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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張永華律師,法學博士,知名刑事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刑事律師,專注于金融行業法律服務、金融犯罪、職務犯罪、企業家犯罪刑事辯護和詐騙犯罪辯護。與辯護團隊辦理了多起重大職務犯罪、重大金融經濟犯罪系列案件)
私募基金有合法募集人數的規定,其中合伙型私募基金募集人數上限為50人,公司型上限是50人,信托(契約型)上限為200人。若突破這個法定限制,會產生非法集資的風險。
在《張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二審刑事裁定書【(2017)滬01刑終1025號】》中,涉案B公司有6個項目,其中4個在中國基金業協會備案。實質穿透后,法院認為“張某等人為了規避合伙制基金的人數限制,成立多家合伙企業吸收資金,從表面上看各個合伙企業的人數沒有突破有限合伙制基金合伙人50人的人數限制,但總的人數已遠遠超過人數上限”。因此符合非法集資“社會性”的特征。
對于募集人數超過法定限制,有幾個重要辯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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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合理范圍”的辯護
實際案件中,私募基金募集資金畢竟是一個操作的過程,有操作風險。在金額大、涉及人員眾多的募集活動中,有時難免有一些不合規的事情發生。
對于這些情況,辯護律師主要審查這些不合規的人數和金額是否在正常合理的范圍內,通過將操作問題和公司系統政策進行區分。若超過的人數在合理范圍內,則應綜合全案的其它情節認定不屬于非法集資。因此,律師對于“合理范圍”的辯護很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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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單一融資項目”的辯護
單一融資項目是私募基金的天敵。為單一融資項目融資發生非法集資并不少見。有的基金通過為單一融資項目設立多只基金產品的方式,變相突破投資人數限制。
但是,若同一個募集資金主體的不同融資項目,非單一融資項目,則不應認為是變相突破人數限制。
對此,律師應根據私募基金的監管規則闡明單一融資項目的含義以及具體情形,并進行有效辯護。
在證券基金,證監會于2016年7月14日發布《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6]13號,以下簡稱“《新八條底線》”),規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相關銷售機構不得違規銷售資產管理計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六)單一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者人數超過200人,或者同一資產管理人為單一融資項目設立多個資產管理計劃,變相突破投資者人數限制”。(第三條)
在適用范圍上,《新八條底線》第15條第1項規定:“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參照本規定執行”。根據證監會證券基金機構監管部向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投資咨詢公司下發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相關問題解答》(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問答》”),私募基金領域從產品口徑參照執行新八條底線,即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暫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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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即便如此,《新八條底線》有關定義對于股權基金仍具有參考意義。根據《暫行規定問答》有關,“符合如下標準,一般認為屬于‘為單一融資項目設立多個資產管理計劃’:一是投資運作方面,多個資產管理計劃系為融資人提供債權或股權的一級市場直接融資,不包括二級市場證券買賣行為;二是交易目的方面,多個資產管理計劃系為滿足同一個項目的一攬子融資計劃而專門設立,標的資產事先固定,不具備動態化的組合管理特征;三是標的性質方面,融資項目不得公開募集資金,投資者人數依法不得超過200人。典型的情況如分期成立多個產品,投向單筆委托貸款、單個未上市公司股權、單個信托計劃或私募資管產品等。實踐中,管理人按照內部復制策略設立發行多個證券投資資產管理計劃,且持有相同證券投資組合的情形,不屬于本條規制范圍”。
對于股權融資,目前尚未見到單一融資項目的界定。但是辯護律師可以大體上參照上述界定,并綜合分析主客觀因素發力進行辯護。
以上個人觀點,歡迎方家批評、指正。(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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