竟,不僅僅是因為3人是公職人員,更主要的是到時3人究竟是在盜竊被發現時對村民實施暴力了,還是在協商購買所摘的豆角后被打還手了,如果沒有拍攝視頻,那可不是那么容易說的清楚的。
一旦被認定是在盜竊被發現時對村民動手,那可就是立即涉嫌搶劫罪了,就極嚴重。
這類一般的盜竊案件轉化、升級到搶劫犯罪的事兒,近兩年官方發布的案例也不少,可以參照。
第一起:今年4月8日,貴州省凱里市人民法院發布了一起案例,2023年9月金某某在凱里市某地下停車場偷竊時被保安發現時,將保安打傷逃離。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盜竊過程中被發現,后當場實施暴力抗拒抓捕,致人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一審依法判決被告人金某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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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里市人民法院還專門說法,指金某某因為一時貪念實施了盜竊行為,形式上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但在犯罪過程中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攻擊他人并致人受傷,因而產生了盜竊罪與搶劫罪的轉化。
第二起,今年1月16日“西昌發布”發布了一起案例,2023年12月29日晚林某駕駛三輪車到美華生態園實施盜竊,被園內工作人員發現后實施暴力,然后逃跑。警方破案后,指控林某涉嫌搶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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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起:去年5月4日“中國法院網”發布一起案例,2022年11月7日晚潘某到一工地實施盜竊,被保安發現后實施暴力,結果被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人民法院一審以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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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院網”專門講解,稱被告人潘某盜竊時為抗拒抓捕而當場使用暴力,其行為構成搶劫罪,還明確指“被告人潘某在盜竊時被發現,逃跑時將被害人推倒在地,并駕駛電動車將被害人拖行幾米后,致被害人摔倒在地受傷,其上述為抗拒抓捕而當場使用暴力的行為,根據法律規定應轉化為搶劫”。
最后,對于3人開著寶馬車偷村民的豆角,還是覺得實在是讓人無法理解,這是私德存在大問題。而和村民沖突升級,又是蠢的要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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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小失大,這下都傻了吧!
牢記“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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