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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例導讀
買家早年購入按經適房管理的危改回遷房,付清首付、實際入住多年。房屋具備辦證條件后,房主以房屋屬經適房、禁止交易為由拒絕配合過戶,試圖毀約。買家起訴維權,法院最終判決合同有效,支持兩步過戶,助力買家完成產權登記。
人物與主體
買方:溫某
賣方:盛某
開發公司:甲地產公司
中介公司:乙房產經紀公司
涉案房產:一號房屋(危改回遷房,按經濟適用房管理)
案情回顧
盛某因老宅拆遷,取得甲地產公司開發的一號回遷安置房。該房屋為按經濟適用房管理的危改回遷房,2008年交易時暫未辦理產權證書。
2008年1月,溫某通過乙房產經紀公司居間,與盛某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雙方約定房屋總價90萬元,簽約當日支付80%首付款72萬元,剩余18萬元尾款于過戶當日結清。
合同簽訂當日,溫某足額支付首付款,盛某交付房屋。溫某收房裝修后,持續占有使用房屋至今。
后續該小區完成產權備案,同小區同戶型房屋均可正常辦證,盛某名下另一套房屋已順利辦理產權,一號房屋已完全具備辦證、過戶條件。
盛某拒不配合辦理房屋產權及過戶手續,主張案涉房屋為經濟適用房,禁止私下交易,案涉買賣合同無效,要求退房退款。
協商無果后,溫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合同有效并強制對方配合過戶。
法院審理要點
1、案涉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
案涉房屋為按經濟適用房管理的危改回遷房,并非法定禁止交易的純經濟適用房,無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該類房屋私下交易。雙方自愿簽訂的買賣合同,系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2、買家已全面履行合同義務
溫某已按約支付首付款,長期合法占有使用房屋,具備購房資格,且提前備好剩余尾款,完全履行買受人合同義務,無任何違約行為。
3、支持兩步過戶,完整保障買家權益
案涉房屋初始產權登記在開發公司名下,法院判令先由開發公司協助將房屋產權登記至盛某名下,再由盛某協助過戶至溫某名下,打通完整交易流程。
4、拒不配合過戶屬于違約行為
賣方以房屋性質為由拒絕履約,缺乏法律依據,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法院不予采信。
最終判決
1、確認溫某與盛某簽訂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
2、甲地產公司限期協助將一號房屋產權登記至盛某名下;
3、盛某取得房屋產權證后,限期協助溫某辦理過戶手續,過戶當日溫某支付剩余購房尾款18萬元。
普法避坑指南
? 誤區1:按經適房管理的回遷房禁止交易,買賣合同無效
? 真相:該類回遷房不屬于禁售房源,合法自愿簽訂的買賣合同具備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
? 誤區2:未辦理產權證的回遷房交易不受法律保護
? 真相:房屋無產權證不影響買賣合同效力,具備辦證條件后,買受人可通過訴訟要求強制過戶。
? 誤區3:房價上漲后,房主可借政策理由單方毀約
? 真相:單方無正當理由毀約屬于違約行為,法院不予支持,守約方可依法維權。
案例總結
按經適房管理的危改回遷房可正常交易,合規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真實有效。交易完成后,即便房屋暫未辦證,只要買受人足額付款、實際占有使用,后續具備過戶條件時,房主拒不配合過戶的,買受人可通過訴訟強制過戶,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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