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宿托管涉嫌合同詐騙罪,主要負責人/法人如何做無罪辯護?——合同詐騙犯罪辯護6
作者:張春律師,廣東知恒(廣州)律所合伙人,專注于經濟犯罪案件辯護
注:本文原創,未經許可,不得轉載
【導讀】
“我記得你那套房子是毛坯房,啥時候能裝修好?可以交給我們管理/裝修,每月坐等收每月4000元的租金...”“如果你的房屋是精裝修的,現在是閑置,可以交給我們管理...”,現在要提前繳納一部分的裝修費,剩余的我們承擔......
由于很多業主出于方便的心理,就統一將自己閑置的房屋交給托管公司,裝修房子也好、后期管理也好,都不用操心。
最后雙方簽訂民宿托管合同,約定5年/7年的一個托管周期,隨后繳納裝修款,由于近幾年市場行情不好,業主不多,客源不穩定,很多民宿托管公司可能出現“倒閉”的情況,業主在維權過程中,可能就以刑事進行報案,最后以合同詐騙罪立案偵查。
![]()
【正文】
張春律師認為,這類案件認定為刑事案件應當慎重。根據《刑法》規定,合同詐騙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合同和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隱瞞真相,虛構一些事實來騙取受害者財物,數額較大的犯罪行為。那么這種情況是否成立合同詐騙罪,我們說這類托管公司如果是合法注冊的工商主體,而且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也履行了一部分的施工行為,只是基于“沒有客戶”難以維持的原因而倒閉的,那么從刑法的角度來說,是不構成詐騙罪的,這些業主可以到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張春律師認為,對于此類涉及刑民交叉的案件,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角度辯護。
非法占有目的是區分本案罪與非罪的關鍵因素,對于案件中遇到的刑民交叉問題,需依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進行實質審查,結合主觀目的分析案件性質、區分涉案財物情形,進一步結合被害人是否陷入錯誤認識處分財物綜合認定詐騙數額,
民事欺詐行為,是指在民事活動中,故意地以不真實的情況為真實的意思表示,使他人陷于錯誤,從而達到發生、變更和消滅一定民事法律關系的不法行為。而詐騙罪的基本模式是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實施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認識錯誤,進而基于該認識錯誤交付財物,最終造成財產損失。
在實務中,詐騙犯罪案件與民事欺詐部分司法人員區分的時候是存在一定的爭議的,在這類案件中,行為人故意隱瞞真實的情況或者故意告訴一些假的情形,誘導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簽訂合同),從主觀上看,民事欺詐導致的合同糾紛與合同詐騙是有本質的區別的,二者在主觀故意是哪個的具體內容的行為人不具備與被害人履行合同的能力,二用欺詐手段與被害人簽訂正常的合同,行為人只是企圖通過這種方式夸大自身履行合同的能力,但與被害人是正常簽訂合同,也是正常履行一部分的,比如購買家具家電,聯系裝修公司等一些行為特征,并無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合同詐騙罪。那么,“非法占有目的”反映了行為人心理的真實意圖,就需要從主觀想法進行區分,這就是區分合同糾紛與合同詐騙刑民邊界的一個關鍵因素。
關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刑法第22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在我們辦理案件的過程中,還遇到在托管公司倒閉后,公司的老板或者某位負責人卷款跑路的情形,那么這種情況有些司法單位就可能推定卷款跑路的行為是詐騙,張春律師認為,這種推定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認定。
針對此類人員的無罪辯護,需要看民宿托管公司發放的證件是否真實有效。如果民宿托管公司發放的證書是虛假證件,但宣稱是真實有效的證件,那么毫無疑問會被認定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如果民宿托管公司發放的證件是真實有效的證件,即便其發放主體并非國家機關或者事業單位,那么其辯護空間就會更大一些。
看民宿托管公司是否故意混淆或者嚴重夸大了經營范圍。如果民宿托管公司在銷售過程中將一些不能完成/無法完成的服務,使業主產生誤解,或者完全違背市場客觀情況,毫無依據地夸大其服務內容,被認定為詐騙的可能性會比較大。但是如果民宿托管公司并未混淆經營范圍和服務內容,是根據其服務做出履行合同的交易,沒有存在一些欺騙的手段去做宣傳和承諾,則應屬于適度宣傳,不應認定為虛假宣傳。同時,對于業主而言,其自己對于履行合同的托管服務,也應有相對客觀、理性的判斷,不應將選擇錯誤的責任全部推給民宿托管公司。
看民宿托管公司是否有虛假承諾的行為。如果民宿托管公司關于托管服務描述僅僅是按照客觀的行為而且能履行的情況做分析和交易,并沒有明確承諾一定能出租和高回報,則不應認定為虛假承諾。另外,如果該民宿托管公司在業主簽訂托管合同之后,確實可以為業主聯系安排裝修公司,還有購買家具家電的能力,那么該民宿托管公司的行為也不應當屬于虛假承諾,不構成詐騙類犯罪。
看民宿托管公司的服務項目與托管費用是否匹配、是否合理。對于托管服務而言,只要民宿托管公司切實地提供了托管服務,那么無論業主的房屋是否有出租,都不應認定該托管服務是無效或者是虛假的。同時,如果民宿托管公司收取的費用是符合正常市場行情,與其提供的服務是相匹配的,那么其行為也不應認定為是虛構服務騙取托管費用的詐騙行為。
以上是張春律師在辦理此類案件過程中的經驗總結,希望對家屬及當事人有幫助。
◆用假提單簽訂沒有真實交易的煤炭合同,1400余萬元,為什么從十年改判無罪——合同詐騙辯護與研究1
◆老板叫我簽的合同,沒想到是合同詐騙,關了五年多我才洗拖罪名——合同詐騙犯罪辯護2
◆將采礦權多次轉讓被控合同詐騙,從判無期到改判無罪的辯點——合同詐騙犯罪辯護3
◆借錢不還的借貸型詐騙案件,有無罪空間嗎?律師如何開展?——合同詐騙犯罪辯護4
◆從虛構在市政有關系,簽訂609萬合同,被控合同詐騙罪案看無罪辯護——合同詐騙犯罪辯護5
作者:張春律師,廣東知恒(廣州)律所合伙人,專注于經濟犯罪案件辯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