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東莞電動自行車
是很多人出行必備
好消息來啦
東莞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
(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正在意見征集中
其中對規范電動自行車管理
等內容進行明確規定
快和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東莞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修訂草案意見稿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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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近日,東莞市人民政府發布關于公開征求對《東莞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的生產、銷售、登記、道路通行、停放、充電及其他相關管理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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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征集時間
截至202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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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投遞方式
1、信函:東莞市莞城街道東城西路189號東莞市司法局法規一科(郵政編碼:523888);
2、傳真:(0769)22314223;
3、電子郵箱:sfjfgyk@dg.gov.cn;
注:提交意見請留下姓名和聯系方式,以便進一步聯系。
小編還整理了
意見稿重點內容
接著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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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稿重點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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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和銷售管理
??產品性能要求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和進口的電動自行車應當符合現行強制性國家標準。
生產、銷售的電動自行車充電器、蓄電池、電動機等配件,應當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安全要求。
??電動自行車強制認證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的電動自行車應當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
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電動自行車不得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
??銷售要求
銷售者售賣電動自行車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產品合格證和發票。銷售的電動自行車因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無法登記上牌的,消費者可以要求退貨或者換貨。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禁止拼裝、改裝和加裝
禁止銷售拼裝、非法改裝和加裝的電動自行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1、拼裝電動自行車;
2、改裝電動自行車的電動機、蓄電池等動力裝置,或者更換不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電動機、蓄電池;
3、改裝電動自行車的速度裝置,使最高時速超過現行國家標準;
4、加裝座位、車篷、遮陽傘、音響等影響通行安全的裝置,但將后座改裝為兒童安全座椅的除外;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電動自行車回收
鼓勵采取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回收廢舊或者不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
??廢舊蓄電池回收
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提供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更換、回收服務,建立回收臺賬。
電動自行車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將電動自行車的廢舊蓄電池送交電動自行車生產者、銷售者或者有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單位回收,不得隨意丟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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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管理
??登記上牌
電動自行車需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上牌,取得本市電動自行車號牌、行駛證,方可上道路行駛。
??登記上牌期限
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自購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居住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上牌。登記上牌前,駕駛人可持購車憑證臨時通行。
??登記上牌資料
申請電動自行車登記的,車輛所有人或者車輛銷售者應當現場交驗車輛,并提交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車輛來歷證明、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憑證。
??登記上牌流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時,應當查驗車輛和相關資料。車輛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材料符合要求的,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予以登記并發放電動自行車行駛證、號牌;
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車輛不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不予登記的理由。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時,應當通過播放宣傳片、發放宣傳資料等方式,增強電動自行車所有人的交通安全意識。
??變更登記
已經登記上牌的電動自行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在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1、改變車身顏色的;
2、更換電動機的;
3、車輛所有權變更的;
4、所有人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變更的。
??證牌換領、補領登記
電動自行車行駛證、號牌滅失、丟失、損毀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在三十日內持本人身份證明和車輛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補領或者換領。
補領或者換領手續辦理完畢前,電動自行車不得上道路行駛。
??注銷登記
已經登記上牌的電動自行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在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注銷登記:
1、車輛滅失或者報廢的;
2、因質量問題退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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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通行管理
??車輛上路條件
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車輛的制動器、車鈴、夜間反光裝置等應當保持性能良好,并在指定位置懸掛號牌。
號牌應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實施遮擋、污損等影響號牌識別的行為。
無行駛證、號牌的電動自行車,偽造、變造、冒用行駛證、號牌的電動自行車,以及經過拼裝、非法改裝和加裝的電動自行車,不得上道路行駛。
禁止買賣、偽造、變造電動自行車號牌、行駛證。
??上路行駛條件
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駕駛人年滿十六周歲,沒有妨礙安全駕駛的身體缺陷和疾病;
2、攜帶行駛證和按照規定在車后部懸掛本市登記的有效號牌;
3、駕駛人和乘坐人員規范佩戴符合國家標準并經過強制性產品認證的乘員頭盔;
4、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一點五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零點一五米,長度前端不得超出車輪,后端不得超出車身零點三米,并采取加固措施,防止運載物遺灑散落、飄散;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道路通行規則
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沒有劃設非機動車道的,靠車行道右側行駛;
2、非機動車道被占用無法正常通行時,可以在受阻路段借用相鄰的機動車道靠右側行駛,并在通過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駛回非機動車道;
3、轉彎、變更車道、靠邊停車時減速慢行,轉彎前,注意瞭望,打轉向燈示意;轉彎時讓直行車輛、行人優先通行;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被超越車輛的正常行駛;
4、行經人行橫道遇行人正在通過時,讓行人優先通行;
5、騎行經過沒有交通信號路口時,減速或者停車瞭望,確認安全后通過;
6、行經人車流量較大路段、交叉路口、人行橫道、急彎路等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時,不得超車;
7、在夜間或者遇有雨、霧、霾、沙塵等低能見度情況下行駛時,應當開啟照明燈光,減速慢行;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行為禁止
駕駛電動自行車,不得有下列行為:
1、不按交通信號指示通行、逆向行駛或者超速行駛;
2、醉酒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
3、手離車把、手中持物、瀏覽電子設備或者在車把上懸掛影響行車安全的物品;
4、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曲折競駛或者駕駛表演;
5、牽引、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
6、牽引動物或者不使用容器搭載動物;
7、載客營運;
8、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未設置獨立非機動車道的橋梁、隧道、高架橋、立交橋及其他禁止通行的區域、道路;
9、違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或者交通管制規定;
10、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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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放和充電管理
??停放、充電場所建設
地鐵站、車站等客流量大的站點以及醫院、商場、集貿市場、步行街、公園、影劇院、體育場館、展覽館、圖書館等人員流動較多的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配套規劃、建設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地。
公共辦公場所和居民住宅區應當設置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和充電設施。因客觀條件受限無法設置集中停放、充電場所的,應當劃出一定的安全區域,設置電動自行車臨時停放點。
鼓勵和支持在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點設置智能充電設施。
??充電設施和充電區域建設、運營要求
充電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用電安全和消防安全要求,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配備消防設施器材。
不得將樓梯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消防登高操作場地設置為電動自行車充電區域。
電動自行車充電換電設施應當符合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和標準。電動自行車充電換電設施的建設、運營單位應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停放區施劃設和停放要求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在職能負責范圍的城市公共區域合理設置非機動車停放點,引導駕駛人有序停放,保障市容環境。
駕駛人應當在劃定的地點按照標志、標線停放電動自行車。沒有劃定停放地點的,電動自行車停放不得影響道路通行和市容環境。
??禁止停放和進入的地點
下列地點嚴禁停放電動自行車:
1、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機動車停車位;
2、樓梯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消防登高操作場地;
3、無障礙設施設置處;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停放的地點。
禁止電動自行車進入電梯內。
??充電要求
電動自行車應當在專門的充電場所進行充電。無專門充電場所的,應當保證充電安全。
電動自行車充電的,不得有下列行為:
1、在樓梯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消防登高操作場地等公共區域充電;
2、在共用走道的住宅內充電;
3、在易燃易爆物品、火源、電熱和燃氣設施周圍充電;
4、私拉亂接充電線或者過長時間充電;
5、使用違規改裝蓄電設備或者不合格的蓄電池、充電設備充電;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違規充電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予以勸阻,向物業服務人、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反映或者向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機關、市12345政府服務熱線舉報。
來源|東莞市人民政府
編輯 | 章和
中新紀實
中新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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