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個粉絲私信問的問題,我猜想他本人應該已經失信了,所以才會有此提問。對這種可能助長老賴的行為,我本不想回答,但我們換個角度解讀一下法律吧。
準確來說,失信人員是不可能用別人的身份證辦理銀行卡的,因為銀行卡的辦理是需要本人進行身份驗證,包括面部識別和手機短信。
所以這個問題應該是,失信人想叫別人去辦理銀行卡租借給他使用,我們來談談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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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使用別人銀行卡存在的風險
因為失信人員已經被限制消費,納入了失信登記,許多人都會想辦法用別人的銀行卡來供自己使用,以此達到轉移財產的目的。
這種現象在現實中非常普遍,而且法律也很難監管到們,執行法官也難以查詢到失信人員有此情況。但是,長期使用別人的銀行卡是存在問題的,首先是辦卡人的風險:如果第三人利用自己的身份證辦理電話卡、銀行卡以后借給失信人員使用,自己構成違反同銀行的約定,可能會被注銷卡,凍結資金,情節嚴重的會構成犯罪。
將自己的身份證辦理銀行卡借給他人使用,完全會構成洗錢罪、詐騙罪、綁架罪、敲詐勒索罪、隱瞞掩飾非法所得罪的共犯。
而對失信人來說,長期用別人的卡,在卡片遺失后的掛失之類時,會很麻煩,甚至錯失機會導致資金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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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涉嫌轉移財產,可能被處于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失信人用別人的卡,說白了就是將自己的資金存在別人的卡上,然后達到自由支配的目的,以此為規避被強制執行的限制。
這種情形屬于在強制執行階段故意轉移財產的行為,失信人員惡意轉移財產以逃避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的執行,情節嚴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目前,社會上許多糾紛在拿到判決后,申請了強制執行,采取了一切可以采取的法律手段,失信人依然可以通過各種形式來逃避執行。法院對打擊執行中的故意轉移,隱瞞財產的力度也非常大,如果被證實確實存在這些行為,后果極其嚴重。
本來是民事糾紛的行為,如果弄成了刑事案件,那么有再多的錢,當失去自由哪一分鐘,我想失信人一定會后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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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轉移財產的線索主要靠申請人提供
在司法實踐當中,法院要查實失信人員使用別人的銀行卡很難,主要是依賴申請執行人提供的線索去核實。
因為法官沒權利隨便查詢失信人的親戚朋友的銀行賬戶信息,這類事情只能依靠線索去核實,那么主要的線索來源就是申請執行人,因為他們往往更為關心失信執行人的行蹤和情況。
所以當申請人發現失信人有轉移財產的行為時,有別人的銀行卡的時候,一定要積極地反映線索供執行法官核實。
對于自己的債權自己一定要足夠上心,法院一年有無數的案件等著執行,除了依靠系統查詢外,其他的財產線索基本依靠申請人來提供,當然這類事情一經查實,對申請人來說可以及時得到執行,對失信人來說可以嚴厲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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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需要說明的是,這類事情是民事糾紛,不能報警處理,公安機關不會為這樣的事情立案偵查,只能領先申請執行人自己調查取證。
而且,從失信人的工作,勞動關系入手,就可以徹面印證其是否有收益,如果有那么錢在哪?這時申請人可以提供線索,鎖定了失信人的工作單位,法院就可以要求相關單位人員配合法院執行,提供他的收入情況及收入去處。
現實中自己取證并不容易,但律師在一定范圍內享有調查取證權,可以嘗試委托調查解決問題。對失信人還是 哪 句話,早還錢早輕松,躲得了一時,躲不了一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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