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2018年7月9日,小張入職北京某公司,但是公司卻沒有在小張入職時,立即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小張入職一周多了,公司也一直沒有提簽勞動合同的事,于是小張便去詢問公司的HR,公司HR說:“最近,入職公司的新員工比較多,事情比較繁雜,等忙過這一段時間,公司會找一個時間,跟最近入職的新員工,統一簽訂勞動合同,你回去安心工作吧。”
得到公司的答復后,出于對公司的信任,小張便回去安心工作,忙碌的工作,讓小張很快就融入工作環境,也把簽合同的事,忘在腦后了,而公司,也一直沒有找小張簽勞動合同。
2020年初,小張辦理社保業務,需要用到勞動合同,小張這才想起來,自己入職快兩年了,公司一直都沒有跟自己簽勞動合同。
【訴訟請求】
對于公司一直不簽勞動合同的做法,小張很氣憤,公司的行為,即傷害了自己的感情,又損害了自己的權益。
小張了解到,公司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向公司主張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2020年3月6日,小張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8年7月9日至今“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賠償。
小張入職一年多,平均下來每月工資大概7000多元,近20個月處于無合同狀態,所以小張要求公司賠償,7000元×20個月×2倍,總計28萬余元。
【庭審經過&結果】
庭審中,小張提交了工作郵件、聊天記錄等證據,證實了自己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而公司方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勞動者自己不愿意簽訂勞動合同”。
事情到此,小張以為自己的案件,會獲得一個很不錯的結果,然而,最終仲裁委只裁決公司支付小張不到3萬元“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賠償,也就相當于4個多月的工資。
【律師評析】
在本案中,小張的訴求和仲裁結果有如此巨大的差距,主要是三個方面的原因所導致的。
①何為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小張對于“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中的“二倍”可能有一些理解偏差,在主張未簽勞動合同賠償的時候,并非是簡單的乘2,因為公司每個月已經發過一次工資了,對于主張未簽勞動合同的賠償,公司只需要再按照當時的月工資支付一遍即可,這即是“二倍”,或者說二倍工資差額更為恰當。
②法律中明確規定了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上限。
勞動者新入職某公司,應簽而未簽勞動合同的,公司在未簽勞動合同期間,最多賠償11個月工資;
勞動者在某公司合同到期,決定續簽而未簽勞動合同的,公司在未簽勞動合同期間,最多賠償12個月工資。
這兩者的區別就在于勞動者新入職某公司,公司有一個月時間完成新員工簽訂合同的工作。
雖然,小張有20個月處在無合同狀態,但是按照小張的情況最多也就只能主張11個月的賠償,即2018年8月9日至2019年7月8日期間的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小張按照20個月索要賠償,顯然不會得到仲裁委的支持。
③主張未簽勞動合同賠償的訴訟時效問題
主張這類權益的訴訟時效是1年,但是算法卻有些特殊,我們就以小張的案子為例。
小張2018年7月9日入職,那么公司如果沒在8月8日前與小張簽訂勞動合同,那么從次日起,即8月9日公司就屬于違法了。
如果公司在2019年7月8日前,還沒有與小張簽訂勞動合同,那么小張在第二天(7月9日)申請仲裁,就可以按照未簽勞動合同的賠償上限,向公司主張11個月二倍工資賠償。
注意,訴訟時效從2019年7月9日開始往后計算1年,直至2020年7月8日以后,便完全喪失了維權的權利,重要的是,在北京地區,每晚一天申請仲裁,所能主張的二倍工資賠償金金額就少一天工資。
小張在2020年3月6號才申請仲裁,就只能主張2019年3月6日至2019年7月8日期間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賠償了,公司在2019年3月6日以前未簽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已過訴訟時效,無法追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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