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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圖:思晨
因為臺風、暴雨等天氣頻發,最近多地陸續發布停工、停課通知。
遇上天氣惡劣,單位在接到停工通知時,往往會提前安排下班或讓員工在家待命。但遇上這種“臨時放假”,工資應該怎么發,卻讓很多人感到困惑。
有的說應該按照常出勤發放工資,有的則主張從當日工資中扣除停工的那部分。到底應該以哪種為主?
如果你也有疑惑,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
因惡劣天氣停工,工資怎么發?
雖然因自然災害緊急停工,導致用人單位原有的生產經營計劃被中斷,員工的工作時間也有所變化。但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2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如果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支付的工資報酬不能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如果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這意味著: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1個月內,單位應該正常支付工資(因惡劣天氣導致的當日停工,也符合這種情況);而停工超過1個月如何支付工資,需要視是否提供勞動以及當地政策而定。
因為《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中有些實施細節并不明確,所以在實際執行時,各地政府更多會參考當地政策。
比如根據《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等地方性政策,對于單位停工停產超出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如果員工提供了勞動,北京、上海、廣東、江蘇、海南等地都有提到“用人單位可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
其中,北京、上海、海南地區有強調雙方約定工資不得低于當地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如果單位停工停產期間,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或沒被安排工作),很多地區有明確單位需提供基本的生活費或停工津貼。
比如北京的生活費標準是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廣東、江蘇、浙江等地,支付的生活費是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其中廣東省還特別提到停工停產的生活費應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解除勞動關系。
湖南地區,單位停工停產超過1個月未安排勞動者工作的,用人單位應該按不低于當地失業保險標準支付停工津貼(注:湖南省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因為各地政策有顯著差異,建議以當地官方規定為主。
停工通知已下發,單位需要注意哪些?
如果三防指揮部在應急響應期間實行四停(停工、停業、停市、停課),該通知屬于行政決定,用人單位有義務遵守規定。
根據官方的說法:如果停工通知已下發,用人單位依然強行要求員工正常出勤上班的,員工可以拒絕,而且此行為并不算曠工;
如果員工因道路遇險或交通問題客觀上無法上班,單位以曠工為由對員工進行處罰,這種處罰屬于無效;
如果用人單位以員工曠工為由予以辭職,屬于違法辭退,需要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不過在接到通知,及時停工這點上,交警協警、交通救援、野外施救、公共設施搶修等因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而必須上崗的特殊人員是例外。為了保障社會的正常運行,他們往往仍需按時上班履行工作職責。
綜上,遇上官方發布停工通知,除承擔搶險救災和保障社會基本運行任務的單位和個人外,其他用人單位都應該遵守規定。
鑒于因自然災害導致的停工,可能長達數小時甚至1天,為確保安全用工,減少對公司業務和運營的影響,單位可以酌情推遲上班或提前下班,也可以安排居家辦公。
而這種非勞動者原因導致的停工停產(1個月內),單位是需要正常支付工資的。超過1個月,則應視是否提供勞動以及當地政策而定。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希望有用~
備注:本文原創,首發中國人力資源管理網(chinahrm2002),參考自光明網、深圳羅湖區檢察院等,僅做分享,更多請留意官方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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