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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魏某、張某、李某三人一起承包建設某養豬場改造工程,因前期工程系被害人劉某、楊某承包,劉某、楊某在場地內堆放一些磚塊。等魏某等施工時,劉某、楊某趕到現場,并建議施工隊先在別處施工,待將磚塊運走后再施工。后魏某將此事告知被告人蔣某,蔣某便在中間協調,讓魏某給劉某8000元并請其吃飯,工地上堆放的磚由魏某施工使用。次日晚上,魏某、張某等便請劉某、楊某吃飯,飯后魏某給劉某8000元。后魏某等將劉某、楊某堆放在工地上的磚塊用于施工。三年后,被告人蔣某與劉某、楊某合伙承攬某學校擴建工程項目時因工程款結算問題產生矛盾,楊某便四處反映蔣某違法亂紀問題。為打擊報復楊某,蔣某指使被告人魏某、張某、李某捏造在某養豬場改造工程施工期間,楊某、劉某采取闖入施工現場、謾罵施工人員、用磚頭砸毀施工器材等方式,強行索要8000元錢的事實向公安機關報警。在公安機關偵查期間,蔣某又指使被告人鐘某、邢某作偽證,邢某又指使被告人付某作偽證,魏某指使被告人陸某作偽證,致使楊某、劉某分別被公安機關以敲詐勒索罪刑事拘留30日。案發后,八名被告人均羈押于濟源市看守所。那么,本案中的蔣某、魏某、張某、李某、鐘某、邢某、付某、陸某等八人的行為應當如何定性?是都統一定性為誣告陷害罪?還是分別定性為誣告陷害罪或者偽證罪?本案的主從犯關系又應當如何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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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源市資深刑事辯護律師要永輝分析認為,被告人蔣某、魏某、張某、李某四人結伙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導致被害人被錯誤羈押30天的嚴重后果,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和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上述四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誣告陷害罪。而被告人邢某、鐘某、付某、陸某四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故意作虛假證明,意圖陷害他人,情節嚴重,侵犯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和公民的合法權利,上述四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偽證罪。本案系二人以上共同犯罪,被告人蔣某、魏某、張某、李某在誣告陷害罪中,被告人邢某、鐘某、付某、陸某在偽證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應認定為主犯。
本案中,八名被告人的分工較為明確,其中,蔣某作為幕后主使,意圖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故意指使魏某和張某、李某捏造他人的犯罪事實并向公安機關報案,并指使邢某(邢某除自己參與作偽證外又指使付某作偽證)和鐘某向公安機關作虛假證明。在具體實施犯罪的過程中,因各被告人的行為同時涉及誣告陷害罪、偽證罪等罪名,在認定時產生了一定的爭議。
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行為。而偽證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于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濟源市看守所家屬委托律師會見電話: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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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中,誣告陷害罪和偽證罪在犯罪構成上雖有不同,但兩罪在部分情形下存在著交叉重合之處。如在侵犯的客體方面,雖然誣告陷害罪的主要侵犯客體是公民人身權利,但不應局限于此,相關行為也可能會影響到正常的司法秩序,如行為人向司法機關實施誣告陷害他人的行為時,所侵犯的就是復雜客體,此時便與偽證罪侵犯的客體產生了交叉。又如,在主觀方面,偽證罪的犯罪意圖顯然包含了誣告陷害罪的犯罪意圖。因此,在故意作偽證誣陷他人的情形下,兩罪的犯罪意圖完全相同,無法區分開來。
具有豐富的律師執業經驗,專業從事刑事辯護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認為,當兩罪構成要素存在交叉重合時,硬作區分是徒勞無益的,應當依照法條競合的處斷原則認定具體行為。偽證罪在主觀犯罪意圖方面的外延顯然大于誣告陷害罪,但誣告陷害罪在犯罪主體、對象以及實行行為起止時間上的范圍又大于偽證罪,故兩罪不應是從屬關系下的法條競合,而屬交叉法條競合,需區分具體情況認定。本案中,蔣某為達到誣告陷害他人的目的,教唆和指使同案被告人分別實施了“報假案”、“作偽證”的行為,最終導致公安機關錯誤立案并造成他人被錯誤羈押30天的嚴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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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在誣告陷害行為人教唆他人作偽證的情況下,還可能會構成妨害作證罪,從而出現誣告陷害罪、偽證罪和妨害作證罪三罪交叉競合的復雜情形。此時,可根據各被告人的主觀故意和具體行為進行認定。
首先,蔣某作為幕后主使,為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實施了預謀、教唆和指使行為,單從具體行為上分析,同時可構成誣告陷害罪、妨害作證罪和偽證罪三個罪名,且屬交叉競合關系,考慮到其行為最終導致兩名被害人被錯誤羈押30天的后果,不僅嚴重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而且影響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并擾亂了司法秩序,在三罪中均屬升格情形(關于量刑,誣告陷害罪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妨害作證罪和偽證罪均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此時,誣告陷害罪作為重罪,以該罪定罪處罰更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其次,在蔣某的教唆和指使下,魏某和張某、李某通過向公安機關作虛假告發的方式誣告陷害他人,二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扮演了“被害人”的角色,而非證人角色,故結合其具體行為,應認定為誣告陷害罪。
最后,付某、邢某、鐘某、陸某四人在蔣某及同案被告人的教唆和指使下,向公安機關作偽證,意圖陷害他人,雖然四人的行為同時符合誣告陷害罪和偽證罪的犯罪構成,但考慮到四人在刑事訴訟中扮演著“證人”的角色,在行為主體(證人)和所處訴訟程序(刑事訴訟)方面均具有特殊性,此時兩罪應屬特別法和普通法的競合關系,偽證罪作為特別法,應優先適用。
因此,蔣某、魏某、張某、李某四人構成誣告陷害罪,付某、邢某、鐘某、陸某四人構成偽證罪。【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五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熟悉濟源市看守所會見流程,熟知濟源市公檢法辦案程序,可以為羈押在濟源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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