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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圖:思晨
新員工入職時,很多用人單位都要求查驗身份證、畢業證、榮譽證書、體檢報告等原件,并要求遞交一些證件材料的復印件。
但遇上有單位以查驗為由,要求“暫時保管”或扣押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原件,或者巧立名目,說要收取服裝、體檢、培訓等相關費用才能辦理入職,個人應該怎么辦呢?
日前,人社部作出明確回應,給用人單位和個人提供了相應的參考。
單位要扣押證件,可以果斷拒絕
對于部分單位聲稱需要扣押身份證、畢業證以備查驗這類情況,人社部相關司局負責人表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沒有權利扣留他人的證件原件。如果遇上這樣的單位,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
這點其實在《勞動合同法》中早就有明確。
比如第9條就規定了“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
一來,以查驗為由扣押身份證及其他證件原件,可能面臨證件被冒用、挪作他用等風險。
二來,如需查驗,也有很多方法可循。比如要求入職時向相關人員現場出示證件原件,或要求提交證件號,如憑借畢業證書編碼和姓名也可以在學信網等官方渠道免費查詢到學歷檔案信息。同時,還可以提交復印件作為備案存檔,完全沒必要扣押證件原件不放。
因此,人社部門提醒求職者千萬不要將證件原件交給他人。
另外,如果需要提供證件復印或者影印件,比如身份證復印件,也建議最好在合適的位置備注具體用途,避免被有心人冒用或挪作他用。
單位巧立名目收費,需謹慎對待
除了不得扣押勞動者身份證和其他證件,其實《勞動合同法》第9條還規定了: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對于某些單位巧設名目,以報名費、服裝費、體檢費、培訓費、押金、崗位穩定金、資料審核費等各種名義收取費用。
人社部門提示,“求職本身并不需要任何費用,對于將先交報名費、培訓費等作為條件的招聘和入職,都要謹慎對待。”
對于個別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收取定金、保證金(物)、風險抵押金(物)等行為,因其與我國勞動法中規定的建立勞動關系應遵循自愿公平的基本原則相悖,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容易構成違法行為。
如被發現,需要將收取的費用(物品)全部予以返還,還可能面臨相應的輿論或法律風險。
綜上,建議個人謹慎對待上述行為。為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誤解,也建議用人單位在辦理入職手續時,進行合法合規的操作。
備注:有參考人社部《入職要交畢業證原件?請果斷拒絕》,僅做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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