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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的李肖峰律師,專攻行政訴訟和刑事案件。
一個村民因為村委會不批宅基地,告到法院,結果被駁回了。不是他受了委屈不該告,而是他選錯了救濟路徑。今天用這個案例,把這個問題講清楚。
崔某強是北京懷柔區高兩河村村民,一直沒有宅基地,常年在外租房。
自2019年起,他多次向村委會提交宅基地申請,村委會以“村里沒有宅基地”為由一直拒絕。五年過去,問題毫無進展。
2023年,崔某強將村委會告上法庭,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村委會召開村民會議討論其宅基地申請,通過后報鎮政府批準。
法院審查后,作出了駁回起訴的裁定。
法院為什么不受理?
這個案子的核心爭議是:村民申請宅基地,村委會拒絕辦理,村民能不能通過行政訴訟告村委會?
取決于村委會在宅基地申請審批這件事上,到底是什么身份?
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限于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村委會能不能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取決于它是不是在履行法律、法規、規章授予的行政管理職權。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的,應當以戶為單位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沒有設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向村民小組或村民委員會提出。宅基地申請依法經農村村民集體討論通過并在本集體范圍內公示后,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把這兩條規定結合起來看:
宅基地審批的最終決定權在鄉鎮政府,村委會的角色是組織村民會議討論、形成意見后上報。這個組織討論并上報的行為,本質上是代表村民集體對本集體所有的宅基地進行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屬于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事務,不是行政管理行為。
村委會在這件事上的身份,不是行政機關,而是村民集體的代表。
換句話說,在宅基地申請這件事上,村委會是組織村民討論是否分地的召集人,而不是法律授予行政管理職權的機關。它拒絕你的申請,是在履行村民集體的意志或者不作為、沒有履行召集義務,但它本身沒有直接批準或否決宅基地申請的行政權力,因此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那么崔某強應該怎么辦?或者說,村民遇到村委會不作為或作出侵害權益的決定,應該怎么辦?為大家提供兩條路:
1、民事訴訟:請求法院撤銷村委會的違法決定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這條路徑適用于:村委會作出了一個明確決定(比如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不予批準張某的宅基地申請),但該決定程序違法、內容違法或侵害了你的合法權益,你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撤銷該決定。需要注意的是,你需要先有一個可以被撤銷的決定。如果村委會只是口頭拒絕、一直拖著不辦,沒有形成書面決定,這條路操作起來有難度。
2、行政監督:請求鄉鎮政府責令改正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村民委員會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法定義務的,由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這條路徑適用于:村委會不作為,比如該開會不開會、該討論不討論、該上報不上報。你可以向鄉鎮政府提出申請,要求鄉鎮政府履行監督職責,責令村委會改正。
鄉鎮政府對村委會有法定監督權,可以責令村委會依法履行義務。如果鄉鎮政府對此不作為,你可以以鄉鎮政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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