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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圖:思晨
最近有朋友問我:10月剛進一家公司,可是工資很低,加班又太狠,還在試用期就想走人了。話說回來,這種情況我能隨時離職嗎?
對于試用期離職的情況,大家比較熟悉的說法可能是:“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提前3天通知。”
但在實際處理這種情況時,未必真的只有提前通知這么簡單…
01 試用期因個人原因離職需警惕違約
當個人因為自身原因選擇在試用期內離職,目前通常的做法確實是參考《勞動合同法》第37條: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然后解除勞動合同。
不過以上是雙方沒有潛在勞動糾紛或未了事宜的情況。
如果此前雙方有簽訂超過試用期時長的培訓服務協議,而眼下個人因自身原因主動解除勞動關系,遠遠還不到約定的服務期限,則可能需要在支付相應的違約金,結清相應的款項后再離開,而不能簡單地提前3天通知就走人,或隨時一走了之。
02 因個人原因被動離職的若干情況
其實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中,還明確了試用期內雙方可解除勞動合同的若干情形。
比如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等過失性辭退的情形。
或者試用期間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滿后無法返崗也無法調崗,以及經培訓或調崗后仍無法勝任工作這類過失性辭退的情形。
屬于以上情況,用人單位都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未必會需要3天的緩沖期。
這點具體可參考《勞動合同法》第21條:
【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其說明理由。
如果是這種情況,具體的離職時間,一般由雙方約定,尤其是用人單位會根據工作交接、人員安排等情況綜合決定。達成一致后,才能順利辦理離職手續。
03 試用期離職的薪資結算及遺留問題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用人單位應該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時候,一次付清工資,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試用期離職也適用于這項規定。
一般情況下,如果個人因自身原因主動離職,單位結算應付工資就好,并不涉及賠償金。
不過如果屬于無過失性辭退或違規辭退,即便最終雙方會終止勞動合同,但試用期員工往往也會在財務結算到位,離職證明已開具后再離開,而不會隨時走人。
其中,經濟賠償標準按其在單位的工作年限而定,試用期員工在職不滿6個月,一般會賠償半個月工資。如果屬于違法辭退,按照《勞動合同法》,標準會是經濟補償金的2倍。
綜上,試用期內,員工不能隨時走人,一般需要提前3天書面通知。遇上有經濟糾紛或者因過失辭退,離職時間需要視具體情況、雙方協商結果而定,此外還會綜合考慮工作交接、離職手續辦理等問題。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希望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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